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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克罚字〔2024〕8号

2024年05月20日   新疆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当事人名称:新疆信 (略)

法定代表人:刘晶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0

地址:新 (略) 风华新村平房(靠城西小区2栋)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搅拌站厂区内部分砂石料未覆盖完整,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执法检查,相关《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张,证明新疆信 (略) 搅拌站厂区堆放的部分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日,新疆信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晶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新疆信 (略) 。

3.?**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新疆信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该笔录由新疆信 (略) 授权委托人李现波确认签字,证明新疆信 (略) 搅拌站厂区内部分砂石料未覆盖完整。

4.?**日,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表,后督察现场照片,证明新疆信 (略) 对搅拌站厂区内堆放的砂石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完成整改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克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理由:一是积极采取防尘的措施对厂区的砂石料进行了全方位覆盖;二是公司生产量逐年下降,出现连续亏损的局面,经营困难;三是引以为戒,坚持不懈做好防扬尘工作,保护环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的处罚适当减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之规定,经案件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30%执行,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万*仟*佰**元整(2464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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