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5月31日我局对抚顺市东洲区青草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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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环审[2021]11号
关于抚顺市东洲区青草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抚顺市东洲区青草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投资3299.07万元,建设抚顺市东洲区青草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处理规模为1500m3/d,采用“气浮+ABR+ A2O+ MBR +消毒”处理工艺,铺设污水管线总长约9120m。
本项目建(构)筑物及设备:格栅池(1座;钢砼);调节池(1座;钢砼);混凝沉淀器(1套;碳钢);气浮装置(1套;碳钢);ABR厌氧折流反应器(1套;碳钢);A池(2套;碳钢);O池(1座4套;碳钢);MBR池(2套;碳钢);消毒池(1座;碳钢;配套次氯酸钠加药装置);清洗水池(1座;碳钢);排放水池(1座;钢砼);污泥池(1座;钢砼;配套板框压滤机);事故池(1座;钢砼);设备间(1座;包括风机房、工具间、压滤机间及加药间、在线检测间、控制室、值班室及卫生间)等。
项目建成后,青草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青草沟工业园区企业排放的废水和虎西街道、虎南街道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污水经管网至下游南花园湖前端排入千金河。
二、依据抚顺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厂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除臭单元为格栅间、污泥脱水间,对恶臭气体排放源(构筑物)加盖封闭进行收集,收集后经1套除臭系统********查看详情">,采用“复合高能离子除臭+光催化”处理后通过1根排气筒(高15m)排放。
运营期臭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中表2的标准值。
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封闭措施,设置绿化隔离带,喷洒除臭剂。
运营期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恶臭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4中的二级标准。
2、本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厂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及构筑物放空水等经厂内污水管道收集后回流进入水泵房前池,同厂外污水一并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本项目排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污泥(包含栅渣、沉砂、浮渣)应进行危废鉴别。如为一般固废,污泥间产生的污泥经压滤机处理,其污泥含水率小于60%后,送城市垃圾场填埋处置;如为危废,压滤后暂存于压滤机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本项目废机油、废药剂为危废,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1m2),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
本项目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表5的规定。
本项目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本项目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5、本项目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本项目设5个地下水监控井。
6、本项目设置事故池1座(16m×10m×5m)。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项目及其污水入河排放口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