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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05月22日   云南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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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4〕5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YP5W87F       

地址: (略) 思茅区南屏镇南岛河水泥桥大围子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长青

(略)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日, (略) 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 (略) 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脱硫塔烟囱排口排放生产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 (略) 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思执法监[2024]005G)显示,你公司页岩烧结砖生产线生产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90.1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规定的30mg/m3排放限值的200%,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日《 (略) 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日《 (略) 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日《 (略) 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影像资料7页、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身份证复印件、**日《监测报告》(思执法监[2024]005G)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 月30日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普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普环罚告〔2024〕5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日,我局召开案审会讨论,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超标因子:1个,适用裁量等级为1。2.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适用裁量等级为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获知超标排放行为的起始时间,故不考虑此裁量因素。4.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适用裁量等级为4。5.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6.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3。(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适用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2。(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5+B)× C=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3.58333-1)/4]×(0.5-0.4375)×0.5=11.8164万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11.8万元。

(略)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小写:*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 (略) 中心支库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001(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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