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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

2024年05月21日   内蒙古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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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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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 发布日期 : ** 15:02:23 字号 : 大 中 小 打印

局属各科室、单位,各旗县区局(分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2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6号)有关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并且不得延长有效期的规定,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已过文件有效期的1份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即《 (略)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制度(试行)》(包自然资发〔2022〕84号)。

对于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略) 自然资源局

**日


附件: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略)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制度(试行)》).pdf
标签: 分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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