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威高建限拆决字〔2024〕第4号
段雨坤:
西北山路路东49号楼北侧车库出入口有一处砖混结构建筑物,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西北山路路东49号楼北侧车库出入口有一处砖混结构建筑物,面积25.36平方米,于2009年至2011年之间建成,现归你所有。该处建筑物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部门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时间、地点,违法建筑物面积。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违法建筑物的地点及面积。
证据三:《规划认定书》,证明西北山路路东49号楼北侧车库出入口的砖混结构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日,本机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拆除违法建设事先告知书》[威高建拆先告字〔2024〕第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期满后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日
联系人:井振华、姜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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