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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华村新能源充电桩招标公告

2024年05月22日   湖南
发布时间 2024-05-22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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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一、功能及要求:

本工程为莲华村新能源充电桩项目,项目地 (略) 天心区暮云街道莲华村。新能源充电桩的工作内容有:新建800kVA欧式箱变1台、20Ah分布式直流电源1台、120KW直流双枪一体式充电桩6台、综控柜1台、高压CT装置1套、专变用电信息采集终端1套、100W LED路灯5盏、400万像素、网络红外高清摄像机16台、道闸系统(单向一进一出)2套、新建2个钢结构膜雨棚,雨棚尺寸长29.5m*宽5m和长20m*宽5m,一体式休息室1间、高低压电缆敷设、强弱电管线敷设、挖沟布管砌井、设备安装调试等。

项目土建部分的工作内容有:包含场地平整、护砌、围墙、排水、地面处理等内容。

二、相关标准

详见附件

三、技术规格

一、采购范围

本项目采取施工总成交供应商式。主要项目包括(包括但不限于):

1、电气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包括:充电桩、高低压配电设备、电缆、监控系统、场地内照明、消防和计量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施工,电缆敷设及相关土建工程的施工等。

2、外线电力接入的设计、报装申请、工程施工及供电验收, (略) 验收要求及通电运营需要。充电站符合湘发改能源规[2022]105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文件要求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要求,并出具检验报告。

3、数据通讯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需保证场站所有监控数据能上传至采购人指定运营平台。

4、站内外所需的土地平整硬化、车位和通行标识划线、指示系统、消防,所有充电站土建工程的施工,满足充电站运行使用要求。

5、其他方面:

对施工漏项部分采购人有权要求增补,供应商无条件执行;当不符合当地实际条件和其他部门要求时,供应商应无条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项目由供应商负责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及培训等,经验收合格后交至采购人。

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另册/附件)

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施工要求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

2、施工单位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施工人员工作证上岗。

3、施工单位必须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避免一般性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中无人身伤亡和机械设备事故。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及地点

1.1工期期限:服务期限为90天。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成交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达不到本项目要求,采购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1.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3.质保期:本项目整体(除充电桩模块质保期三年)质保二年。

五、服务标准

一、工作成果详细要求

1、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工程,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3、质量保修: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保修内容。

六、验收标准

一、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方式: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24]5号文的规定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单位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单位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

3、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其他要求

一、相关要求及说明

1、付款方式

1.1付款人: (略) 美丽 (略) 。

1.2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按实计量合同形式,在合同实施期间对中标综合单价不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包括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所含内容的所有费用。

1.3本项目成交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本工程最终工程造价以采购人书面确认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计金额为准。

1.4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工程竣工验收后,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竣工资料和验收资料装整成册交采购人存档,并必须保证所有归档资料的真实性。

1.5工程变更

本合同一旦签订的,清单内分项的单价及工程量原则上不予以调整,若因采购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要求大幅增、减项目或工程量,则在双方议定后按合同价款进行结算,不含在项目清单中的内容则依照现行计价原则进行结算,在预算编制优惠率8%的基础上再执行成交优惠率。成交优惠率=1-成交价(扣减包干价)/采购预算控制价(扣减包干价)。

二、其他要求

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若需要,供应商可自行踏勘现场,报价需充分考虑现场情况。

2.1本项目为在既有停车场加装充电桩并配套建设供电设施,现场施工过程中,要遵从停车场产权单位和辖区管理单位的管理,因不符合现场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部门管理要求造成项目推进受影响的,工期不得顺延,期间产生的任何问题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协调, 产生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同时采购人有权根据事实依据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理。

2.2本工程涉及新建供电业扩工程,供应商应实际勘查现场,必须自行对项目的电力方案进行复核确认可行性,并组织向电网部门进行进行报装报审,如因项目实施不符合供电部门要求造成项目受阻的,工期不得顺延,期间产生的任何问题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协调解决, 产生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同时采购人有权根据事实依据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理。

2.3由成交供应商配合采购人办理项目可能 (略) 政绿化恢复、市政顶管、规划审核、变压器用地手续办理、系统平台协调对接、临时用地、向产权单位(场地管理单位)缴纳的保证金等所有工程所涉及到的政府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手续办理及协调等相关工作,相关费用供应商须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2.4若因政策性调整、场地管理单位或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场站无法实施,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2.5成交供应商需 (略) 办理所有业务手续批复(包括不限于供电报装、送电申请、供电验收等),确保各个 (略) 验收、装表、送电。 同时完成该项目供电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的办理,所涉及的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6签订合同前,采购人不排除会核查所提供的业绩合同施工内容完整性,业绩全额开具的工程款发票,业绩合同的银行收款单据,如发现不符合完整性或者造假,采购人将向监管部门反映此情况,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2.7质保期内,产品、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在业主报修后 3 小时内到现场,5 小时内作好临时用电处理;8 小时内做到彻底维修处理,(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 24 小时抢修承诺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维修保证正常充电或屡次发生不能按时维修保证正常充电,则由采购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并按相关定额及 (略) 场信息价按实核算费用,此费用从成交供应商的 质保金中予以直接扣除。

2.8本项目涉及的供配电设备、材料的采购及施工、安装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必须严格符合本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的验收、送电标准。

2.9本项目涉及的供配电设备、材料的采购,采购人有权对产品进行监造、查验、抽检,费用含在投标报价内。

2.10中标后,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途径变更本项目供配电设备及材料的技术参数。采购人如发现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许可擅自变更采购人要求的设备、材料技术参数,采购人会向监管部门反映此情况,并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1 项目竣工送电后 7 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须完成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及相应技术资料)审核工作,并交采购人纸质版竣工资料及电子版,完成竣工资料移交后方可进入结算工作。

2.12本项目包括用地范围内可能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绿植移植,投标单位需考虑垃圾清运、用地范围内场地硬化、周边场地恢复等工做内容,均含在投标报价内后期不得调整。

2.13项目建成送电后在未正式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设备、材料安全及保管责任均由供应商负责,如出现设备故障、损坏及设备材料盗抢、丢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投标范围内。施工期间的安全文明施工均由供应商负责,如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及文明施工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经济、法律及社会责任。

三、违约责任

3.1成交供应商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3.2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应及时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直至符合规定标准,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30 %的违约金并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采购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且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采取补救措施,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3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整改通知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进行彻底返工修理。若成交供应商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30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采购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采购人解除合同的,合同结算金额按经采购人确认后的实际合格工程量予以确认,成交供应商应退还采购人超付的合同价款。

3.4施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含分包安全事故)可归咎于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2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采购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且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采购人解除合同的,合同结算金额按经采购人确认后的实际合格工程量予以确认,成交供应商应退还采购人超付的合同价款。

3.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因成交供应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2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采购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采购人解除合同的,合同结算金额按经采购人确认后的实际合格工程量予以确认,成交供应商应退还采购人超付的合同价款。

3.6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采购人进行赔偿,应承担的违约赔偿不以合同价格为限。

3.7任意一方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应向另一方承担另一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

3.8成交供应商因违约需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采购人有权从任何一期合同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3.9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本合同被依法解除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工程的完好。

3.10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约定总价的千分之2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累计逾期30日,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应按本合同约定总价的10%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违约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对采购人所受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1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质保期内,由于成交供应商责任出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或因成交供应商人员寻衅滋事及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引起民工和材料供应商闹事等其它原因,概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上述情形,成交供应商应按工程款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采购人及第三方损失的,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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