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09号
发布时间 | 2024-05-17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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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7、18、20号), (略) 3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略) 食堂采购的“鸡蛋”
(一) (略) (略) 食堂采购的“鸡蛋”,经抽样检测,*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略) 食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略) (略) 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鸡蛋”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鸡蛋”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证照、快检合格证明等资料,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鸡蛋”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二、 (略) 塘厦东蒲水果店销售的“沙(砂)糖桔”
(一) (略) 塘厦东蒲水果店销售的“沙(砂)糖桔”,经抽样检测,苯醚*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塘厦东蒲水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略) 塘厦东蒲水果店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沙(砂)糖桔”的违法行为。根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沙(砂)糖桔”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三、 (略) 塘厦盛沛海产行销售的“淡水罗氏虾”
(一) (略) 塘厦盛沛海产行销售的“淡水罗氏虾”,经抽样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塘厦盛沛海产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略) 塘厦盛沛海产行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淡水罗氏虾”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根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淡水罗氏虾”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略) 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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