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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9号

2024年05月23日   安徽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临泉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法定代表人:刘*林 ,地址:临泉县邢塘街道牛庄社区国能生物发电厂斜对面。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 (略) 位于杨桥镇柿竹园固体废渣堆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位于杨桥镇柿竹园固体废渣堆场露天堆放炉灰、炉渣(草木灰),堆放场未采取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堆放在临泉县杨桥镇柿竹园固体废渣堆场未覆盖,西北侧池塘被堆放的草木灰填占的违法事实;

3.**日、4月2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 (略) 生态环 (略) 堆场检查情况;

4.堆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一份,证明该地块和地下水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均满足相应环境功能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

5.**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该堆场已经整改完成。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协议1份、收据一张,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

8.覆土费用明细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费用;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略) 各种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10号 )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1/3+(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0)×(1-1/3))×*元,处罚金额*万元(¥*元),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仟*佰元(¥9600元);

2.罚款人民币**万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财政局,账号:*30256。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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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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