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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投诉举报相关变更事宜的公告

2024年05月06日   黑龙江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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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综合监管和联动监督工作的通知》(齐公管委发〔2023〕4号)相关要求,为进 (略) 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和招标投标流程,畅通异议投诉渠道,为社会主体依法维权提供便利,提升社会主体依法维权的获得感,现 (略)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相关变更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线下投诉举报方式变更

   (略) 招标投标指标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我市已全面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在线投诉工作落实,为进一步拓宽投诉渠道,优化线下投诉流程,原《关 (略)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平台相关事宜变更的公告》(**日发布)变更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平台(即市营商环境监督举报中心)不再受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诉举报事宜,进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项目,可直接向具有执法权限的行业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投诉。其中:市本级项目可 (略)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投诉;各县(市)及梅里斯区项目可向对应县(市)区综合监管部门投诉。

  二、关于质疑和异议

  质疑和异议应当依法向招标人或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出。对于招标人或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依法受理、答复质疑和异议的情况,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项目所属行业监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投诉。

  三、关于投诉事宜

  1.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进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公告、有关文件、交易过程和结果向具有执法权限的行业管理部门或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的流程、时限、投诉材料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略) 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诉事项将不予受理。

  2.投诉处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3.投诉处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投诉处理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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