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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妇幼保健院章程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妇幼保健院 丽水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发布时间 2021/7/19 关键词妇幼保健院丽水   近期更新1235项目点击关注“妇幼保健院,丽水”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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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二、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三、妇幼保健院、职工的权力和义务

四、妇幼保健院内部治理体系

五、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举办主体:丽水市人民政府。

第二条单位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妇幼保健机构。

第三条单位名称:丽水市妇幼保健院。

英文名称:Li shui Maternity and Child Health Care Hospital;

英文缩写:lsfybjy

第四条单位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7号。法人地位:本院为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举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本院法定登记管理机关。

网址:http://www.lsfby.com.cn/

第五条领导体制:妇幼保健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妇幼保健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功能定位:承担全市及莲都区、开发区妇幼保健业务指导,及妇女儿童保健与疾病防治、教学科研、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是丽水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控中心、产前诊断(筛查)中心、丽水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丽水市听力筛查管理中心、丽水市女性盆底健康中心,丽水市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引进建成产前诊断、乳腺、盆底、妇科内分泌、儿童保健、新生儿科、儿童呼吸科、感染科、围产保健、儿童康复、超声等专家工作站,系丽水学院教学医院。

第七条立院精神:情系母婴、诚信为本、恪守医德、博学精艺

第八条办院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第九条服务宗旨: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为妇女儿童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条发展目标:着力建设“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品牌及特色服务凸显,不断满足广大妇女儿童个性化、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需求。

二、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举办主体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妇幼保健院的公益性。

第十二条举办主体行使妇幼保健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三条举办主体审定妇幼保健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四条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妇幼保健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五条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妇幼保健院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六条举办主体对妇幼保健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妇幼保健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为妇幼保健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妇幼保健院可持续发展。

三、妇幼保健院、职工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八条妇幼保健院党委围绕妇幼保健院事业发展和中心任务,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纪检监察、思想政治教育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工作积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妇幼保健院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妇幼保健院章程管理妇幼保健院,按照规定使用妇幼保健院设施和经费。

2.依法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对服务对象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医学研究和为社会服务活动的权利,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儿童提供婚前医学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儿童保健服务,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

3.根据人事工作相关规定,在业务部门指导下,在编制范围内确定人员用编、进人计划及方案的自主用人权。按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任妇幼保健院职工。

4.享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评聘医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津贴及工资分配权。

5.依法享有妇幼保健院与医务人员安全的受保护权,享有对妇幼保健院正常医疗保健活动进行非法干涉的拒绝权。

6.依法依规制定妇幼保健院发展规模和拓展业务活动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妇幼保健院需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妇幼保健院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根据上级发展规划,制订妇幼保健院发展规划。

3.贯彻国家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妇女儿童医疗保健质量,创设和谐妇幼保健院;积极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医疗安全、医疗质量改善行动,接受医疗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4.及时上报、公开妇幼保健院业务发展情况和有关信息。

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交纳有关医疗服务费用,并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6.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7.承担应由妇幼保健院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一条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1.本章程所指妇幼保健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

2.妇幼保健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3.妇幼保健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妇幼保健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4.妇幼保健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机会;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5.妇幼保健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妇幼保健院应明确员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6.妇幼保健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妇幼保健院规定,保护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7.妇幼保健院员工有权监督妇幼保健院管理工作,有权就妇幼保健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妇幼保健院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妇幼保健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妇幼保健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员工实现监督权。

8.妇幼保健院员工有权参与妇幼保健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9.妇幼保健院员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10.妇幼保健院员工是妇幼保健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妇幼保健院声誉和权益。

11.妇幼保健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妇幼保健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12.妇幼保健院离退休职工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妇幼保健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四、妇幼保健院内部治理体系

(一)党委、纪委

第二十二条妇幼保健院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委员5-7名(其中设党委书记1名);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院长如果是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必要时可增设党委副书记1名。妇幼保健院党委承担妇幼保健院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三条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组织选举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妇幼保健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四条妇幼保健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妇幼保健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研究妇幼保健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院长在妇幼保健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妇幼保健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妇幼保健院党委有关决议,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委研究。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五条党委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妇幼保健院公益性,确保妇幼保健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2.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妇幼保健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审定妇幼保健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推动妇幼保健院医教研协同发展;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并组织实施妇幼保健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妇幼保健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岗位聘任、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案,创新妇幼保健院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5.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妇幼保健院文化建设;

6.完善妇幼保健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7.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妇幼保健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8.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9.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10.推动和督促妇幼保健院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1.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纪委)。妇幼保健院纪委在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主要职责如下:

1.检查妇幼保健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妇幼保健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2.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3.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4.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妇幼保健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5.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6.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七条妇幼保健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妇幼保健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妇幼保健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妇幼保健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妇幼保健院纪委任期与妇幼保健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妇幼保健院设立党政综合办、党建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内设机构。按照不低于妇幼保健院在职职工总数的0.5%~2%比例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者,并比照妇幼保健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党组织的活动场所和工作经费,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妇幼保健院年度经费预算,足额保证党建工作需要。

第二十九条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导向,妇幼保健院党委下设若干党支部,党支部设书记1名,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注重从党性强、业务好、会管理、有威信、热爱党务工作的优秀党员干部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坚持党支部按期换届制度,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要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做好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要事项决策制度,有关妇幼保健院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奖励申报和各类评优评先等方案,以及内设机构业务发展、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应听取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第三十条大力加强新时代党员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新时代党员队伍。开展“党建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的“双培育”工程和“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发展成党员”的“双培养”工程。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将优秀的高知识群体吸纳到党的队伍中来。

(二)妇幼保健院领导班子

第三十一条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选优配强妇幼保健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妇幼保健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妇幼保健院管理制度要求,业界声誉好。

第三十二条妇幼保健院领导班子设院长1人,为妇幼保健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是妇幼保健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妇幼保健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行政后勤、科研及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妇幼保健院领导班子由举办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妇幼保健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四条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在妇幼保健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负责组织、检查全院各部门完成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医疗、科研、教学等任务;

3.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妇幼保健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4.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妇幼保健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5.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6.负责组织贯彻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并执行医院内部控制制度。

7. 建立并执行医院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妇幼保健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五条妇幼保健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妇幼保健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妇幼保健院实际确定。

第三十六条妇幼保健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确保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妇幼保健院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七条强化妇幼保健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把“四个意识”落实到治院兴院各个方面,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定期轮训妇幼保健院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妇幼保健院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不懈整治“四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妇幼保健院政治生态。

第三十八条妇幼保健院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

妇幼保健院领导班子每届任期由举办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届满可以连任。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妇幼保健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妇幼保健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制,届期同步,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必须征得妇幼保健院党委同意。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代会原则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临时召开。每次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才能进行,视情况接纳有关干部列席会议。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妇幼保健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听取和审议妇幼保健院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妇幼保健院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报告等;

2.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妇幼保健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3.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妇幼保健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

第四十条内设机构是指妇幼保健院内部组织按规定程序设立的承担相关职能的中层行政管理和临床医疗、保健、护理、辅助检查、药剂等业务的工作机构。

内设机构分为管理机构(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机构(临床科室)。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妇幼保健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妇幼保健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妇幼保健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承担妇幼保健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临床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妇幼保健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中层干部是指妇幼保健院内设机构中承担管理职责的科室负责人,包括管理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

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干部按照有关规定配备。

第四十二条根据社会需求、妇幼保健院发展、人才结构、人才培养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和配备中层干部,重点向临床医技一线倾斜。可实行一人多职、一人多岗的办法,控制行政管理人员。

妇幼保健院内设管理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设置实行审核制,临床医技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设置实行备案制。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中共党员担任内设机构负责人。加强聘后管理,实行年度考核,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五)群团工会

第四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妇幼保健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妇幼保健院工会接受妇幼保健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妇幼保健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妇幼保健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六)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根据妇幼保健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学术、医疗、护理、药事、设备、伦理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或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科室及分管领导审核基础上,经院务会讨论通过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产生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

(七)决策机制

第四十六条妇幼保健院坚持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妇幼保健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妇幼保健院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形式有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建立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

妇幼保健院党政主要领导有义务通报相关情况,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四十七条党委会议

1.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及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要通过表决形成决议。参会人员要严守党的纪律,会外不得散布讨论中的意见分歧。

2.党委会议决策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妇幼保健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妇幼保健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妇幼保健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妇幼保健院重要规章制度、 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妇幼保健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妇幼保健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妇幼保健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用设备、大宗妇幼保健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3.党委会召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周或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党委纪委和妇幼保健院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相关议题,财务总监根据职责范围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四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是对妇幼保健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成员为妇幼保健院行政班子成员、纪委书记、分管行政医疗业务的党委委员和财务总监,党委书记一般不参加院长办公会议,其他党委委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专题研究时,有关职能科室、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院长临时决定开会时间。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建立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主动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八)运行管理基本原则

妇幼保健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妇幼保健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十条妇幼保健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妇幼保健院发展规划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制订,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通过并备案。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妇幼保健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九)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一条妇幼保健院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坚持党管人才,注重抓好基层人才、紧缺人才、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注重体现卫生医疗专业人员知识、技术、劳务价值。

(十)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五十二条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妇幼保健院管理的核心。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医疗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妇幼保健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妇幼保健院制定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根据妇幼保健院业务性质、工作范围、临床需求等,按计划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新药的引进经由妇幼保健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三条妇幼保健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妇幼保健院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素质,及时制定卫生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来院进修学习和实习计划, 组织安排全院学术活动。

第五十四条妇幼保健院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妇幼保健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妇幼保健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一)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妇幼保健院经费来源为医疗收入、各项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妇幼保健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妇幼保健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妇幼保健院资产。

第五十六条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与一切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七条妇幼保健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指标控制、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八条妇幼保健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妇幼保健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医院内部控制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条财务部门应与有关科室配合,定期对房屋、设备、家具、药品、器械等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及时清查库存,防止浪费和积压。

妇幼保健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六十条妇幼保健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妇幼保健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制度,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十一条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妇幼保健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妇幼保健院财务机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妇幼保健院进行财务收支等情况的监督、审计,不得拒绝、隐瞒、谎报。

第六十二条妇幼保健院因法定情形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妇幼保健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十二)后勤管理中国采招网(bidcenter.com.cn ),

第六十三条妇幼保健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六十四条妇幼保健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安全生产及消防、治安防卫等内容,服务对象是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和就医的患者,是妇幼保健院正常工作的保障体系。

妇幼保健院后勤管理围绕妇幼保健院中心任务,组织、协调、监督后勤部门及所属人员有序开展工作,保障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工作正常运行。对物资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济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大力推进妇幼保健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以建设节约型妇幼保健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六十五条制定妇幼保健院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购置医疗器械时,必须先查验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以及生产商(直接或间接)合法销售授权书;产品验收时,应有企业确认的可追溯的唯一性标识条码或统一编号,并对唯一性标识的内容、位置、标识方法以及可追溯的程度作出记录。建立统一的采购和使用登记制度,记录保存已购入或已使用植入类医疗器械的基本信息。

(十三)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党纪监督: 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妇幼保健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妇幼保健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清廉医院”标准化建设。妇幼保健院纪委是妇幼保健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妇幼保健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驻委纪检监察组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妇幼保健院设立网格化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社会行风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第六十七条内部监督:妇幼保健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妇幼保健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妇幼保健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妇幼保健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妇幼保健院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职工监督。妇幼保健院实行中层干部例会制度,会上将妇幼保健院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妇幼保健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妇幼保健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妇幼保健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第六十八条政府监督:妇幼保健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妇幼保健院应保持公立妇幼保健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健委等政府部门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妇幼保健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六十九条社会监督:妇幼保健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全方位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党务院务公开、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十四)文化建设

第七十条妇幼保健院始终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妇幼保健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妇幼保健院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妇幼保健院凝聚力和战斗力。引导医务人员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

第七十一条建立党委领导、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第七十二条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方法和载体,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教育,建立常态化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把医务人员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医改政策学习,引导医务人员更新观念、积极投身改革。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积极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统战和群团工作。推进妇幼保健院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和志愿服务活动。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管好妇幼保健院各类思想文化阵地,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言论,强化互联网舆论阵地建设。加强对妇幼保健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第七十四条强化妇幼保健院内涵建设,明确妇幼保健院精神、奋斗目标、价值取向、理想信念、服务理念、院训、院徽、院标、院歌等,加强文化品牌建设,在全院形成统一意识,把员工的思想行为统一到妇幼保健院发展的轨道上来。

五、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妇幼保健院按照以下程序制修订章程:

1.起草或修订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妇幼保健院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需求与意见,形成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提交党委会议审议后,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讨论审议后,形成章程送审稿,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妇幼保健院名义发布,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十六条妇幼保健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废止:

1.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3.妇幼保健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所有制变更,或者名称、类别、级别、办医宗旨、办医方向、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

4.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5.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妇幼保健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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