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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致领研磨科技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2024年05月23日   上海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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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 (略)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 (略) 崇明区长涛路377号1号厂房(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内),拟从事高精度半导体研磨抛光机调试试验及设备喷/补漆。建设内容包括:高精度半导体研磨抛光机调试实验室、喷漆房及相应的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不涉及土建,厂区内不设职工食堂、浴室及宿舍。

项目建成后,全厂产能不变,高精度半导体研磨抛光机调试试验500次/年,喷/补漆1000平方米/年。本项目新增定员60人,实行10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12天。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贤晋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0.23954吨/年,颗粒物0.0243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实施倍量削减,颗粒物无需实施削减替代。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47908吨/年,削减替代来源为崇明区内平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酸性废气、碱性废气、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后经15米高2#排气筒排放,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碱雾、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N-*基吡咯烷酮、异*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4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限值;喷/补漆废气、晾干废气收集处理后经15米高3#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漆雾)、非*烷总烃、二*苯、苯系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酮、正*醇、环己酮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4限值,*苯、*酸*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限值。各废气排气筒高度、去除效率应不低于《报告表》提出要求,并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确保达标排放。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二*苯、苯系物、氟化物(以F计)、氯化氢、硫酸雾、环己酮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苯、*酸*酯、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

3、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调试试验清洗废水、碱洗塔排污水、酸洗塔排污水经处理后,与纯水机排污水、生活污水一起经污水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长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各污染物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上海 (略)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日


标签: 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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