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县硅基产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拟报批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日,受吉木乃县吉粤合石英产 (略) 委托, (略) (略) 承担吉木乃县硅基产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众参与说明已编制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要求,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进行拟报批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附件1:吉木乃县硅基产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报批稿)
附件2:吉木乃县硅基产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吉木乃县吉粤合石英产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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