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情形的告知
发布时间 | 2024-04-29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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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印发《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办法自**日起实施。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告知如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五)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六)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申 (略) 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自**日起,我局将按照《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略) 场主体登记。
特此告知
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