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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4月29日—2024年5月27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4年05月27日   浙江
审批公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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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湖州鸿 (略) 年产40万方商品混凝土项目中转码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新区环建〔2024〕5号

**日

5湖州鸿 (略) 年产40万方商品混凝土项目中转码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公告时间:**日至**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6537-34-南太湖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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