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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登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劳务派遣合作单位答疑公告

2024年05月22日   安徽
招标变更  附件
发布时间 2024-05-22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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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 (略) 2024年劳务派遣合作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4BTFWZ00223

原公告日期: **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 (略) 2024年劳务派遣合作单位项目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TFWZ00223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关于业绩证明中提到须提供“(2)结算发票(提供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的发票)”,此表示的是提供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的任意月份的发票还是提供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的所有合同期内的发票?

答:提供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对应业绩的任意月份的发票即可。

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业绩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评审项要求的投标人业绩:“自**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安检(或安保)服务劳务派遣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我单位提供:自**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安检(或安保)服务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本项目业绩要求的为安检(或安保)服务的劳务派遣项目业绩,而非安检(或安保)服务业绩,故不予认可,详见变更部分。

3.依 (略) 的诉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根据合同履行的目的解除不当的资质限制。“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修改为“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投标人业绩--“自**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安检(或安保)服务劳务派遣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修改为“自**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安检(或安保)服务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

答:详见本补疑第2条。

5.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投标人需具备“安检(或安保)服务劳务派遣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在此,我们想了解,若企业持有劳务派遣资质,其所拥有的普通保安服务类业绩,例如小区安保、商场安保、公交场站和火车站的安保或保安服务等,是否能够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要求?还是说,这些保安服务业绩必须明确属于劳务派遣性质,而单纯的保安服务业绩则不符合要求?

答:详见本补疑第2条。

6.请问包含“安保类劳务外包”、“秩序维护管理服务外包”等字眼的业绩合同,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所列出的业绩要求?

答:详见本补疑第2条。

7.请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实力”评审项中人员参保的参保证明是要求社保还是商业保险也可?

答:参保证明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人员自**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可以是体现出人数的汇总缴纳清单。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

投标人业绩

12分

自**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安检(或安保)服务劳务派遣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单个合同中金额30万元/月(含)以上的,每个业绩得3分;

(2)单个合同中金额20万元/月(含)-30万元/月(不含)的,每个业绩得2分;

(3)单个合同中金额10万元/月(含)-20万元/月(不含)的,每个业绩得1分。

注:1.业绩满分12分。本项最多仅计取4个业绩得分。

2.初审业绩不得作为评分项;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2。

项目经理业绩

2分

拟任项目经理具有安检(或安保)服务劳务派遣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得2分。

注:

1.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结算发票(提供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的发票)。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项目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12分

自**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公共交通领域安检(或安保)服务劳务派遣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公共交通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合同金额30万元/月(含)以上的,每个业绩得3分;

(2)合同金额20万元/月(含)-30万元/月(不含)的,每个业绩得2分;

(3)合同金额10万元/月(含)-20万元/月(不含)的,每个业绩得1分。

注:1.业绩满分12分。本项最多仅计取4个业绩得分。

2.初审业绩不得作为打分项;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2;

4.上述“公共交通领域” (略) 轨道交通、机场客运、铁路交通领域。

项目经理业绩

2分

拟任项目经理具有公共交通领域安检(或安保)服务劳务派遣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公共交通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得2分。

注:

1.上述“公共交通领域” (略) 轨道交通、机场客运、铁路交通领域。

2.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结算发票(提供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任意月份的发票)。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项目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日10:30”,现延期到“**日10:30”;

2、开标地点为: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一楼多功能室(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 (略)

地址: (略) 庐阳区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孙媛媛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日

附件:2024btfwz00223补疑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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