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民生村水泥路建设项目质疑答复
发布时间 | 2024-05-16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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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大同区大同镇民生村水泥路建设项目的质疑答复
四川中旭 (略) :
我镇于**日收到关于[*]QC[TP]* (略) (略) 大同区大同镇民生村水泥路建设项目的质疑材料。我镇组织人员对此问题进行复查,并答复如下:
问题一:本项目第一中 (略)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量,存在弄虚作假。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答复一:投标文 (略)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内容填写完整,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并提供了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名录的截图。
(略) (略) 回复质疑再次重申,自己公司符合中小企业条件,属于小型企业,并网上可查,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小微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略) (略) 回复本项目的小微声明函的各项数据为2023年的数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另外, (略) (略) 解释2024年1月份参与投标项目的小微声明函各项数据,由于财务决算未完成,提供的相关数据是2022年的;2024年1月份冬期,没有施工项目,人员减少,2024年3月后,各项目*续开工,用工量增加,人员增多。
综上,质疑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不变,以上答复为最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贵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处理答复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大同区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略) 大同区大同镇人民政府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