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环境防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该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对我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进行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对公开内容持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该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对我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进行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对公开内容持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