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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省泸县大鹿溪百和镇皂桷滩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4年05月09日   四川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 (略) 泸县大鹿溪百和镇皂桷滩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 李蕾

电 话:0830-*

地 址: 泸县玉蟾街道酒香大道1号政务服务和交易中心重大项目服务专区45号窗口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泸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4J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陈玉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泸县大鹿溪百和镇皂桷滩段防洪

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泸县建函〔2024〕19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泸县大鹿溪百和镇皂桷滩段防洪

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 (略) 泸县大鹿溪百和镇皂桷滩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中 (略) (略) 泸县百和 (略) 泸县大鹿溪百和镇皂桷滩段防洪治理工程,综合治理长度3.27km,新建堤防2.12km,新建护岸1.18km,新建防洪抢险通道0.146km,河道清淤疏浚1.17km。工程综合治理起点为对*滩(桩号河0+000.00,X:*.021、Y:*.248),终点为花桥下游 80m(桩号河3+274.35,X:*.922、Y:*.503)。项目总投资3563.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38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执行《 (略) 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关 (略) 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要求,控制和减小施工扬尘污染。临时堆土场使用防雨布进行覆盖;淤泥堆场晾晒不低于2天,定期喷洒除臭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人员租用周边农户住房,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农户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堆料场四周设置临时排水沟;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基坑排水、混凝土养护水经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清淤底泥渗滤液经沉淀后排回河道,所有废水严禁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禁止施工。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噪声排放达标且不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回收可利用部分,不能利用的经收集后,转运至建筑垃圾堆放场;清淤淤泥含水率达到相关要求后与开挖弃方、沉砂池污泥转运至附近弃渣场处理;施工机械维修交由维修厂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经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避开雨季,选择枯水期采取围堰施工,做好施工导流及围堰排水工作,保护鱼类资源;开挖土石方用于回填、绿化覆土等综合利用;严格控制临时占地区域,竣工后恢复占地植被;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平整土地,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六)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防控体系,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及物资,加强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总量控制: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项目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中心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 (略) 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

许可决定日期

2024/5/9

有效期自

2024/5/9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B*Y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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