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景县分公司电力物资储备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采购项目编号:HYJX*******查看详情
采 购 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景县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河北景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我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就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景县分公司电力物资储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名称: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景县分公司电力物资储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HYJX*******查看详情
三、采购内容:
A包:高压铜电缆
B包:高压电缆分线箱
四、预算金额:A包:105万元;B包:115万元
五、供货及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供货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采购人要求。
七、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2)A包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具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4)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以来不少于3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及税收的相关凭证;
(5)A包须提供同型号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等试验报告;
(6)B包须提供同类产品检验报告、试验合格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等试验报告;
(7)投标人至少具有1个近三年内同类或同型号产品的销售业绩,提供合同;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获取文件时间、地点
获取文件时间: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13日,每天上午9 时00分至12时 00分,下午12时00分至17时00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文件发出地点: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
文件获取方式: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自行下载
九、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8 月30日14 时30分
开标地点:河北景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评标地点:河北景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评标室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十、参加应答供应商注意事项:
1、本项目采用纸质与电子并行的方式;参加应答的供应商须在开标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递交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将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至开标地点。
2、供应商账号注册。ECP2.0网址:https://sgccetp.com.cn/portal/#/(网页必须用谷歌浏览器,系统最好用win10专业版操作系统,电脑必须没有安装过WPS。谷歌浏览器必须在本主页下载安装)
3、需要购买投标电子钥匙。注册电子钥匙的网站:https://sign.utcsoft.com/utcbpc/service/home.html?q=sgccztb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景县分公司
联系人:陈红敏电话:****-*******查看详情
采购代理机构:河北景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毅 电话:****-*******查看详情
本公告发布媒介: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景县分公司 采购人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州镇小刘庄 联系人: 陈红敏 联系电话:****-*******查看详情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河北景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衡水市恒大绿洲写字楼1602室 联系人:李毅 联系电话:****-*******查看详情 |
3 | 采购项目名称 | 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景县分公司电力物资储备采购项目 |
4 | 采购项目编号 | HYJX*******查看详情 |
5 | 资金情况 | 已落实 |
6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7 | 资格审查方式 | 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制。 开标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以下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2021年以来不少于3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及税收的相关凭证; 5、同类/同型号产品检验检测报告、试验合格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等试验报告; 6、近三年内同类或同型号产品的销售业绩,提供合同; 7、法定代表人到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人到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8、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证明)及投标保证金凭证; 注:根据投标包段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
8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9 | 供货周期、地点 | 供货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10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采购人要求 |
11 | 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2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A包:20000元;B包:20000元 保证金形式:电汇或转账; 电汇或转账时投标人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及时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河北景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民生银行衡水红旗大街支行; 账 号:1620 35767 注:电汇或转账汇款时请注明项目 包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 |
13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4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8月30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
15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6 | 签字盖章 |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 |
17 | 投标文件份数 | 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 1份;副本4份,未加密电子版1份(U盘存储),报价文件1份(包含投标函、投标产品报价明细表、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单独密封提交) 电子投标文件:1份(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加密上传) |
18 | 投标文件的装订 | 投标文件采用A4纸胶装成册。 |
19 | 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注 |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均应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年月日等内容;并分别在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
20 | 投标文件外层 密封袋的标注 |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年月日等内容。 |
21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电子文件: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 纸质文件河北景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
22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1年8月30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河北景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
23 | 最高限价 | A包:105万元;B包:115万元,超过最高限价按废标处理。 |
24 | 评标地点 | 河北景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
25 | 其他 | 1. 本次招标采用纸质与电子并行的方式;应答人须提前办理电子钥匙,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必须使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提供的投标文件编制客户端进行编制(电子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分别制作上传),投标文件编制完成时,需使用投标人的电子钥匙进行加密。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经电子钥匙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2.有关定义
2.1“采购人”系指: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景县分公司。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工作的河北景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3. 合格的投标人
3.1 (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2)A包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具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4)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以来不少于3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及税收的相关凭证;
(5)A包须提供同型号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等试验报告;
(6)B包须提供同类产品检验报告、试验合格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等试验报告;
(7)投标人至少具有1个近三年内同类或同型号产品的销售业绩,提供合同;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文件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采购内容及要求;
(4)评标办法;
(5)投标文件格式;
(6)合同主要条款。
(7)技术规范书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6.2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按招标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6.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语言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9. 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0. 联合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 知识产权
11.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1.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1.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11.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2.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2.1 投标报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投标报价表。
12.1.1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报价表中须列明税前价、税率、税后价。
(2)投标人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投标人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2投标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并提供电子文本(U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述内容:
12.2.1商务部分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投标产品报价明细表
(5) 商务偏离表
(6) 资格证明文件
(7)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2.2.2技术部分
(8) 供应商实力证明资料
(9) 技术内容
(10)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注:招标文件格式未列出格式,自行编写。
13.投标文件格式
13.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写的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
13.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4.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按照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金额数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4.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14.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准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字、盖章处签字或盖章。
16.3 投标文件的打印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印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16.4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胶装成册。
16.5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并将投标文件打印装订成册。
16.6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6.7投标人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需单独提供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7.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7.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标书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年月日等内容。
17.2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应封装于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标书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年月日等内容。
17.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投标人单位公章)。
17.4 除投标文件内报价单外,应单独提供报价文件1份(包含投标函、投标产品报价明细表、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单独密封。
17.5 电子版应单独密封,单独递交。
17.6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8.投标文件的递交
18.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须知中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8.2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9.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公章。
19.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四、开标和评标
20.开标
20.1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0.2 开标时,采购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进行现场监督。
20.3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请各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相互检查并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摆放顺序当众拆封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20.4 开标时,投标报价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0.5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投标函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误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1. 评标
21.1 评标工作由采购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
21.2 评委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
21.3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1.4 在评标期间,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5 评委会认定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是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性负偏离。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1.6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1.7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7)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定标
22. 定标原则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3个。
23. 定标程序
23.1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3.2确定的中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3.3 不解释中标或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24.中标通知书
24.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4.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单位一次性支付。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5. 签订合同
25.1 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5.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3 因中标人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5.4本项目拒绝合同分包形式履行合同。
25.5由采购人和供应商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开标记录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协商制定。
26. 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7. 履行合同
27.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7.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验收及售后
28.设备验收
1)验收时执行的标准:执行国家最新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验收时投标人(投标方)应提供设备制造、安装、验收时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文字样本供招标方参考。
2) 投标方应及时提供对设备的验收方案,经招标方认可后按此方案对设备进行验收;
3)验收时的实际数据应满足国家标准、本标书及验收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4)验收由项目投资单位、运营单位联合组织,验收通过标准以验收组意见为准。
29.售后服务:
29.1.质保期:A包至少一年;B包至少三年,国家对质量三包期限有专门要求的不低于国家电网规定及国家标准。
29.2免费安装调试,质保期内,供应商负责对其提供的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货物配件。质保期外终身维护(仅收取材料费)。维护响应的时间为12小时,服务响应时间为2小时,如果需要到达现场,则投标方24小时内必须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八、支付货款
30.签订合同时约定
九、投标纪律要求
31.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内容
A包、高压铜电缆: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电力电缆 | 截面mm2:120,型号:YJV,是否阻燃:ZRC,电压等级:AC10kV,芯数:3,铠装及外护套形式:23,是否纵向阻水:Z | 2863米 |
电力电缆 | 截面mm2:400,型号:YJV,是否阻燃:ZRC,电压等级:AC10kV,芯数:3,铠装及外护套形式:23,是否纵向阻水:Z | 30米 |
技术参数:详见附表1
B包、高压电缆分线箱:(箱体用标牌印上编号)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高压电缆分线箱 | 电压等级:AC10kV,适用环境:户外,进出线路数:1进4出,母线:铜排TMY3*60*6,型号:2150*2100*2550,壳体:冷轧钢板镀锌喷塑 | 17面(1,3,4,5,6,7,8,9,10,11,12,14,15,16,19,20号) |
高压电缆分线箱 | 电压等级:AC10kV,适用环境:户外,进出线路数:1进4出,母线:铜排TMY3*60*6,型号:2450*2100*2550,壳体:冷轧钢板镀锌喷塑 | 2面(13号,17号) |
高压电缆分线箱 | 电压等级:AC10kV,适用环境:户外,进出线路数:1进4出,母线:铜排TMY3*60*6,型号:3000*2100*2550,壳体:冷轧钢板镀锌喷塑 | 1面(2号) |
技术参数:详见附表2:图纸
附表1
标准技术参数
技术参数特性表是对采购设备的基础技术参数要求,供货方应对技术参数特性表中标准参数值进行响应。10kV 三芯电力电缆技术参数特性见表2。
表 1(续)电缆电气技术参数
项 目 | 单位 | 标准参数值 | 备注 | ||||
20℃时铜导体最大直流电阻 | W/km | 0.153 | 对应 120mm2 截面 | ||||
0.047 0 | 对应 400mm2 截面 | ||||||
90℃时铜导体最大交流电阻 | W/km | 0.199 | 对应 120mm2 截面 | ||||
0.0662 | 对应 400mm2 截面 | ||||||
电缆电容值 | mF/km | 0.28 | 对应 120mm2 截面 | ||||
0.42 | 对应 400mm2 截面 | ||||||
电缆电感值 | mH/km | 600 | 对应 120mm2 截面 | ||||
547 | 对应 400mm2 截面 | ||||||
电缆长期允许载流量 | A | 290 | 对应 120mm2 截面 | ||||
565 | 对应 400mm2 截面 | ||||||
局部放电(试验灵敏度 10pC 或更优,15kV 下) | pC | 无可检测放电 | |||||
tand(导体温度 95℃~100℃下) | ≤8×10-4 | ||||||
导体屏蔽层老化前后 90℃ 时电阻率 | W·m | ≤1000 | |||||
绝缘屏蔽层老化前后 90℃ 时电阻率 | W·m | ≤500 | |||||
出厂工频电压试验 | kV/min | 30.5/5 | |||||
安装后耐压试验 | 主绝缘交流电压试验 | kV/min | 22/5 或 17.5/60 | ||||
外护套直流耐压试验 | kV/min | 10/1 | |||||
电缆盘尺寸 | mm | 根据电缆分段要求 | |||||
电缆敷设时的最大牵引力 | N/mm2 | 70 | 铜芯,牵引头 | ||||
电缆敷设时的最大侧压力 | N/m | 5000 | |||||
电缆质量 | kg/m | 6.4 | 对应 120mm2 截面 | ||||
17.5 | 对应 400mm2 截面 | ||||||
电缆敷设时允许环境温度 | ℃ | -5~+40 | |||||
电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寿命 | 年 | ≥30 | |||||
电缆阻燃级别 | ZC | 采用阻燃电缆时填写 | |||||
电缆非电气技术参数 | |||||||
绝缘 | 老化前抗张强度不小于 | MPa | 12.5 | ||||
老化前断裂伸长率不小于 | % | 200 | |||||
老化后抗张强度变化率不超过 | % | ±25 | |||||
老化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不超过 | % | ±25 | |||||
电缆段老化后抗张强度变化率不超过 | % | ±25 | |||||
电缆段老化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不超过 | % | ±25 | |||||
绝缘收缩试验不大于 | % | 4 | |||||
绝缘 | 热延伸 | 负荷下伸长率不大于 | % | 125 | |||
冷却后永久伸长率不大于 | % | 10 | |||||
外护套 | PE | PVC | |||||
老化前抗张强度不小于 | MPa | 10.0 | 12.5 | ||||
老化前断裂伸长率不小于 | % | 300 | 150 | ||||
老化后抗张强度不小于 | MPa | — | 12.5 | ||||
老化后断裂伸长率不小于 | % | 300 | 150 | ||||
老化后抗张强度变化率不超过 | % | — | ±25 | ||||
老化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不超过 | % | — | ±25 | ||||
电缆段老化后抗张强度变化率不超过 | % | — | ±25 | ||||
电缆段老化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不超过 | % | — | ±25 | ||||
高温压力试验,压痕深度不大于 | % | 50 | 50 | ||||
热冲击试验 | — | 不开裂 | |||||
低温冲击试验 | — | 不开裂 | |||||
低温拉伸,断裂伸长率不小于 | % | — | 20 | ||||
热失重,最大允许失重 | mg/cm2 | — | 1.5 | ||||
炭黑含量 | % | 2.0~3.0 | — | ||||
剥离力 | 绝缘屏蔽剥离力 | N | 8~45 |
表2 技术参数特性表
电缆结构技术参数 | ||||
绝缘水平(U0/U) | 8.7/15KV | |||
铜导体 | 材料 | 铜 | ||
项 目 | 单位 | 标准参数值 | 备注 | |
导体 | 3×120 | |||
3×400 | ||||
结构形式 | 紧压圆形 | |||
18 | 对应 120mm2 截面 | |||
53 | 对应 400mm2 截面 | |||
导体外径 | mm | 13 | 对应 120mm2 截面 | |
23.6 | 对应 400mm2 截面 | |||
紧压系数 | ≥0.9 | |||
导体屏蔽 | 挤包半导电厚度 | mm | 0.8 | |
外径 | mm | 导体直径+0.8*2 | ||
绝缘 | 材料 | XLPE | ||
平均厚度不小于标称厚度 t | mm | 4.5 | ||
最薄点厚度不小于 | mm | 4.1 | ||
偏心度 | % | 10 | ||
绝缘屏蔽层 | 最小厚度 | mm | 0.7 | |
外径 | mm | 导体直径+(0.8+4.5+0.8)*2 | ||
金属屏蔽 | 铜带层数 | 1 | ||
铜带最小厚度 | mm | 0.1 | ||
平均搭盖率不小于 | % | 15 | ||
最小搭盖率 | % | 5 | ||
铜丝直径×根数 | mm×根 | 不适用铜带屏蔽 | ||
20℃时最大直流电阻 | W/km | 不适用铜带屏蔽 | ||
填充层 | 填充材料 | 阻水填充条/绳子 | 阻水电缆适用 | |
绕包层 | 绕包带 | 阻水绕包带 | 阻水电缆适用 | |
隔离套 | 挤包材料 | PE | ||
最小厚度不小于标称厚度 t (铠装) | mm | 80%t | ||
最小厚度不小于标称厚度 t (无铠装) | mm | 85%t | ||
内衬层 | 材料 | 本电缆不适用 | ||
厚度 | mm | 本电缆不适用 | ||
铠装层 | 材料 | 镀锌钢带 | ||
钢带厚度/钢丝直径 | mm | 参照通用选择 | ||
钢带层数 | 层 | 2 | ||
钢带宽度 | mm | 参照通用选择 | ||
外护套 | 材料 | 阻燃交联聚乙烯或者聚烯烃 | ||
颜色 | 黑色 | 黑色 | ||
标称厚度 t(无铠装) | mm | 0.035D+1 | 参照通用选择 | |
标称厚度 t(有铠装) | mm | 0.035D+1 | 参照通用选择 | |
最薄点厚度不小于 | mm | 90%t | ||
电缆外径D | mm | 66.5 | 对应 120mm2 截面 | |
92 | 对应 400mm2 截面 |
附表2:图纸
高压分线箱电气主接线图
高压分线箱电气平面布置图
第四章评标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第一至第三名;
(4)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 评标程序
评标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澄清有关问题;
(3)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供应商名单;
(5)编写评标报告。
3. 定标及定标程序
(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五、定标”第23、24条)
4.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5. 评标细则及标准
5.1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因素。
5.2 除价格因素外,评委会成员独立依据投标文件按照评分标准和方法对其他因素进行比较打分。
5.3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5.3.1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重大偏离: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7)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5.3.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
投标文件有上述(1)-(4)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拒不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视为投标文件制作不规范。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5.4综合评分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1 | 分值权重构成 (由技术评审得分、商务评审得分和价格评审得分三部分构成,三部分权重分别见对应编列内容,权重满分100分) | 满分100分 | 权重构成 技术60% | 权重构成 商务10% | 权重构成 价格30% |
1)价格部分评分细则: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1 | 报价评标计算与价格评分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所有有效报价计算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投标总报价等于基准价,得满分;若投标人 N<5 家时,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投标人 5≤N<8 时,基准价为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 8≤N<11 时,基准价为去掉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 11≤N<14 时,基准价为去掉三个最高价和三个最低价,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以此类推,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a.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权重30%; b.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权重30%; 其中,E1是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E2是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1。 |
2)商务评分细则
A包
序号 | 项目 | 评分细则 |
1 | 认证证书(40分) |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信用等级证书、同类产品认证证书等。 以上证书每具备1个得5分。 |
2 | 投标文件综合响应情况(60分) | 响应优秀,对招标文件全响应,有差异内容且高于招标文件标准,得40.01-60.00分; 响应一般,对招标文件全响应,无差异,得20.01-40.00分; 响应差,对招标文件全响应,有差异但招标方能接受的,得0-20.00分。 |
B包
序号 | 项目 | 评分细则 |
1 | 认证证书(40分)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质量诚信先进单位、中国招投标十佳优秀供应商、中国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315消费者可信赖企业、省级明星企业等 以上证书每具备1个得5分。 |
2 | 投标文件综合响应情况(60分) | 响应优秀,对招标文件全响应,有差异内容且高于招标文件标准,得40.01-60.00分; 响应一般,对招标文件全响应,无差异,得20.01-40.00分; 响应差,对招标文件全响应,有差异但招标方能接受的,得0-20.00分。 |
3)技术评分细则
序号 | 评分指标 | 标准分 | 评分细则 |
1 | 项目实施方案(20分) | 1-20分 | 科学合理、全面的得 15.01~20.00 分; 较科学合理的得 10.01~15.00 分; 一般的得 0~10.00 分。 |
2 | 交货保障及履约情况(20分) | 1-20分 | 生产能力较强,供货周期较短(10天以内),履约情况良好的得20.00分。 生产能力良好,供货周期适中(11~13天)的得11.00-19.00分。 生产能力一般,供货周期较长(14~15天)的得1.00-10.00 分。 |
3 | 质量保证承诺(20分) | 1-20分 | 保证措施科学、合理、完善可行得15.01-20.00分 保证措施较为完善可行的得得10.01-15.00分 保证措施一般的得0-10.00分 |
4 | 售后承诺及服务(20分) | 1-20分 | 售后服务计划详尽、售后服务承诺好的得 15.01~20.00分; 售后服务计划、售后服务承诺一般的得 10.01~15.00分; 售后服务计划、售后服务承诺差的得 0~10.00分。 |
5 | 企业实力(20分) | 1-20分 | 近三年同类或同型号产品的销售业绩,每提供1项得10分,最高得20分(资格要求业绩不得分)。 注:提供合同扫描件,原件备查。(时间为2018年7月1日以后) |
注:1. 未按本规则打分无效。2.每项内容只允许打一次分,超出时打分无效。
5.4.1单项最后得分为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5.4.2 投标文件中如果出现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5.4.3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投标报价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正本或副本或电子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景县分公司电力物资储备采购项目
投 标 文 件
( )包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投标文件目录
供应商自己自行排序
商务部分
一、投 标 函
(采购人名称) :
我方全面研究了(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采购项目标书编号:),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名称) 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我方所投产品的总价为元(大写:)。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质量标准:。
3、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
(1)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我方提供了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
(3)在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
(4)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4、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5、我方完全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6、我方已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修改文件(如有)、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没有任何含糊不清或误解招标文件的质疑。我方同意从采购人规定的投标日期起遵循我单位所有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人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授权 (授权代表) 为我方 “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标书编号) ” 项目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附:授权代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授权代表: (签字)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需单独提供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监督人检验;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投标产品报价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税率 | |
税前 | 税后 | ||||||
1 | |||||||
2 | |||||||
3 | |||||||
..... | |||||||
总计 | 小写: 大写: |
(注:1、所有投标人报价均为现场交货价,包含税费、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代办相关检测等一切相关费用;2、报价明细表中须列明产品税前价格、税率、含税价格;3、中标人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月日
五、商务偏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招标要求 | 投标响应 | 响应/偏离 |
1 | 采购内容 | |||
2 | 供货周期 | |||
3 | 供货及服务地点 | |||
4 | 质量标准 | |||
..... |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六、资格证明文件
附资格审查相关资料
七、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技术部分
八、供应商实力证明资料
附业绩合同等资料。
九、技术内容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实施方案
(2)交货保障及履约情况
(3)售后承诺及服务
(4)质量保证承诺
十、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范本)
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采 购 合 同
(招 标)
合同编号(买方):
合同编号(卖方):
项目名称:
买方:
卖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电气标准器及检测装置采购合同。
2.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改动。
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 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买方:
卖方:
鉴于买方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卖方对该项目 货物[物资名称](简称“合同设备”)的投标,买卖双方就合同设备的采购订立本协议。
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二、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协议、纪要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7.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卖方承诺除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买方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则买方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三、合同标的
卖方应按照合同供应的合同设备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合同价款、交货期、交货地点等见《已标价合同设备清单》(附件一)。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
1.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含税)、人民币(大写)(¥ )(不含税),税率%。具体价格构成见《已标价合同设备清单》。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合同约定税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对于尚未完成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价格调整以不含税价为基准。
2. 合同价格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 : : : 。
五、质量保证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设备通过验收并投运后 个月。其他关于质量保证的约定见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六、承诺
1.卖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合同设备和服务。
2.买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卖方承诺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制造合格的合同设备,按照工期要求及时供货,在合同签订、生产制造、履约及售后服务等阶段避免出现不诚信行为,买方有权将卖方的不诚信行为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监督栏目的业务公告中予以公布。卖方承诺已知悉买方针对上述不诚信行为制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相关规定。
4.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合同价款及其他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办理保理事项,否则卖方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七、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九、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买方: (盖章) | 卖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地址: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Email: | 传真: Email: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开户行地址: | 开户行地址: |
开户行联行号: | 开户行联行号: |
执行单位: | 执行单位: |
执行人: | 执行人: |
电话: | 电话: |
物资调配中心受理电话: | 客服电话: |
需求单位: |
附件一:已标价合同设备清单格式
已标价合同设备清单
货物 名称 | 货物 描述 | 单价(含税) (人民币元) | 单价 (不含税)(人民币元) | 单 位 | 数 量 | 合同价款 (含税) (人民币元) | 合同价款 (不含税) (人民币元) | 税率 | 交货期 | 交货 地点 | 交货方式 |
总计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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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1.1.1.11 “技术规范书”指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技术规范书”应答承诺的技术条件内容,以及双方根据约定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1.2合同当事人(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1.1.2.4 “分包商”指根据合同约定,分包部分货物或技术服务并与卖方签订供货合同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1.4合同设备(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1.1.4.1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
1.1.4.2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
1.1.4.3 “货物缺陷”包括危急缺陷、严重缺陷、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和家族性缺陷。
1.1.4.3.1 “危急缺陷”指合同设备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1.1.4.3.2 “严重缺陷”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1.1.4.3.3 “一般缺陷”指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1.4.3.4 “潜在性缺陷”指合同设备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4.3.5 “家族性缺陷”指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型号、不同规格、不同系列或不同品种的电力设备或材料存在因相同工艺、相同材料或相同设计理念等因素造成的同一类缺陷。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1.1.17“投运”指合同设备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
1.1.18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
1.1.19 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指买受人保留的部分货款(尾款),用于担保标的物的质量。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修改为):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合同不含税单价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具体价格构成见《已标价合同设备清单》。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修改为):
3.2.1合同价格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上述款项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卖方凭履约保证金凭证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2)到货款:每批合同设备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到货交接单、实际到货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合同设备分批到货的可分批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现场不具备接收条件而导致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未到货的,经买方同意,可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在货物投运验收单办理之前,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须到齐。本合同最后一批货物到达日以全部物资(含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到达交货地之日为准。
买方原因导致合同设备无法交付现场,超过交货期3个月的,买方应开展厂内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可办理到货款金额80%的支付手续,并由卖方负责保管。
(3)投运款:合同设备投运且全部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到货后,卖方凭货物投运验收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合同设备分批投运的可分批办理。因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投运的,卖方可凭到货交接单办理投运款支付手续。
(4)质保金: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并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及时解决后,卖方凭货物质保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合同设备投入运行后,且无质量问题及索赔事项,卖方可向买方提交质保金保函(格式见附件1),申请等额替代质保金。质保金保函应为中国注册的具有担保经营业务资格的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开具的保函。买方在收到质保金保函后应向卖方支付质保金。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保函有效期不得短于质量保证期。
买方在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60日)支付。
双方一致同意,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未按本合同约定或买方要求及时解决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买方有权扣除质保金,或兑付质保金保函。
3.2.2 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比例如下:
合同价格支付比例为0:4:5:1;
3.2.3 根据合同约定卖方需提交履约保证金但未提交的,买方将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作为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视为买方已向卖方支付同等金额的预付款,双方可不再互相出具相对应的承诺函。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3.4 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等国家法律允许的交易方式,合同设备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3.5 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并征得买方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3.6 卖方应在到货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届满前120日将合同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买方。
3.7 对于本合同生效后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直接向卖方采购的货物,卖方应承诺以不高于本合同《已标价合同设备清单》所列单价供货。
3.8 对于买方另行采购并需要集成安装于合同设备本身的货物,如各种在线监测装置、合并单元、智能终端等,卖方应当予以集成安装,并完成设备本身至集成货物的线缆供应、敷设、接线和内部调试工作,且相关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2 (补充为)卖方应为买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在生产开始前,提前7日向监造单位提供本合同设备生产进度计划;
(2)根据本合同设备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提前10日将合同设备的检验计划和方案通知买方监造代表;提前7日将合同设备的监造停工待检点(H点)计划实施时间通知买方和买方监造代表;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4.1.6 买方组织驻厂监造的合同设备,卖方在设备及部件出厂时需提供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出厂见证表”、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
4.1.7 卖方在合同设备生产、试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合同设备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24小时内通报监造单位和买方,并如实提供原因分析材料。
4.1.8 卖方应在设备出厂前提供原材料材质和性能检测报告、外购零部件试验报告及合格证、关键工艺说明、货物检验和试验报告等资料,其中对关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要求有供货批次、日期记录和质量控制标准。
4.1.9 合同设备试验过程中,试验不合格的,卖方应将处理过程及原因如实填写,交给买方及买方监造代表。
4.2交货前检验(修改为)买方有权对合同设备(包括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成品等)在交货前进行检验。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4.2.5 抽检
4.2.5.1 抽检分为厂内抽检和厂外抽检,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抽检,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4.2.5.2 厂内抽检分为买方自行实施、买方见证卖方实施和买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等方式。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无偿提供合格的试验仪器、配合人员和其他必要条件。
买方见证卖方实施抽检的,卖方应提前7日通知买方生产进度,邀请买方现场见证,抽检结束后,买卖双方共同签署抽检报告。
4.2.5.3 厂外抽检是货物到达现场后,买方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有必要时进行,包括买方自行实施和买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两种方式。
4.2.5.4 买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抽检的,如抽检的合同设备符合合同要求,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抽检的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扩大抽检范围,并根据检测结果及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卖方采取重新生产、修理、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等补救措施或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所有检测、运输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5.1.4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小件合同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整车发运。
5.1.5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工程名称/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5)售后服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5.1.6 卖方用于合同设备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标准。合同设备严禁使用松木做包装材料(包括松木包装箱、线缆盘、垫木、固定支架等)。用于合同设备的包装材料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5.1.7 如卖方违反以上规定或约定,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5.2 标记
5.2.2(补充为)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设备或特殊形状的合同设备,为超大超重件。按照合同设备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5.2.3对于裸装的合同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体上注明5.2.1和5.2.2中约定的有关内容。大件合同设备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5.2.4 卖方应在技术资料及合同设备包装物外表明确标注货物的仓储保管要求,包装物外表的标注应清晰、牢固、防水、耐磨。由于卖方未提出明确要求或者买方按照卖方要求进行仓储保管,导致合同设备在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卖方应承担由于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设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5.2.5 合同设备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要求进行合同设备身份码(实物“ID”)标签的下载、制作、赋码和安装,并在指定平台进行技术参数录入、身份码信息维护。买方将实物“ID”标签纳入物资验收范围。
5.3 运输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5.3.5 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设备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被保险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设备,险种为合同设备价值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在发货5日前向买方出具相关投保证明。
5.3.6采用航空或铁(公)路零担方式送货的,卖方应随货提供《发货通知单》。卖方应在货物送达后3日内到达货物交接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5.3.7 对于重点物资,卖方应配合买方开展运输监控工作。
5.4 交付
5.4.2 (补充为)经厂内验收的合同设备,在未实际交货前,由卖方承担合同设备的保管责任和毁损灭失等风险。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5.4.4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采用传真、函件或“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子通知等方式通知卖方。
5.4.5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5.4.6 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6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5.4.7 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合同设备出厂试验报告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
5.4.8 卖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书”要求(含一次、二次及土建接口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规范书”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编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卖方应向合同设备最终使用单位提供合同设备的使用手册和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
5.4.9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开箱检验和到货交接单的办理应在合同设备交付15日内进行,设备外观、规格、型号、数量满足合同约定的,签署到货交接单。
6.1.6 (补充为)开箱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卖方应尽快自费整改,完成整改的时间为该合同设备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的依据。卖方未能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6.1.9 卖方将按照买方要求,及时提供中标产品的样机及有关配件,配合买方及买方下属企业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中标产品进行测试。
6.4 验收
6.4.1 (修改为)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5日内签署货物投运验收单。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不适用)
6.4.3 (不适用)
6.4.4 (不适用)
6.4.5 (修改为)货物投运验收单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补充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卖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6.5 卖方提供安装、调试、售后等服务时,应按照买方要求派遣专业人员并提供相应服务。
7. 技术服务
7.3 (补充为)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合同设备;卖方如需对合同设备进行调试,应在现场监理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代表或业主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定,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7.5 其他约定
7.5.1 卖方必须保证同型号装置的配置完全一致,必须保证同型号装置配置的各种插件完全通用。
7.5.2 卖方必须将合同设备中各装置的详细配置及软件版本书面提供给买方人员。装置的详细配置应包括构成装置的各插件的型号、数量、生产日期。
7.5.3 在合同设备的寿命周期内,与产品相关的配件、备品停止生产或升级的配件、备品不能与合同设备配套时,卖方应提前6个月向买方提供书面说明。
8. 质量保证期
8.1 (修改为)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设备通过验收并投运后24个月。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保证期超过前述约定期限的,则质量保证期应以较长者为准。
8.1.1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验收并投运,则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之日起30个月。
8.1.2 合同设备总装后进行试验时,若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后方合格出厂的,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质量保证期在上述期限基础上延长12个月。
8.2 (补充为)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设备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导致合同设备停运时,该台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
8.4 (不适用)
8.5 (不适用)
8.6 (不适用)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8.7 质量保证期的届满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性缺陷所应负责任的解除。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内,合同设备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设备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质量保证期结束5年后,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合同设备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设备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
8.8 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设备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并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设备的所有技术资料。
9. 质保期服务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9.5 对于合同设备,卖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卖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经买方事先同意。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未经试验及验证评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货或更换,并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9.8条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买方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卖方从分包商处采购的设备及部件的一切质量问题应由卖方负责。
9.6 如果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有缺陷,或由于技术资料有错误、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合同设备报废或工程返工,卖方应立即无偿进行更换或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需更换合同设备的,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卖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设备的期限按买方要求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9.7 如果由于买方未按照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或维护,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9.8 在从合同设备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
9.8.1 修理
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含返厂维修),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修理、重新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除非买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0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6条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修理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15条执行。
9.8.2 更换
卖方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设备,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更换、重新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除非买方同意,更换应在30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6条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更换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15条执行。
9.8.3 退货
买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退还卖方,卖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设备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合同设备的货款并承担买方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
9.8.4 削价
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作削价处理,卖方应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方。
9.8.5向第三方采购
买方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的货物,由此发生的差价、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等由卖方承担。
9.9买方选择以上任何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卖方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10 合同设备喷漆应能长久的预防腐蚀和损坏,如果在合同设备验收投运后五年内出现喷漆脱落、锈蚀等任何影响合同设备外观的损坏,卖方应免费处理。
9.11 其他约定
9.11.1 当买方选购与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时,卖方保证提供接口部分相关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资料,确保配套设备接入系统后的正常运行。
9.11.2 卖方提供的软件系统需对硬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如果当前系统所匹配的硬件设备停产,卖方保证最新的硬件设备可以确保原有软件的正常运行。
9.11.3 在质保期过后,卖方负责设备终身维护。视买受人需要,免费提供系统软件升级换版。对于产品原理性故障,卖方应免费负责进行改进。
9.12 合同设备存在家族性缺陷的,卖方应主动召回并承担相关费用。
10. 履约保证金
(修改为):
10.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方式可以为中国注册的具有担保经营业务资格的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开具的保函(格式参考附件2《履约保函格式》),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等,或向具有保证保险经营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该履约保证保险产品应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与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0.2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卖方履约保证金提交买方之日起至合同项下货物全部通过验收并投运为止。采用现金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自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之日起,卖方可向买方申请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因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投运的,可以在办理最后一批投运款支付的同时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
卖方以汇票或支票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票据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买方有权在票据期限届满前兑现票据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卖方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履约保函的实际担保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卖方应于担保期限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重新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提交时间每延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10.3 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含本数)的采购合同不适用本条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11. 保证
11.8 (补充为)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寿命期不少于40年。在货物寿命期内,卖方发现合同设备存在潜在性缺陷或原理性故障时,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11.9 买方在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运行等阶段对合同设备等进行的任何过程性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在监造、交货前检验、运输、交付、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试运行等过程中对合同设备、备品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的检验、验收、确认等,均不能对抗合同设备寿命期内运行时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1.10 如买方同意卖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质押或者办理保理,买方应及时确认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确权请求。卖方应收账款债权确权请求中应当列明转让或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的范围、金额等应收账款信息,同时明确告知买方应收账款的受让方、被担保方及其指定的应收账款收款账户等。
14. 违约责任
14.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4.2.1卖方违反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规定逾期送达发票的,每逾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应送达发票金额1‰且不超过1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送达发票金额的16%。
14.2.2 因合同变更、退货、削价、合同解除,需退还发票或返还超付合同价款的,卖方应在合同变更30日内与买方相互配合办理红字发票手续或超付退款手续。因卖方未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或无理由拒绝办理红字发票手续、超付退款手续而造成结算滞后的,卖方应按对应发票金额×1‰×逾期交票天数,或者超付退款金额×1‰×逾期退款天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2.3 由于卖方责任,合同设备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买方有权退货、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买方选择更换的,卖方应及时进行更换,更换周期应满足工期要求,否则卖方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6条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若合同设备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但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且经买方认可接受的,卖方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或其他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未明确约定的事项,违约责任的承担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4.2.4 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抽检,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未能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或者买方扩大范围抽检的结果表明合同设备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退货、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
14.2.5 如果在出厂试验时合同设备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保证值,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2个月,并在交货期内未能使合同设备满足保证值的,买方有权要求重新生产、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
14.2.6卖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买方有权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天向卖方主张迟延交货违约金。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10%或者迟交合同设备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买方有权取消该批次供货,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第三方购买可替代的货物,由此发生的差价、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等由卖方承担。同时,买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15条执行。
14.2.7 卖方未按期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交付技术资料的,每逾期1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卖方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张有错误的图纸,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
14.2.8 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买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日,买方有权向卖方主张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卖方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质量缺陷、技术服务存在错误或疏忽、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设计联络会等。
14.2.9 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或到达现场的人员不能胜任该项工作,每逾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14.2.10 在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接到通知后未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严重缺陷的处置每逾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危急缺陷的处置每逾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4.2.11 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就全部或部分合同设备解除合同。全部解除的,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按照合同价格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部分解除的,卖方按照未履行合同部分价格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2.12 卖方根据本合同第14条需支付各项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格的20%时,买方有权退货或解除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自费将所交付的合同设备(如有)运离现场。买方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安装费用、拆卸(除)费用、另行采购合同设备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等及其他相关损失,由卖方承担。
14.2.13 卖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买方进行赔偿。
14.2.14 卖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和买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应付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卖方应当配合买方对违约行为进行认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卖方对买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14.2.15 买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第三方采购的,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9.8.5条约定执行。
14.2.16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设备原材料供应商,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所涉及的合同设备,并有权要求卖方支付100000元违约金或要求卖方按照所涉及合同设备价格的1‰支付违约金(两者以较高的为准)。卖方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买方进行赔偿。
14.2.17 因卖方违约导致买方应向第三方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窝工、返工等损失),该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先行承担的,有权向卖方追偿。
14.3 (修改为)买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卖方支付按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14.4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义务对外分包。未经买方同意卖方擅自分包的,卖方应承担不高于合同价格30%的违约金。买方有权拒收分包部分合同设备并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6条追究卖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4.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质押或者办理保理的,卖方应按照合同价格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5. 合同的解除
(1)(修改为)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买方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设备;
(3)(不适用)
(4)(修改为)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且在收到买方发出的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15日以内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若买方根据本条约定或者本合同已有的其他合同解除约定解除合同的,可要求卖方立即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买方依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时,依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2条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
16. 不可抗力
16.3 (修改为)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可能造成卖方无法完成合同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由于合同解除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见合同协议书。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18. 转让和分包
卖方应对所有分包事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买方对分包商的确认与否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买方的责任。
19. 合同的中止履行
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如果卖方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在此期限内向买方提出纠正计划。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计划,买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对于此种中止履行,买方无需另行通知卖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行使中止履行权利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中止履行部分的合同价款,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卖方的中止履行部分的合同价款。
20. 合同的变更
20.1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出现供货范围调整,经买方许可,由买方向卖方发送书面变更通知。卖方接到上述书面变更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的意见,并与买方一起尽快完成对供货范围的变更。买方的变更要求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
20.2 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从以下方面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卖方应执行买方的变更要求:
20.2.1提前、推迟或暂停交货的,应在交货期30日前通知卖方。需重新确定交货时间的,合同双方应签署纪要或补充协议。
20.2.2 需要变更运输方式、包装方式、交货地点及卖方需提供的服务,买方应至少提前15日通知卖方。
20.2.3 增加(减少)的货物单价以已标价合同设备清单中相同货物单价为准。
20.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履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21. 税费
21.1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买方征收的全部税费应由买方承担。
21.2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卖方征收的全部税费,以及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费由卖方承担。本合同价格已包括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
22. 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可由专人送交或通过信件或快递、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信件或快递方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因签收方联络方式变更致使通知未被接收的,并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效力;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 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对方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买卖双方约定使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双方合同签约、执行及办理结算相关工作的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ecp.sgcc.com.cn”,买方负责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卖方应及时在电子商务平台中维护(如及时提交、确认、更新)合同签订、交货计划、预付款申请、生产进度计划、货款结算等信息。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的,买方有权在卖方完成相关信息维护后支付相关款项。
(以下无正文)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 质保金保函格式(以银行出具的保函为例)
银行保函替代质保金申请函
致:(买方)
公司(卖方)与贵公司(买方)签订了关于向工程供货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元。其中:合同质保金¥(人民币)元,占合同总金额的 %。
现申请以合同质保金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替代合同质量保证金,并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提供的银行保函真实有效,保函有效期不短于原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
二、我公司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质量保证义务,银行保函的提供不影响合同原有义务的履行。
三、我公司同意如贵公司在兑付该银行保函过程中产生任何延迟、不能足额兑现等情况时,贵公司可以在其他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合同中应付款项中扣除同等金额的合同质保金。
四、如在银行保函有效期内,合同货物出现因我公司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需要延长合同质保期的,我公司承诺按要求提供新的银行保函。
年 月 日(公章)
质保金保函
致: (买方)
鉴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与贵方(买方)于 年 月日签订了买方合同编号为的 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卖方将根据采购合同向买方供应合同货物。
鉴于贵方根据采购合同,要求卖方提供与合同质保金同等金额即人民币 (大写) (小写)、占合同价格的% 的质保金保函,作为卖方履行质保期义务的担保。
为此,根据卖方的申请,本银行 (银行名称及法定地址),特向贵方出具上述金额的质保金保函,并在此声明:
1) 本质保金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2) 如果由于卖方在履行采购合同质保期责任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疏忽或过失、过错等原因,使贵方遭受或可能遭受任何损失时,贵方即可向本行发出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本行在收到该通知后将立即按该书面通知所要求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支付。贵方在发出此类通知时无需随附任何证据或证据性材料,也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3) 本质保金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均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从本质保金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4) 本行特此放弃所有因贵方与卖方之间发生争议或相互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5) 本行进一步同意,如果采购合同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补充或其他变化,本行在本质保金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化,采购合同的前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行:
6) 本质保金保函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负责人:
日期: 年 月日
附件2、履约保函格式(以银行出具的保函为例)
履约保函
致: (买方)
鉴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与贵方于 年月日签订了买方合同编号为 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卖方将根据采购合同向买方供应合同设备。
鉴于贵方在采购合同中要求卖方提供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卖方履行采购合同的担保。
为此,根据卖方的申请,本银行 (银行名称及法定地址),特向贵方出具上述金额的履约保函,并在此声明:
1.本履约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2.如果由于卖方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疏忽或过失、过错等原因,使贵方遭受或可能遭受任何损失时,贵方即可向本行发出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本行在收到该通知后将立即按该书面通知所要求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支付。贵方在发出此类通知时无需随附任何证据或证据性材料,也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3.本履约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均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从本履约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4.本行特此放弃所有因贵方与卖方之间发生争议或相互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5.本行进一步同意,如果采购合同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补充或其他变化,本行在本履约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化,采购合同的前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行;
6.本履约保函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负责人:
日期:年 月 日
第七章技术规范书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