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财购投诉〔2024〕13号
一、项目编号:0730-*JX0039-01
二、项目名称:江西 (略) 校园场地租赁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南昌卢塞恩物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地址: (略) 红谷滩区南龙蟠大街266号22楼101
被投诉人1:江西 (略)
地址: (略) 昌北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志敏大道1458号
被投诉人2:中航技 (略)
地址: (略) 高新区高新五路588号耐林中心14层
相关当事人:江 (略)
地址: (略) 红谷滩区会展路888号莱蒙都会小区商业中心B12地块8#商业、办公、酒店(含服务型公寓)综合楼B座504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 (略) 委托中航技 (略) 代理的江西 (略) 校园场地租赁项目(第二次)(采购编号:0730-*JX0039-01),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成交公告于**日发布,南昌 (略) 为中标供应商。之后本项目收到投诉, (略) 财政厅认定原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据此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为 (略) 。 **日采购人收到 (略) 放弃中标情况说明,采购人据此于**日公示顺延第三名相关供应商江 (略) 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日,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日,代理机构对质疑进行答复。**日,投诉人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于**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未签订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主要是相关当事人的应标场地及房屋,在土地面积、消防验收、独立校园、场地权属方面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虚假应标;另涉及多起民事纠纷,其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不符合招标要求,中标无效。经查,评标报告书显示**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针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出具了《无效文件通知书》,并向投诉人告知:“投标人提供的租赁场所位于进贤县,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的租赁场所必 (略) (略) 区范围内’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技术文件要求,作无效标处理。”**日,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流标公告,载明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规定,对本项目予以废标处理。
上述事实表明,在符合性审查环节,评审委员会已认定投诉人应标的租赁场所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已被作无效标处理。投诉人不属于合格供应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未参与本项目的评分和排序,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未实际损害投诉人权益。另外,因项目被作废标处理,本次采购活动依法终止,本项目中标结果已失去法律效力。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上述事实依据有采购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厅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