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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土储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2024年05月21日   浙江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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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背景

善土储B2021-51号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 (略) 嘉善县,地块规划范围为东至规划泾纳路,南至规划枫雅路,西至虹桥港,北至三里塘,占地面积约为46024 m2,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

地块在2000年左右开始建有嘉善县勇杰家庭农场(主要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牧养殖)。2013年时,地块内养殖场全部拆除。地块内西侧2020年建有周边地块开发的项目部临时建筑。地块内东侧部分区域目前临时覆盖了一层南侧地块开发产生的土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的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又根据该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二条:“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公园绿地中(代码1401)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本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即《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07),属于敏感用地,因此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业主)委托,浙江 (略) 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

(2)调查方案

本次调查地块内设置了11个土壤采样点和4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外设置了4个对照点(土壤和地下水并点采样);浙江 (略) 现场共采集土壤样品155个(地块内样品119个,地块外对照点样品36个),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70个(地块内样品54个,地块外对照点样品16个);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8个(地块内样品4个,地块外对照点样品4个)。同时采集土壤现场平行样11个(地块内样品7个,地块外对照点样品4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2个(地块内样品1个,地块外对照点样品1个)。最终共计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81个(包括现场平行11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10个(包括现场平行2个)。

所有土壤、地下水样品均委托浙江 (略) 统一检测,该公 (略) 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编号:*)。

土壤样品的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必测的基本45项以及pH、*醛、重金属(锌、铜、砷、镉、总铬等)、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样品的检测指标包括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土壤必测45项相对应的地下水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常规监测项目37项(不包含放射性指标)、锌、*醛、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

(3)调查结果

本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因此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13)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判别。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中土壤检测结果均低于上述标准中的相应用地类型筛选值,满足规划用地要求。

本地块地下水特征污染因子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标准限值、《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判别。地下水检测指标除浊度、肉眼可见物、菌落总数和W2点位、W3点位、W4点位的总大肠菌群属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V类水标准外,其余指标检测结果均满足上述标准中相应的筛选值。其中,浊度、肉眼可见物、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9)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且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禁采地下水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87号),该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其健康风险较小,满足规划用地要求。

4结论

根据地块调查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地块土壤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检测指标除浊度、肉眼可见物、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外,其他指标检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水限值、《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与周边对照点地下水情况相近。其中,浊度、肉眼可见物、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9)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且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其健康风险较小,故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第一类用地的使用要求,无需开展详细调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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