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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4〕6号

2024年05月24日   广东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略) 开发区小*炸鸡汉堡店:

  经营者:林煌(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W1LDU4D

  经营场所: (略) 绿榕北路中段南侧星河城花园3号铺

  经营者住址: (略) 大田县武陵乡红君村6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店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店厨房的灶台没有配套油烟净化设施,其产生的油烟直接排向外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7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5号)告知你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店有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店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申请,现案件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店厨房灶台没有配套油烟净化设施,其产生的油烟直接排向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垃圾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实现油烟达标排放,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你店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的,均可适用;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细化规定的,适用下位法”的规定,且《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第一款已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因此,依据《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店予以行政处罚。

  你店属个体工商户,厨房电炸锅2个,属小型餐饮单位,造成的环境污染影响小;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为2年内首次发生;案件调查过程,你店积极配合,并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你店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小、属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检查和整改,拟对你店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鉴于现场检查之后你店立即落实主动整改,符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减轻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幅度为5千至5万,我局决定对你店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店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你店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店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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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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