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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江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2024年05月10日   安徽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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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 (略) 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略) 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芜湖经开化工园区江北片区西梁山路以南、福州路以东。项目总投资1900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备案〔2023〕200号,项目代码:2309-*-04-01-*)。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1栋、仓库、罐区、综合楼及配套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西格列汀300吨、苯氧*酸钠4000吨、碘佛醇水解物400吨、分装药用*醇10000吨的生产规模。该项目不包含备案中所列的药用辅料,不包含“小试、中试”等研发。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项目工艺废气、罐区废气经收集进入一级酸洗+两级碱洗+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处理后排放;投料废气、粉碎废气(颗粒物)等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密闭收集进入碱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危废间废气经密闭收集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实验检测废气经收集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废气排 (略)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2021)排放限值要求,其中实验检测废气中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颗粒物、SO2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排放限值要求,NOX排放执行《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相关要求。

项目厂区内非*烷总烃、氯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 (略)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2021)中表6、表7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硫酸雾、*醇、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设置厂界外400m的环境防护距离。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项目高盐废水(工艺废水)经密闭管道收集进入调节池1+混凝沉淀池1+蒸发装置+氨氮吹脱进行预处理,低盐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废气喷淋废水、锅炉房排水、真空泵废水、初期雨水)经密闭管道收集进入调节池2+混凝沉淀池2进行预处理。经预处理的两股含盐废水混合进入调节+ABR厌氧水解+两级A/O+絮凝沉淀+深度氧化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与纯水制备浓水一并接入化工园区专用管道,进入芜湖经开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芜湖经开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接管标准,二氯*烷、挥发酚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中表2限值要求,最终接管标准以芜湖经开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可研批复及排污口批复要求为准。本项目排水应依法取得主管部门排水许可,在化工园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建成运营之前项目不得投产。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施,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东厂界、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西厂界、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及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储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厂区分区防渗、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PYJNB8X)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标签: 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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