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自然资规纳案处〔2024〕1号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4-05-15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招标预算 | 57.61万元 | 资质要求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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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状态 | 详见内容 |
(略) 纳溪区远大小 (略) :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修建“ (略) 纳溪区合面镇凤坪村便民广场”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在纳溪区合面镇凤坪村八社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3232㎡修建“ (略) 纳溪区合面镇凤坪村便民广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施工合同、土地流转协议等;
2.责令整改通知书、动态巡查记录等;
3.询问笔录等;
4.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违法地块时序影像截图、现场勘测记录、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永久基本农田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等;
我局已于**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由于该项目建成后用于非经营性活动,且符合违法建设当时有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参照《 (略) 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附件第7点关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处罚如下:
1. (略) 纳溪区远大小 (略) 将非法占用的3232㎡集体土地退还给合面镇凤坪村村民杜小红、*永芬和白登秀。
2. (略) 纳溪区远大小 (略) 非法占用的1651㎡建设用地处以每㎡100元的罚款、633㎡农用地(非耕地)或未利用地处以每㎡200元的罚款、948㎡一般耕地(非永久基本农田)处以每㎡300元的罚款,共计*.00元(大写:***万*仟*佰元整)。
3. (略) 纳溪区远大小 (略) 在非法占用的3232㎡土地上新建的停车区域536㎡、绿化区域678㎡、硬化区域2018㎡。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限1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232㎡集体土地退还给合面镇凤坪村村民杜小红、*永芬和白登秀;限15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财务股办理缴款手续,并将罚款交进国库帐户;限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232㎡土地上新建的停车区域536㎡、绿化区域678㎡、硬化区域2018㎡ (略) 纳溪区财政局或其指定的单位(部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 (略) 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杰、陈敏清
电话:0830-*
地址:纳溪区云西溪路一段117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