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桥头集镇规模化粮食种植烘干房等辅助设施建设EPC项目-澄清
发布时间 | 2024-05-14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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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名称:肥东县桥头集镇规模化粮食种植烘干房等辅助设施建设EPC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4ADDGZ00094
原公告日期:**
肥东县桥头集镇规模化粮食种植烘干房等辅助设施建设EPC项目答疑1
各投标人:
现对肥东县桥头集镇规模化粮食种植烘干房等辅助设施建设EPC项目(项目编号:2024ADDGZ00094)答疑澄清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条目号第2.5.3和14.2.2条款进行修改:
原内容: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2.5.3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形式为资金落实证明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 |
2 | 14.2.2 |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见索即付的无条件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形式: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 (略) )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如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 (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连带责任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 |
现调整修改如下: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2.5.3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3个月内办结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3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施工合同额的8%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 (略) 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对于政府投资 (略) 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备注: (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2)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略) 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
3 | 14.2.2 |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预付款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预付款担保形式:承包人应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等担保措施;如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的,可不提供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等担保措施,发包人将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实际工程量按月支付工程款项。 |
备注:此答疑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肥东县桥头集镇人民政府
地 址: (略) 肥东县桥头集镇龙泉大街1号
联系人:任主任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中信 (略)
地 址: (略) 潜山路与高刘路交口三实大厦10楼
联系人:刘工、朱工
电 话:*、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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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 交易中心见证通过**0天1小时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