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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2024年05月07日   江苏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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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代理记账机构:南京展望 (略)

你单位关于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网上申报材料已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第80号令发布,2019年再次修订实施)的规定,经审核,你单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依法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为:孙银翠

三、代理记账机构注册地址: (略) 建邺区江东中路110号1107室

联系人:许彪;联系电话:*.

四、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日修订并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接受财政部门监管,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谷歌浏览器) (略) 建邺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在附件相应栏目中上传下列资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三)新调入专职从业人员二代居民《身份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由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等原件。

(四)经办人员非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负责人的,还需提交机构年度备案代理委托书

上传的附件要求是资料原件的照片或扫描文件格式。

五、你机构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网址:http://**)。

六、经营期间发生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等,应在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并应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七、《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摆放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此复。

(略) 建邺区财政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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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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