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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玉林宏盛水泥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玉州环项管〔2024〕6号

2024年04月30日   广西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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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玉林宏盛水泥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玉州环项管〔2024〕6号
** 11:04 来源: (略) 玉州生态环境局

玉林宏盛水泥砖厂:

你单位《玉林宏盛水泥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代码:2401-*-04-01-*)性质属新建,地点位 (略) 玉州区仁东镇良村崩庙东(334米腐竹厂旁),法人代表为陈志。

(一)建设内容:项 (略) 玉州区仁东镇良村村民委员会旧矿区场地建设,占地面积约35亩,用地面积23333平方米,建设1条水泥砖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环保等设施。项目建成正常运营,预计年产水泥砖10万吨。项目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二)建设规模:总投资100万元,其环保投资1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0%。

(三)主要设备:破碎机、搅拌机、制砖机各1台,水泥筒仓、粉煤灰筒仓、洗车沉淀池、生产沉淀池各1个,铲车2辆,给料机2台,水泥砖模具若干等。

(四)主要辅助材料:矿山废石、矿石骨料、粉煤灰、水泥、水电等。

(五)工艺流程

施工期工艺流程:场地平整→办公区及生产区建设→设备安装→场地清理等。

运营期工艺流程:矿山废石→给料→破碎→砂石料→搅拌→制砖→自然凉晒→水泥砖等。

二、环评审批结论和要求

项目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允许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建设。项目建设必须着重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严格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落实。

(二)依法依规建设项目,切实做好项目施工的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天向我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建筑污染排污许可证,并依法足额缴纳环保税。项目施工场地要建设围墙或围挡,尽量减少施工场地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

2、建设单位要因地制宜植树种草,减少水土流失,避免项目建设破坏原有地表植被。项目区域主干道要定期维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垃圾、机动车尾气等污染。建筑垃圾清运时,要采取洒水、覆盖、除尘等措施,防止扬尘四周扩散;运输车辆要选用尾气排放达标车辆,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冲洗干净车轮,防止泥尘污染附近道路。同时,认真做好建筑材料堆放场的洒水、除尘工作。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限制进出机动车辆行驶速度;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使施工噪声经工地及周围衰减后,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力求把施工噪声对环境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4、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物主要为建筑固废和生活垃圾。建筑固废回用可利用部分,其他要 (略) 政部门指定场所存放,不得乱弃;生活垃圾要集收集处理;严禁危险废物混合其他废物一起收集处理。

5、做好施工期场内排水管网设置,防止雨天建筑材料和施工弃土随雨水四处污染。

(三)切实加强项目运营环境保护管理。

1、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沉淀过滤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旱作标准后,可作为当地林地浇灌用水,不得乱排。

2、项目气污染物主要为运营废气和颗粒物。业主要使用湿式破碎、布袋除尘、喷淋装置、喷雾降尘以及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等治理运营废气和颗粒物,确保运营区域达到《水泥工业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项目生产时,力求封闭厂区作业。

3、项目噪声主要为各类机械设备噪声。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检修、维修机器设备,确保各类运营噪声经过厂房及周围自然衰减后,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要求;禁止每天北京时间午12时—14时30分、晚上22时—次日早晨6时进行强噪声作业。

4、项目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含油抹布、残次品、布袋除尘器粉尘和沉淀池沉渣等。生活垃圾、含油抹布要集收集,定期清运,环卫处理;残次品、布袋除尘器粉尘、沉淀池沉渣要回用于生产。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要确保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5、强化项目运营环境保护管理。项目运营后,业主要切实加强运营区域日常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加环保宣传力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确保必须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项目产生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业主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报我局。调试生产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期限一般不超3个月,最长不超12个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 (略) 玉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做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日施行)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否则,依法依规处理。

(略) 玉州生态环境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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