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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05月17   浙江
发布时间 2024-05-17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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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3943号

二、项目名称:万达中心名宅、世纪星城等28个小区生活垃圾“三定四分”运营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略) (略)            

地 址: (略) 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16楼E-1630房            

被投诉人:柯桥区柯桥街道办事处 浙江 (略)            

地 址:柯桥区金柯桥大道458号 (略) 越城区中富大厦903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 (略) (略) 柯桥区齐贤街道阳嘉龙村迎驾桥社区4幢(中纺大厦)2楼201-12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万达中心名宅、世纪星城等28个小区生活垃圾“三定四分”运营项目(绍柯采〔2023〕3943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
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略) (略) 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该严格对照采购文件客观公正进行评审,是否废标应该严格对照项目采购文件有关废标相关条款,而不能以“ (略) 被废标与否与开标结果并不受影响”为理由进行评审,同时,更不能以“出于人性化的角度来考虑该问题”为理由进行评审,查看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资料未找到相关的解释,这种回复和废标理由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条款相违背。这种回复完全毫无法律法规依据,没有专业性可言。请监督部门核查两个项目专家评标资格,这样的质疑回复是采购方和代理的意见,还是专家组的意见?依据哪条法律法规依据?参与评审专家意见达成一致了吗?
法律依据:相关政府采购法规文件。
投诉事项 2:质疑回复内容“由于两个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并非完全是同一批,而3月21日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该问题的处理 (略) 被废标与否与开标结果并不受影响,也是出于人性化的角度来考虑该问题, (略) 进行无效标处理”,让我公司对项目的专家评审过程和结果产生疑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方3月21日和3月22目前后两个项目,近乎一样的标书,回复里面明确说“没有废标的情形,是由于两个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并非完全是同一批”,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可以看到采购方专家是同一个人参与了两个项目的评审,为什么会出现两个标准?采购方专家起到了什么作用?评审专家在对待非主观内容评审,废标的理由应该是客观的,出现两个评标标准,是不是招标文件里前后有歧义误导了参与供应商?也误导了专家评审?作为同一家代理机构有没有及时发现问题?请上级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部门对两个项目评审表决资料和录像视频进行查阅和查看,如有事后补充相关资料及视频,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同时追究相关专家的责任。
法律依据:相关政府采购法规文件。
投诉事项3:我公司参与21日项目没有废标,所以对22日项目有关“上限价”和所谓“不参与竞争”部分继续进行了下浮,却导致该项目被废标, (略) 对21日项目的专家评审也持怀疑态度。请监督部门督查“人性化评标”这句话到底是采购方说的,还是代理说的,还是某个专家说的?我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法律问题。解释人性化评标是怎么评审的?是根据哪条法规条例?21日的专家评审会不会也有问题?请上级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部门对两个项目评审表决资料和录像视频进行查阅和查看,如有事后补充相关资料及视频,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同时追究相关专家的责任。
法律依据:相关政府采购法规文件。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采购 (略) 参与此项目废标作出合理解释(我公司询标函里明确提出了,废标原因及为什么会废标);2.监督部门督查质疑回复质量差问题(是否是代理与业主单方面的想法,而没有经过专家讨论,核实视频里面报价部分是否是所有专家都确定过,讨论过),责令采购方和代理做出合理的情况说明以及追究相关人员和代理机构责任3.请财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两个项目评审表决资料和录像视频进行查阅和查看, (略) ,相关资 (略) ;4.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和相关监督部门对项目评审进行再检查,关于价格报价部分,重点检查参与此项目的其他投标单位是不是存在报价部分不符合要求情况或者招标文件前后有矛盾,同时人工费用有没有低于国家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被 (略) 柯桥区柯桥街道办事处、浙江 (略) 辩称:
关于投诉事项1
对于质疑回复函中回复的“关于你公司提到所参加3月21日的福东花园、阳光绿园等51个小区生活垃圾‘三定四分’运营项目报价也有自行报价,没有废标的情形,是由于两个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并非完全是同一批,而3月21日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该问题的处理 (略) 被废标与否与开标结果并不受影响,也是出于人性化的角度来考虑该问题, (略) 进行无效标处理。”是回复投诉人对福东花园、阳光绿园等51个小区生活垃圾“三定四分”运营项目的问题,虽然是同一个采购单位,但两个项目并非是同一个项目不同标段,而是两个独立的项目分别进行招标,开标日期也不一样,同时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福东花园、阳光绿园等51个小区生活垃圾“三定四分”运营项目结果提出质疑,故投诉人对于福东花园、阳光绿园等51个小区生活垃圾“三定四分”运营项目结果表示认可,只是出于人性化的角度来考虑该问题,也是考虑到投诉人被废标与否对该项目开标结果并不受影响,所以对该项目开标结果并未做更正。
关于投诉事项2
专家抽取规则显示抽取的其余4位 (略) 内物业管理服务和其他环境治理服务专家,完全符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管理库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评审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里前后有歧义误导了参与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p13页-4.3供应商质疑-4.3.2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采购文件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后获得的,应当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在此期间,本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未收到投诉人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故理解为投诉人认可招标文件。
关于投诉事项3
不参与竞争:不能以任何形式减少的费用,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及由招标人所列支的一类费率固定或数额固定的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完全保留并不得调低此类费用,是不能以
任何形式减少的费用。本招标文件P62“二、报价明细表”序号4、6、7 已明确为不参与竞争,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上三项报价即为固定价,投标单位对以上三项报价不得随意进行改动,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而福东花园、阳光绿园等51个小区生活垃圾“三定四分”运营项目的问题,虽然是同一个采购单位,但两个项目并非是同一个项目不同标段,而是两个独立的项目分别进行招标,开标日期也不一样,同时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福东花园、阳光绿园等51个小区生活垃圾“三定四分”运营项目结果提出质疑,证明投诉人对于福东花园、阳光绿园等51个小区生活垃圾“三定四分”运营项目结果表示认可。该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给予回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3943号),采购预算金额390万元,采购标的为小区生活垃圾“三定四分”运营项目,采 (略) 柯桥区柯桥街道。**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日开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共有十家供应商投标,中标单位为 (略) (略) 。**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递交了《质疑函》;**日,被 (略) 柯桥区柯桥街道办事处和浙江 (略) 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1)经查,《公开招标文件》P62的“报价明细表”明确宣传费用、15L垃圾桶及垃圾袋三个项目不参与竞争并规定了上限价,但投诉人的“报价明细表”分别填写了参与竞争的价格,据此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违反了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根据《公开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中“15.投标无效。15.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对招标服务或对技术或产品等要求未详细应答或应答内容不全、有缺失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法评审的;15.12投标人所投内容不符合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的。”的规定,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三家供应商报价无效,同时评标委员会向投诉人发送《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投诉人作了回复。(2)经审查《公开招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存在如下不当之处:1.对宣传费用、15L垃圾桶及垃圾袋三个不参与竞争项目规定了上限价,未明确不参与竞争的价格;2.未将不参与竞争价格进行修改明确为无效标条款。同时鉴于10家供应商有3家出现了修改不参与竞争价格,表明招标文件存在一定的瑕疵。《 (略)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鉴于以上不当之处,本机关决定评标委员会废标行为无效。(3)在投诉调查阶段,本机关请原评审小组按照未废标情形重新计算三家供应商的投标分数,总得分分别为:浙江 (略) 为35.38分(商务技术得分为18.42分,价格得分为16.96分),浙江 (略) 为62.22分(商务技术得分为44.40分,价格得分为17.82分), (略) (略) 为38.64分(商务技术得分为16.60分,价格得分为22.04分),皆未超过第一中标候选人的76.57分,即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人主张“项目是否废标应当对照采购文件有关废标相关条款.....”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2.(1)经查,评标委员会中仅采购人专家代表参加了3月21日的“福东花园、阳光绿园等51个小区生活垃圾‘三定四分’运营项目(绍柯采〔2023〕3944号)”,除采购人专家代表外,其余评审专家都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评审程序,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评审专家不符合评标资格的情形。(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投诉人于**日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于**日向投诉人回复质疑回复函,主体合格、程序适当。(3)《 (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针对投诉人在内三家供应商的废标行为,评审专家并未在评审报告签署不同意见。投诉人主张“质疑回复是采购方和代理意见,还是专家组意见.....”投诉事项不成立。
据此,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
1.投诉人诉称“采购方专家是同一个人参与了两个项目的评审,为什么会出现两个标准?采购方专家起到了什么作用?评审专家在对待非主观内容评审,废标的理由应该是客观的,出现两个评标标准”。(1)《 (略)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评审人员对有关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样品、现场演示(如 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人员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评审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经查,在本项目的价格分评审中,评审专家对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三家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存在不同意见,采购方专家提出其之前参与的采购项目与本次采购项目类似,并没有作无效标处理;部分专家认为本次采购是独立采购,应按照本次的评审标准独立评审。经评审小组讨论后一致同意对该3家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作无效标处理。(2)《 (略)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评审人员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对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进行评估、比较,并给予评价或打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作为代理机构,主要负责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不得干预评审人员的评审活动,除法定情形外,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因此代理机构即使发现两次评审存在差异,也不得要求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人诉称“评审专家在对待非主观内容评审,废标的理由应该是客观的,出现两个评标标准,是不是招标文件里前后有歧义误导了参与供应商?也误导了专家评审?”与投诉事项1的第一项反映的实质性问题一致,本机关查明事项在投诉事项1的第一项已作阐明。该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据此,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3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故投诉人如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先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方能提起投诉,即未经质疑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投诉处理范围。投诉人针对21日项目(即福东花园、阳光绿园等51个小区生活垃圾“三定四分”运营项目(绍柯采〔2023〕3944号))的相关投诉事项未在质疑阶段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投诉人于**日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于**日向投诉人回复质疑回复函,主体合格,程序适当。针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表述不规范、易引起歧义的行为,本机关予以指正。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若在后续工作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等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万达中心名宅、世纪星城等28个小区生活垃圾“三定四分”运营项目(绍柯采〔2023〕3943号)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投诉成立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略) 柯桥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晖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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