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诏安县城区道路交通信号灯改造工程货物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624]XYX[GK]*******查看详情作者: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布时间:2020-12-11 10:38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4]XYX[GK]*******查看详情的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诏安县城区道路交通信号灯改造工程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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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2502 交通管理设备 | 交通管理设备 | 详见投标响应文件 | 1(批) | *******查看详情 | *******查看详情 | 国内 | 详见投标响应文件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叁万元整(¥*******查看详情.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60天;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文峰街良峰路208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投标响应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及合同中相关条款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 2、中标人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结果必须符合6.1.2(1)验收标准的要求。 3、安装调试检验:货物安装、调试过程,中标人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采购文件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采购人。 4、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采购人按第6.3.1款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最终验收。 5、在验收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6、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1) 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及合同中相关条款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 (2)乙方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结果必须符合(1)验收标准的要求。 (3)安装调试检验:货物安装、调试过程,中标人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采购文件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采购人。 (4)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采购人按第6.3.1款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最终验收。 (5)在验收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6)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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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8.33 | 验收合格后,按季度支付,中标人须提交等额发票,采购人以公对公转账形式支付 | |
2 | 8.33 | 按季度支付,中标人须提交等额发票,采购人以公对公转账形式支付 | |
3 | 8.33 | 按季度支付,中标人须提交等额发票,采购人以公对公转账形式支付 | |
4 | 8.33 | 按季度支付,中标人须提交等额发票,采购人以公对公转账形式支付 | |
5 | 8.33 | 按季度支付,中标人须提交等额发票,采购人以公对公转账形式支付 | |
6 | 8.33 | 按季度支付,中标人须提交等额发票,采购人以公对公转账形式支付 | |
7 | 8.33 | 按季度支付,中标人须提交等额发票,采购人以公对公转账形式支付 | |
8 | 8.33 | 按季度支付,中标人须提交等额发票,采购人以公对公转账形式支付 | |
9 | 8.33 | 按季度支付,中标人须提交等额发票,采购人以公对公转账形式支付 | |
10 | 8.33 | 按季度支付,中标人须提交等额发票,采购人以公对公转账形式支付 | |
11 | 8.33 | 按季度支付,中标人须提交等额发票,采购人以公对公转账形式支付 | |
12 | 8.37 | 按季度支付,设备及系统经验收工作正常,中标人须提交等额发票,采购人以公对公转账形式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合同内所有条款履行完毕。。
10、违约责任
10.1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无故不履行本合同之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10.2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的,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若甲方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3 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为追索对甲方的债权及为行使解除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名誉损失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10.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需每日按相当于项目金额的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1.2.1乙方所提供货物为正规合格产品,所有货物均为全新原厂原包装(未经使用和非展览会展示样品设备,外观无刮、碰痕迹,并有下列明显标记:名 称、品 牌型号、制造商 标识、产地、出厂日期、出产序列号等),不接受改装改配产品。货物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货物的电气、设备仪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噪音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货物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须通过质检计量部门的检验。 11.2.2乙方应按正规销售渠道供货,保证采购人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的售 后服务。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乙方提供的产品中如有配套使用的相关软件,必须是正版的、合法的。 11.2.3乙方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 利权、商 标权或工业设 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4乙方中标后提供的产品不满足本条款要求的,甲方将拒绝验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将由乙方负责。 。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安装调试要求 14.1.1 由乙方负责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由甲方签字确认,附验收报告);安装须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14.1.2 乙方应在货物运抵现场一周前,向甲方提供安装调试及运行的进度计划表。 14.1.3 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乙方安装调试人员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4.1.4 乙方安装结束后应在规定的交付使用时间之前将废物移离现场,清理妥当,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4.1.5 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及施工用具,在进入采购人安装地现场后的保管,由乙方负责;乙方在安装地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食宿,由中标人负责。 14.2、质保期和售后 服务要求 14.2.1 本次项目质保期三年,质保期从项目整体验收完成后开始计算(厂家或国家有更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到场进行维修服务,维修中所用的零部件及人工都不收费(人为损坏除外)。 14.2.2 质保期内免费上门,免费维修(包含所有配件的更换),在质保期内要求半年定期回访一次、维护;提供7*24小时免费电话、网络和邮件支持服务;派驻工程师现场指导维护工作和系统免费升级。在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作出维修方案决定,如≤4小时内无法通过电话解决问题,乙方在接到设备故障通知的48小时内派专门维修人员到达现场维修,48小时修复;在特殊情况下48小时内无法修复的,由乙方与甲方协商,并经采购人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质保期内如同一故障发生三次,或在两个月内无法修复,乙方无条件换货;如质保期内因故障停机,按停机时间的双倍顺延质保期。 14.2.3 在质保期后,乙方仍应负责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必须在2小时内电话响应,48小时内到达,并保证以不高于在设备出产地的一般价格及时提供所需配件,但只能收取配件费,不收人工服务费。(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除外) 14.2.4 远程维护:因此次采购的业务软件系统应用于视频专网和公安信息网,公安信息网的业务软件系统维护操作可支持远程维护以及系统调试,视频专网内部署的业务软件系统须到现场进行维护以及系统调试。 14.2.5 系统测试:甲方必须制定系统整体测试方案。 乙方需提供所供货物的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和售后 服务等工作,所产生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六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 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乙方: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文峰街良峰路208号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新浦路36号移动通信大楼 |
单位负责人: | 庄勇海 | 单位负责人: | 沈火平 |
委托代理人: | 林文雄 | 委托代理人: | 沈婷榕 |
联系方法: | 138*****188 | 联系方法: | 159*****92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漳州龙江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090********查看详情 |
签订地点: 诏安县
签订日期: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