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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和平区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至2014年度冬季采暖用煤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发布时间 2013/9/25
招标业主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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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平区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至2014年度冬季采暖用煤


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公告
受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的委托,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就"和平区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至2014年度冬季采暖用煤"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 采购项目名称:和平区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至2014年度冬季采暖用煤
2. 采购项目编号:HP(G)2013-0132
3. 采购项目内容:采暖用煤
交货时间:按照采购单位提出供货要求24小时内供货
交货地点:沈阳市和平区行政区域内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国内工商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年检,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项目及所要求的服务。
3. 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4. 煤炭经营资格证(属于煤炭生产企业的须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5. 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鉴定的电子汽车衡或机电结合地动衡鉴定证书(本年度已完成检测)
6. 在沈阳设有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储煤场地(需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名领取采购文件
投标人请于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30日8:30至16:00,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副本)、煤炭经营资格证(属于煤炭生产企业的须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鉴定的电子汽车衡或机电结合地动衡鉴定证书(本年度已完成检测)、在沈阳设有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储煤场地(需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投标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法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到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经预审后方可报名参与投标,同时领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及附件。注:请供应商自备移动存储设备。领取文件并不代表通过资格审查,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携带上述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法人身份证除外),如因故不能携带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须经资质审核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成交服务费
1.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叁万元整(不分品目)。
2.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见采购文件。
3. 本项目不收取成交服务费。
五、投标截止(开标)时间、接收投标文件时间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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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3年10月15日13:30时整,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2. 本项目接收投标文件时间:北京时间2013年10月15日13:00~13:30时,投标人请在此时间之内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递送至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大厅招标处,在此时间之后送达的和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3. 开标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
六、凡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事宜请按下述地址联系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中国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和平大厦3楼
邮政编码:110003
采购文件咨询:靳敬永 ***-********查看详情


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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