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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红河电厂扩建项目接入配套电网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红环审〔2024〕18号

2024年04月30日   云南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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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红河供电局:

  你单位报批的《红河电厂扩建项目接入配套电网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401-*-04-01-*) (略) (略) (略) ,建设内容包括:①500KV红河变电站220KV间隔扩建工程;②220kV吉安变220kV间隔扩建工程;③220kV红河电厂扩—红河变线路(A回)220kV线路工程;④220kV红河电厂扩—吉安变线路(B回)220kV线路工程;⑤220kV红开Ⅱ回线改造(C回)220kV线路工程。工程总投资为95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共计47.3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0.5%。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220kV输变电工程,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一类 鼓励类-四、电力-2.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本项目已纳入 (略) “十四五”电网规划,符合电网规划;已取得红河州发改委核准批复,工程路径 (略) 人民 (略) 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的复函,项 (略) (略) 城乡规划, (略) 、红河州“三线一单”的管控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将对当地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要求,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特别严格落实公益林和基本农田保护措施,项目建设产生的负面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其影响程度在区域环境容量可以承受的范围,对当地生态环境、声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电磁环境等的影响较小,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符合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和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原则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进一步优化线路走向及塔基位置,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天然林及其他林地、草地等环境敏感区,无法避让的,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治扬尘。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作业及洒水抑尘,不外排。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采取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禁止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并公告周边居民。合理布置施工场地,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施工营地,施工运输尽可能利用现有便道,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塔基定位尽量选择植被较稀疏处,避开植被茂密区域,对线路走廊内不能避让的高大林木,采取高跨方案,避免砍伐通道,以减少植被破坏,发现保护植物,应选择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保护植物进行移栽保护。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临时施工用地的原有功能。

  (三)按照相关设计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导线对地高度,合理布置主变压器,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变电站、输电线路附近环境保护目标及周围环境的电磁环境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电磁环境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加强运营期事故油池废油、检修废矿物油及废电池等危险废物的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暂存后,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做好相关台账资料。

  (五)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汇报,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确保在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住房、厂房等构筑物

  (六)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科学认识工频电磁场的环境影响。

  (七)加强应急处置。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并不断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避免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确定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开展监测工作。

  四、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评〔2017〕4号)相关要求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五、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个旧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红河州生态环境应急中心、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个旧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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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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