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示
当前位置:
首页********查看详情52http://www.nanxun.gov.cn/index.html"> > 聚焦南浔 ********查看详情13http://www.nanxun.gov.cn/index.html"> > 公告公示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钱文祥;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看详情MA28CP1WXR;经营地址:南浔区练市镇中心农贸市场。
当事人购进河虾5.5kg,进价为110元/kg,售价为120元/kg,货值金额660元,获利55元。经被抽样检验,河虾经检测呋喃西林代谢物结果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河虾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属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故依法从轻,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河虾;2、没收违法所得55元;3、处罚款人民币2445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0年12月18日
【关闭窗口】********查看详情13_********查看详情.html">【返回顶部】【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