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余姚市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通告
发布时间 | 2024-05-23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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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和《 (略)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有关规定, (略) 2024年6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受理申请时间为2024年6月的前5个工作日(6月3日至6月7日)。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1)第六条、第十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二)符合《 (略)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2)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一)医疗机构申请方式
1.医疗机构按《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和《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上述《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应在6月3日8:30至6月7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通过电子邮箱(*@*q.com)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咨询电话0574-*。
3.医疗机构在完成上述申请后,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时进行资料上传,具体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略) ,按系统提示要求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将生成办件单号(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3)。
(二)零售药店申请方式
1.零售药店按《 (略)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 (略)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和《 (略)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上述《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零售药店应在6月3日8:30至6月7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通过电子邮箱(*@*q.com)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咨询电话0574-*。
3.零售药店在完成上述申请后,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时进行资料上传,具体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略) ,按系统提示要求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将生成办件单号(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4)。
(三)操作指南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提交的材料要求详见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见附件5)。
四、其它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二)本批次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各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四)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详见附件7。
(五) (略) 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详见附件8。
(六)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详见附件9。
附件:1.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pdf
2. (略)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pdf
3.政务2.0-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线上申请操作手册.pdf
4.政务2.0-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线上申请操作手册.pdf
(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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