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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经济开发区、0003、0009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2024年05月21日   北京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大兴经济开发区DX00-0301-0002、0003、0009地块

占地面积:42233.831m2

地理位置: (略) 大兴经济开发区黄村镇

规划用途:DX00-0301-0002地块规划为G1公园绿地,DX00-0301-0003和0009地块规划为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北京博诚立新 (略)

调查缘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用途变更为多功能用地和公园绿地,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 (略) 土壤污染状况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6﹞63号)“对工业企业用地和加油站、汽车修理等服务业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建设用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明确污染物、污染范围和程度;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收储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和“调查 (略) 环保、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3年3月。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地块进行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了解地块历史用途以及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情况,得出该地块污染识别结论如下:

(1)该地块建厂前地块用途为农用地,1970年冶金部北京冶金液压机械厂在此建设,于1975年建成,主要进行液压件的研发与生产;位于本地块内的建筑单元主要有住宅、宿舍、办公、锅炉房、库房、医务室、锻造车间、下料车间、油缸车间、装配车间、变电站和车库等。1992年 (略) 液压机械厂,2001年企业更名为 (略) 液压机械厂,2003名称变更为北京金冠液压机械厂。自1972年建厂之后,场地内各建筑功能基本没有发生改变。2004-2007年间液压厂*续停产,200 (略) 使用,用作仓库和停车场,仓库用于存储日常生活物资。2010年开始拆除场地内建筑物,至2013年除北侧两栋住宅楼外,其余建筑均拆除完毕。2019年地块东侧工地临时占用本地块东侧小部分区域,用于临时存放建材。2020年-2021年间,地块东南角新建一处临时建筑,为东侧工地临时施工营地。目前地块内除西北角有1处住宅楼未拆除外,其余区域均为空地。

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存在多家企业,但根据地下水流向,这些企业均不在调查地块上游位置,故这些企业生产活动产生的污染源通过地下水途径影响调查地块的可能性较小;同时根据大兴区气象资料可知,本区域全年无主导风向,最多风向为NNW,除了东侧紧邻的液压厂,其他企业均位于调查地块东侧和东南侧,且距离较远,企业活动产生的废气通过大气沉降影响调查地块的可能性较小。故仅东侧紧邻的液压厂其他车间和供暖锅炉房生产活动产生的金属粉尘和焊接烟尘、燃煤烟气和煤粉颗粒等会通过大气沉降对该调查地块产生影响,其他企业生产活动对调查地块影响较小。

(2)经地块初步污染识别,对调查地块造成影响的途径主要包括:①地块内液压机械厂各车间和热水锅炉房生产活动产生的金属粉尘和焊接烟尘、燃煤烟气和煤粉颗粒等,通过大气扩散沉降对本调查地块表层土壤产生影响;生产过程使用的废机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绝缘油遗撒、渗漏,污染附近区域及车间表层、深层土壤和地下水,特征污染物有重金属、石油烃、多环芳烃和多氯联苯;②东侧紧邻的液压厂其他车间和供暖锅炉房生产活动产生的金属粉尘和焊接烟尘、燃煤烟气和煤粉颗粒等,通过大气扩散沉降对本调查地块表层土壤产生影响,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多环芳烃。

本地块关注的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石油烃、多环芳烃和多氯联苯等有机物。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时间为**日-17日,采用分区布点法和专业判断布点法布设15个土壤调查点,水土共用点位钻探至水位线以下5m,土孔钻探至地面以下10m。根据土壤采样点地层结构、便携仪器检测数据等资料,每个土壤采样点送检5-9个土壤样品(含平行样),本次调查共送检土壤样品100个(含11个平行样)。另外,在地块外南侧、北侧选取未受工业影响的空地区域均匀布设3个对照点,采集3个对照点土壤样品。土壤样品检测因子为pH值、7种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27种挥发性有机物(VOCs)、11种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石油烃(C10-C40),其中位于原变电站位置(S10)的土样和对照点样品加测检测因子多氯联苯(总量)。

根据地块内土壤送检样品实验室检测结果,土壤样品中有检出的检测因子有12项,分别为:铜、镍、铅、镉、砷、汞、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根据实验室检测数据与土壤风险筛选值对比结果,各检出因子最大值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限值,土壤污染风险可以忽略。

在地块内的地下水上游、下游和侧向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共布设5口,每个地下水采样点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共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另采集1个平行样。

地下水检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1-33项、GB36600-2018表1的8-45项基本项目、石油烃(C10-C40)。

根据地下水风险筛选结果,地下水检出指标中,浊度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其余19项检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判断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可以忽略。

四、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对人体健康风险可以忽略。本次风险筛选结果表明,土壤样品各项检测因子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对人体健康风险可以忽略,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地下水检测因子浊度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其余19项检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地块内地下水人体健康风险可以忽略,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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