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吉拉吐乡长鑫生物质燃料加工厂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吉拉吐乡长鑫生物质燃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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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前郭县阿穆尔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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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吉拉吐乡长鑫生物质燃料加工厂建设项目 | (略) 前郭县红旗农场38幢1号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吉拉吐乡长鑫生物质燃料加工厂 | (略) 顺 (略) | 该项 (略) 前郭县红旗农场38幢1号,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东侧为 (略) 、南侧为大*生物质能源加工厂以及高铁轨道、西侧为高铁轨道、北侧为红旗农场村居民,项目最近敏感点为北侧约15m居民。该项目租用现有厂房建设一条生物质燃料生产线,建设单位根据其自身需要进行设备安装及装修,不改变原有建筑结构、不进行土建工程。厂区总占地面积为 14561㎡,该项目租用占地面积为 10000㎡、建筑面积为 2304㎡。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生物质颗粒约14997.4705吨。项目总投资为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33.33%。 | (一)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分别进行有效治理,防止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二)生活污水排入厂区现有防渗旱厕内,定期清掏作农肥,不外排。 (三)该项目造粒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确保无组织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噪声污染源主要为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以及车辆进出产生的噪声,通过安装减震垫、建筑隔声、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等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及4类标准。 (五)产生的固废物按“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将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倾倒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再利用;废机油、废抹布由检修团队带走,不在厂区贮存。 (六)该项目冬季供暖采用电取暖方式。 (七) 项目营运前,应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