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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2013年一体化电源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发布时间 2013/2/19
招标业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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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2013年2月19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就2013年一体化电源所需的货物进行采购招标,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生产商或供应商均可前来投标。

1、 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

本次工程建设一体化电源系统2750台,具体如下:

型号规格
数量(台)

一体化电源(室内500VA)
350

一体化电源(室内1KVA)
220

一体化电源(室内2KVA)
470

一体化电源(室内3KVA)
680

一体化电源(室外500VA)
270

一体化电源(室外1KVA)
160

一体化电源(室外2KVA)
400

一体化电源(室外3KVA)
200

合计
2750


2、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仅向符合下述投标资格要求的厂商出售标书:

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小于3000万元,营业范围包括通信设备、电源设备、电力设备生产、销售。(请提供最新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提供报价的设备应具备泰尔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同时投标产品应成套销售至少500台,请提供使用者清单和合同信息。(请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合同清单列表及合同主要信息)。

谢绝代理参与,卖方应对自有品牌的产品进行报价。

出具证明和承诺文件,证明必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在本次采购过程中如中标则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必要的资质文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等。

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3、获取招标文件

凡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请持法人单位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章)/单位介绍信和以上资格要求的资质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于2013年2月24日至2013年2月28日,北京时间上午9时00分至下午15时00分(法定工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招标人了解有关信息并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0元(¥零)整,售后不退。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采购部。

4、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9时30分,提交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采购部。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本次开标将于上述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采购部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5、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569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李大勇 电话:139*****947

电子邮件: lidayongsh@sd.chinamobile.com中国采招网(bidce nter.com.cn):

附件:保密承诺

招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安全保密承 诺鉴于乙方作为甲方的供应商,为甲方提供设备及技术支持,为了保护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甲方专有信息(如本承诺第2条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乙方承诺如下:1.专有信息的定义:本承诺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甲方所专有的各类商业秘密和专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避免利益流失)、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承诺的条款和与本承诺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专有信息”),只能由乙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专有信息,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及其知悉专有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承诺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甲方的关联公司。“甲方的关联公司”:指甲方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2.保密义务:2.1乙方同意严格控制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乙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乙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2.2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适当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披露、使用、允许第三人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2.3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承诺的存在或本承诺的任何内容。2.4承担保密义务所支出费用由乙方承担。3.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3.1乙方同意如下内容:3.1.1乙方只能为下述目的而使用专有信息:使用目的:为与甲方合作。 3.1.2除乙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披露给其它任何人;3.1.3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3.2乙方应保证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知悉甲方提供的信息安全控制政策,并同其雇员签订保密承诺,以保证乙方雇员遵守本承诺规定和甲方在信息安全控制方面(包括程序变更、系统维护,访问控制等)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承诺规定和甲方信息安全控制政策,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4.例外情况:4.1乙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4.1.1有书面材料证明,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披露的信息;4.1.2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披露之前,乙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4.1.3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乙方之外的他方公开;4.1.4有书面材料证明,乙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4.2如果乙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乙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披露以及任何方式的使用。5.专有信息的交回:5.1当项目终止或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专有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等资料。5.2没有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丢弃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6.否认许可:除非甲方明确地授权,乙方不能认为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7.救济方法:如果发生乙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7.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继续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7.2乙方违反约定泄露甲方专有信息,应当赔偿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7.3乙方不按照本承诺约定方式使用甲方专有信息的,甲方发现后,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整改,并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将整改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逾期未整改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 合同额的1%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照10.2条的约定承担赔偿义务。7.4甲方通知乙方交回专有信息乙方逾期交回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额的1% 违约金;如果因乙方逾期交回造成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的,应按照7.2条的约定承担赔偿义务。7.5乙方交回甲方专有信息后,又泄露甲方专有信息,乙方应按照7.2条的约定承担赔偿义务。8.保密期限:除非甲方将专有信息予以公开披露,否则即使乙方不再是甲方的供应商,仍应当按照本承诺要求保护甲方专有信息。本保密承诺永久有效。9.适用法律: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 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承诺所发生的或与本承诺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济南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济南进行仲裁。11. 生效及其它事项:11.1 本承诺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11.2本承诺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承诺相抵触时以本承诺为准。11.3 本承诺自双方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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