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老城区更新改造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宿松县通德街南延伸人民路-现状城墙南路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交易结果公示
项目名称 | 宿松县老城区更新改造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宿松县通德街南延伸(人民路-现状城墙南路)工程 | ||||
项目编号 | H7GC24A02G018 | ||||
招标人 | 宿松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宿松县 (略) | ||||
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邓先生 0556-5662 509 | ||||
最高限价 | *.79元 | ||||
代理机构 | 安徽兹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略) 宿松县东北新城安丰国路北侧兹元大厦 187 5692 7313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合理价格竞争法Ⅱ | ||
开标时间 | **日 | 计划工期 | 360日历天 | ||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详见开评标一览表 |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 详见开评标一览表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略)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 投标工期 | 360日历天 | ||
地 址 | (略) 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1)区帝徽苑8幢902室 | ||||
投标价 | *.78元 | ||||
项目负责人 | 董娜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皖* | |||||
技术负责人 | 张涛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略) (略)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投标工期 | 360日历天 | ||
地 址 | (略) (略) 五庙乡红光村栗岭组7号 | ||||
投标价 | *.06元 | ||||
项目负责人 | 万宗和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皖* | |||||
技术负责人 | 刘忠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友胜 (略)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 投标工期 | 360日历天 | ||
地 址 | (略) 文昌街道石河村文四路中博时光5号楼102-103 | ||||
投标价 | *.33元 | ||||
项目负责人 | 陈联波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皖* | |||||
技术负责人 | 江立新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公示时间 | **日至**日17:30 | ||||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90/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187 5692 7313。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宿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松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0556-*)提出投诉,在线方式投诉的,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90/TPBidder/memberLogin)。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