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阳市机动车黑烟抓拍系统建设项目”的质疑回复公告
发布时间 | 2020-03-20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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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略) 市机动车黑烟抓拍系统建设项目”的质疑回复 |
【信息日期: *** 】 |
关于“ (略) 市机动车黑烟抓拍系统建设项目”的质疑回复 * 、项目名称: (略) 市机动车黑烟抓拍系统建设项目 * 、项目编号:FZGY-CGSZ *** * 、首次发布日期: * 日 * 、质疑、答疑回复内容: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综合评审表中技术参数中要求:“ (略) 文件要求的得满分 * 分,打★号指标为必须满足项,如有负偏离技术参数响应此项为0分”。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中技术参数项设置负偏离扣分,应合理合规,要科学分析偏离的范围对采购标的质量的影响程度,最终决定负偏的比重符合采购需求及每项负偏离应扣分值,但是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对★号项要 (略) 满足,否则技术参数响应表此项为0分。此项分值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严重歧视和排斥中、小、微型企业,违背了国家鼓励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政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限制且排斥了优秀供 (略) 竞争的机会,请予以修正。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歧视 待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 * 十 * 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号项参数要求是核心参数,是保证本项目质量、确保能更好的服务于黑烟抓拍系统建设的重要指标要求,且此项只是作为评分项,并不是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不影响投标单位投标,此项不具有排他性,按原 (略) 。 (略) (略)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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