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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裕丰牧业有限公司农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年05月16日   江苏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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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裕丰牧业有限公司农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宿环建管〔2024〕3001号

关于宿迁裕丰牧业有限公司农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南京艾 (略) 编制的《 (略) 农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项目占地面积50692m2(76亩)用于建设牛舍、隔离舍和环保设施等配套建筑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出栏肉牛1000头。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等所述内容建设。

三、在项目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1、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厂内给排水管网。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站通过《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模式Ⅰ处理工艺,沼液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得私自外排。当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无法正常处理时,应委托德尚(泗洪) (略) 应急处理。

3、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处理效果可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恶臭气体通过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科学饲料配比、控制牛舍内温湿度及通风量、加强卫生管理、加强绿化等措施降低臭气浓度,并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对恶臭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项目饲料粉碎产生的无组织颗粒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建设单位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理措施,降低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厂界达标。若出现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造成周围环境质量下降等情况,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4、按《报告书》要求,项目需以厂界为边界设置20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环境敏感目标。

5、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规划平面布局,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6、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医疗废弃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建设项目粪便、沼渣、污泥执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及《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中的相关要求;病死牛处理执行《畜禽业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2001)中相关要求;其他一般性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7、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建设1个容积为702m3沼液暂存池,用于储存厌氧发酵后的沼液兼做事故池;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定期开展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化学品在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

8、按《报告书》要求做好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等措施。项目区内一般区域采用水泥硬化路面,牛舍、干粪棚采用一般防渗,污水处理站、沼液暂存池、危废仓库等采取重点防渗,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防渗效果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落实防渗区污染防治措施,确保不污染土壤与地下水。

9、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水处理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沼液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2、大气污染物:无;

3、危险废物:医疗废弃物≤1t。

五、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项目竣工投运后,按规定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七、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并不定期督查。

八、如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泗洪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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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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