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牡阳财函7号
发布时间 | 2024-05-18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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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黑龙 (略)
地址: (略) (略) 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迟枫
被投诉人:中北 (略)
地址: (略) 道里区光华街58号
相关供应商:黑 (略)
地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9号楼B113-128室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BGJGC[CS]*)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人提供的“显示终端65寸”(型号为SM6551,制造商为利 (略) )及“显示器”(型号为DELL-P22170c,制造商为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不具备有效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认证证书,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投诉事项2:中标人提供的“空调”(型号为A200X,制造商为海信(山东)有限公司)不具备有效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认证证书,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投诉事项3:本项目评审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中包含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评标委员会未认真核查中标人提供的产品的节能认证证书,导致本应审查不合格的中标人通过了审查并成为了预中标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详见投诉书及附件。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答复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经查证,投诉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的要求,未通过评标委员会的符合性审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因此,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权益。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驳回。上述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自本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恢复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 (略) 财政 (略) 阳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牡丹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阳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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