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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楼物业管理服务采购质疑答复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物业管理服务 综合楼 交易中心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发布时间 2020/12/7 关键词物业管理服务综合楼交易中心   近期更新43142项目点击关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楼,交易中心”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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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发布时间:2020-12-07 18:32

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广政采函〔2020〕05号
质疑答复
质疑人: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支路473号 邮编:610015
联系人:周丽娟
联系电话:189*****801
被质疑人: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元市万源新区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区四楼 邮编:628017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黄仁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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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认为“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楼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ZCGK-2020-027号)的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1月20日向我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我中心于11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11月24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
一、质疑事项:
1.中标人(四川海润蓝天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虚假材料应标;
2.评标委员会对于中标人类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业绩认定,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3.评标委员会对于中标人投标资格的认定,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4.评标委员会对于供应商(质疑人)提供的AAA级企业信用证明材料不予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5.评标专家因供应商“应急预案没有放在实施方案而是放在售后部分”,在投标文件的规范性中,被扣减2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失公允。
二、事实依据
(一)中标人(四川海润蓝天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虚假材料应标
中标单位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具有有效性,属于虚假应标。
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期内),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6分。以国家行业管理机构有效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电子公章)”。经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cx.cnca.cn)中查询,结果显示,没有四川海润蓝天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3项体系认证的相关信息,本次参与投标的其他供应商体系认证都能查到,故中标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
(二)评标委员会对于中标人类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业绩材料认定,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招标文件第六章第4.3条《综合评分明细表》第12点要求“提供2017年至今类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非住宅类)的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5分。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
类似项目业绩是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重要内容,评标委员会通过评价投标人以往类似项目业绩,综合考评投标人承接招标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法律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规定,工程建设的“类似项目业绩是指与招标采购工程的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或设备的规格、型号、参数,或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
参照此规定,本次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类似业绩,合同中的服务事项应包含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第二条《本项目服务内容》的七项事项,以及第五章第四条《物业服务项目及工作的具体内容》。不能根据投标人提供了一个物业服务合同,就认定为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类似业绩。
中标人的业绩情况:中标人所提供的业绩中,经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中标人提供的《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内容为:1.常规工作:主要是按时开、关门、晚上查寝室、外来人员进出登记、日常巡查。2.卫生工作:按时打扫楼梯、走廊、公共卫生间、洗漱间、洗澡间等公共区域卫生,做好寝室卫生检查工作。3.安全工作:包括公共设施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4.水、电、宿舍设施的日常维修。5.学校学生管理相关的基础信息数据收集。6.第三方的服务设施管理。
存在的差异:中标人提供的业绩中不包含:1.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负责公共秩序维护、办公秩序维护、车辆秩序管理、门岗管理、监控室值守、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
2.环境维护管理服务(卫生消杀、垃圾处置、绿化养护等工作);
3.咨询引导及会议服务(负责咨询引导服务、会务服务、收发、群众接待室值守等工作);
4.房屋日常维护管理(综合管理、房屋结构、建筑部件、附属构筑物、装饰装修、标识标牌);
5.公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服务(综合管理、办公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燃气系统、供配电系统、电梯系统、空调系统);
6.餐饮外包服务(负责在食堂就餐的工作人员餐服务工作);
7.其他特约服务;
以上服务事项与本次政府采购事项除了卫生保洁,其他根本没有类似之处,所以中标人的业绩不能被认定为类似业绩,包括中标人其他业绩,都存在同样的问题。
(三)评标委员会对于供应商投标资格的认定,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经在住建局监督管理的《四川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中标人自成立以来,未按照《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十九条的规定,进入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十九条原文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建设、房管部门登记,进入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为了加大对物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在本办法的第二十条,还规定了“市县(区)建设、房管部门应当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信用记分等方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作为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对其激励和奖惩的依据。”
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了“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综上所述,中标人未进入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接受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管,就不能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四)评标委员会对于供应商(质疑人)提供的AAA级企业信用证明材料是“无有效期内证书”,不予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是“供应商获得AAA级信用企业的得2分(有效期内),未获得不得分。以国家行业管理机构有效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电子公章)。”
根据此条款的内容要求,AAA级信用企业证书须是“国家行业管理机构”颁发,并在“有效期内”。按照目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业管理机构”是不允许对企业信用评级和颁发相应的证书。金融管理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只能作为金融机构内部使用,不能作其他使用。
我公司提供的“AAA级信用企业”证明材料,第一是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的证书,颁发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从颁发时间来看,我们的证书是在有效期内的。
第二个信用信息证明材料是我公司在“四川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中,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截图。根据《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我公司获得的AAA级信用等级后,在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予以信用加分。
法律依据: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结果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量化分级结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二)在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可以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五)评标专家因供应商“应急管理预案没有放在实施方案而是放在售后部分”,在投标文件规范性中,被扣减2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对于应急预案,究竟该放在投标文件的哪个部分呢?在招标文中国采招网(:bidcenter.com .cn)
件第二章第四条十四款《投标文件的组成》中,规定了投标文件由1.报价部分;2.技术、服务部分;3.商务部分;4.售后服务;5.其他部分组成。根据此条款文字所表述的意思,明确了技术、服务部分和售后服务都属于服务范畴,售后服务是整个服务链条中的一环。
在招标文件的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没有专门的售后服务的相关内容,应急预案是售后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售后服务又是整个服务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内容,就该属于综合评分明细表《服务方案(三)》所表述的范畴。所以将应急预案放在售后服务方案中,恰恰是完全深入理解,并积极响应招标采购单位拟定的招标文件的具体表现,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将售后服务归类到《服务方案(三)》的范畴,说明评标专家并没有很好地理解招标文件所作出的误判,应予以纠正。
(六)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失公允。
评标专家5人中,有3人对中标人扣除了价格分,其他都给了满分,其他2人每人也只扣了2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达到教科书级别的完美程度,不合常理。而对质疑人的响应文件,则超常严格,且明细违背招标文件的精神,请招标采购单位予以审查。
三、经审查:
(一)关于“中标人以虚假材料应标的问题”
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时不是评标委员会对其真伪履职进行查询,现在通过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标人提供的相关证书均为有效期内的证书。
(二)关于“中标人类似业绩认定,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问题”
中标人的业绩提供的是2017年至今的非住宅类合同业绩,同时具有每个业绩的满意度证明,类似业绩不要求完全相同,符合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的要求。
该项目按照项目属性区分:属于“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而不是属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
(三)关于“评标委员会对于供应商投标资格的认定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问题”
2019年1月4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该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而出台的行业规范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2月25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责任主体行为,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出台的行业规范管理办法。
本项目的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查,经过评标委员会评议认为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六个方面条件,没有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行业规定作为限制条件,且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采购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特殊要求的,可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因此,中标人的资格条件符合规定。
(四)关于质疑人提供的AAA级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无有效期内证书”不予认定的问题
质疑人提供的是2020年7月23日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的“2018-2019年度四川省AAA级诚信物业服务企业”的荣誉证书,不属于信用企业证书,且是2018-2019两个年度的荣誉,颁发日期为2020年7月23日,为本次评标以前的日期,该荣誉证书并未载明AAA级企业信用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对于载明的年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期内的规定。
(五)关于“质疑人应急预案在规范性中扣减2分的问题”
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服务方案(三)明确要求评价内容为“应急预案”,也就是该“应急预案”为服务方案的组成部分,如果缺失了该方案是不完整的。但评标委员会在售后办法找到了“应急预案”并按照服务方案(三)给予了正确评价。在规范性中按照招标文件制作出现细微偏差情形的一项扣2分的规定,评标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据明确规定作扣分处理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六)关于“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失公允的问题”
质疑人提到评标专家5人中有3人只对中标人扣除了价格分,其他给了满分的问题。经查,各有效投标人的价格分是根据各投标人的唯一报价因素,依据招标文件价格计分公式计算所得,因此5位评标人给各投标人的价格分值是一致的,不存在给满分的情形,更不存在有失公允的问题。
以上质疑人的质疑书依据、理由部分只有主观陈述、推理、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也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规定,要求供应商质疑、投诉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凭臆测进行质疑,质疑人的以上质疑事项,无事实依据也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中标人不是本项目的合格投标人,也不能证明中标人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因此,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中心认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现答复如下: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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