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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不罚决〔2024〕4号

2024年05月11日   江西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龙南县东江乡兴旺废品回收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81EG64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汶祥

地址: (略) (略) 东江乡晓坑村黄石迳

(略) 生态环境厅赣南专员办交办的环境违法线索,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建设并投入运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有龙南县东江乡兴旺废品回收部负责人吴枳诚签字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等证据为凭。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其罚决〔2024〕19号),罚款人民币70000元,并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零部件。我局于**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议,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 (略) 场 (略) 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综合考量相关情况,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 (略) 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赣龙环不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不予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略)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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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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