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隆顺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 2024-05-14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招标预算 | 0.77万元 | 资质要求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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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略) 生态环境局 | (略) (略) 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 **日下午, (略) 平和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该公司租赁 (略) 一座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建设4台热压机、4台过胶机、1台锯边机、1台冷压机、7条排板流水线,1台2蒸吨/时的燃木材锅炉。厂房右侧有三条制胶生产线,厂房内堆放制胶原材料三聚氰胺、尿素等约5吨。对照该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该公司三条制胶生产线未在环评审批内容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该公司制胶生产线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略) 现场负责人严周英陪同检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罚款0.77万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 | 闽漳环罚〔2024〕137号 |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附件1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137号
(略) (略)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RCUA15C
地址:平和县文峰镇文美村
法定代表人:朱子龙 职务:总经理
**日下午, (略) 平和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你公司租赁 (略) 一座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建设4台热压机、4台过胶机、1台锯边机、1台冷压机、7条排板流水线,1台2蒸吨/时的燃木材锅炉。厂房右侧有三条制胶生产线,厂房内堆放制胶原材料三聚氰胺、尿素等约5吨。对照你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你公司三条制胶生产线未在环评审批内容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你公司制胶生产线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为此我局于**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3〕49号),2024 (略) 朱子龙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朱子龙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月 (略) 平 (略) 朱子龙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现场检查时工况及制胶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等情况);
4.《 (略) 委估的机器设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金诺资评报字[2024]01118号)和租赁合同(证明该公司总投资额)。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3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25号), (略) 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裁量等级4;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或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裁量等级1;
7.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8.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5。
修正裁量因素:
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1+4+1+1+1+5)/7]=1.64;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2-2)/(3×2)]×40%=-0.4;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34000+(*-6800)×[(1.64-1)/4]×(0.6-0.4)=7700元(*仟*仟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仟*佰元(0.77万元)罚款。
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