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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抚顺汇鑫石业碎石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公示

2024年05月20日   辽宁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对《抚顺汇鑫石业碎石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清原县分局)

清环审[2024]6号 签发人: 张洪伟

关于抚顺汇鑫石业碎石加工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汇鑫石业碎石加工厂:

你单位报送的《抚顺汇鑫石业碎石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 (略) (略) 清原满族自治县大孤家镇刘家沟村沟门口屯,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124度53分5.176秒,北纬42度22分2.969秒。本项目租用刘家沟村民委员会闲置土地,建设抚顺汇鑫石业碎石加工厂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23950m2,建筑面积1400m2,拟投资100万元,新建一条碎石加工线,以外购花岗岩为原料,年产10mm-20mm建筑用石10万吨、16mm-31.5mm建筑用石10万吨、石粉5万吨,以供应邻近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建筑工地。

二、 (略) 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建设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中的要求执行。

2、废气----碎石生产线的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破碎机、筛分机进料口上方集气罩收集(其中给料机设置在1#颚式破碎机上方;2#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筛分机采用集气罩集气,设备间均采用密闭皮带廊连接)、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风机风量16000m3/h),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平台;生产车间、粉料仓通过洒水抑尘降低厂房内灰尘;传送皮带密闭;运输产品及原料的车辆必须加盖苫布;厂区内地面硬化。本项目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厂区定期洒水抑尘,自然蒸发;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10m2),定期清掏,不外排;初期雨水经雨水导流槽收集至初期雨水池(200m3),经沉淀后上清液用于厂区生产洒水抑尘及清洗平台补水,不外排。

4、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

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中2类标准。

5、固体废物----除尘器收尘灰、落地沉积灰、废布袋统一收集到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面积10m2。废机油、废机油桶统一收集至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面积10m2。厂区内定点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关于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生活垃圾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要求。

6、地下水、土壤----本项目危废贮存点实行重点防渗,防渗层至少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m,渗透系数≤10-7cm/s;旱厕、生产车间、车轮清洗槽及库房、原料仓实行一般防渗,防渗要求为铺设防渗混凝土,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厂区其他区域采取简单防渗,进行一般地面硬化。

7、环境安全风险----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查装置各安全阀、压力表等。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并做到制度上墙。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危废贮存点应设置警示标识,双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落实相关监测计划;厂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设置厂区排污口、危废暂存点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建设项目实际排污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8、本项目由清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日

标签: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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