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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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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发布时间 2013/10/30
招标代理浙江建通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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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信息发布表(水利)
招标工程 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台州市黄岩区平田乡
备案登记号 台水招备[2013]00075号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招标估算价 133.0万元
工期 90天 是否支持联合体 否
质量要求 合格 是否匹配企业注册资金 否
招标范围 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受益面积2100亩,渠道总长8.8km(灌溉渠道8.5km、排水渠道0.3km),其中拆除重建渠道长5.8km,土渠衬砌0.2km,铺设PE管2.5km,清理、修复0.3km。改建渠系建筑物2处。
建设规模
企业资质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企业其他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 注册建造师证(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 或者 项目经理证(水利水电工程三级及以上)
项目负责人其他要求 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网上有公示的在建项目,以提供的验收鉴定书为依据。

招标文件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
招标文件金额 600.0元
招标文件图纸费 0.0元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自由下载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3-11-21 09:30:00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台州市招投标中心(台州经济开发区新台州大厦4楼(东)) 开标室三
招标人 台州市黄岩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管理处 地址 台州市黄岩区
招标联系人 章海涌 电话 ********查看详情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建通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代理机构联系人 蔡景 电话 ********查看详情
备注 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自2010年10月1日以来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行贿犯罪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行贿犯罪行为以法院判决书为准); 投标人须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浙江省内按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浙江省外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列为不良行为记录或通报,并在限制期、公示期内(如无限制期或公示期,按通报或公示发布之日起6个月计,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溯)。 (1)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08〕13号文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将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档案记录进行查询。如投标申请人有不良行为且在公示期内的,招标人将随时拒绝其投标申请或投标。 (2)根据浙水建【2013】23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地进浙单位在进浙参加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当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或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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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登记号: 台水招备[2013]75号) 招 标 人:黄岩区平田乡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管理处招标代理:浙江建通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签发单致投标人本招标文件是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编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的内容已清楚地反映了工程的规模、性质以及商务和技术要求等。我们要求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取得本招标文件的正式投标人,如不递交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日三天以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此记录将在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号台水招备[2013]75号工程名称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招标单位黄岩区平田乡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管理处招标代理浙江建通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备案单位台州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日期2013年10月29日 目录目录3第 一 卷5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6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81. 总则112. 招标文件133. 投标文件144. 投标175. 开标186. 评标197. 合同授予198.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209. 纪律和监督2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2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231. 评标方法232. 评审标准233. 评标程序2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7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27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271.一般约定272发包人义务283监理人284承包人285材料和工程设备29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08 测量放线3011开工和竣工(完工)3012暂停施工3113 工程质量3114. 试验和检验3215变更3216 价格调整3217计量与支付3318竣工验收(验收)34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520保险3524. 争议的解决3625. 补充条款36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38第五章工程量清单42第 二 卷52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53说明53第 三 卷54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55第1 章一般规定56第2 章施工临时设施65第3 章施工安全措施71第4 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75第5 章施工导流工程82第6 章土方明挖86第13 章土石方填筑工程92第14 章混凝土工程102第16 章砌体工程116第24 章 工程安全监测120第 四 卷127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28目录130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31二-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33二-2、授权委托书134三、诚信投标承诺书135四、投标保证金136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37六、项目管理机构138七、资格审查资料140(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40(二)、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41(三)、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142(四)近3年财务状况表143(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适用)144(六)、资格审查自审表145八、原件的复印件147九、其他材料148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已由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以浙水农[2013] 22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 ,项目出资比例约为100% ,招标人为 黄岩区平田乡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管理处,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建通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根据《关于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3年度建设方案的批复》(浙水农【2013】22号),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整治山塘20座,总容积90.01万方;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受益面积0.12万亩,其中新建喷灌600亩,新建微灌600亩;灌区改造8处,受益面积1.92万亩,改造渠道长度77公里。 2.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受益面积2100亩,渠道总长8.8km(灌溉渠道8.5km、排水渠道0.3km),其中拆除重建渠道长5.8km,土渠衬砌0.2km,铺设PE管2.5km,清理、修复0.3km。改建渠系建筑物2处。2.3 标段划分及其他本次招标为一个标段,工程预算价为*******查看详情元。计划工期90日历天。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或取得浙江省水利厅三级项目经理聘用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水工(或水利)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上自由下载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600 元(含图纸),售后不退。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11月21日9时30分,地点为 台州经济开发区爱华路18号,新台州大厦4楼(东),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室(三)。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6.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本工程由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疏忽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将不被批准)。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6.2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上发布。8 联系方式招 标 人:黄岩区平田乡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管理处联 系 人:章海涌电话:0576- ********查看详情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通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黄岩区桔乡大道281号(建设银行六楼)邮编:318020 电子邮件:********查看详情@qq.com联 系 人:蔡景电话:****-********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传真:****-********查看详情2013年10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 黄岩区平田乡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管理处1.1.3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建通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1.1.4项目名称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1.1.5建设地点台州市黄岩区平田乡1.1.6现场管理机构黄岩区平田乡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管理处1.1.7设计人台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1.1.8监理人/1.1.9本工程预算造价*******查看详情元1.1.10本工程上限价*******查看详情元1.2.1资金来源政府投资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预算书所包含的所有工程。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月 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月 日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要求: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业绩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资格:见附录5其它要求:见附录6若招标公告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与招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9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本工程由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疏忽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将不被批准)。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1.10招标预备会不召开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1月 21 日9时30分1.11分包不允许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算90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人本单位出具的银行汇票(现金、转帐支票不予接受)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万元人民币收款单位: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查看详情。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银行帐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银行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61#(台州日报社对面);提交地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处财务室);投标人凭银行汇票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投标担保确认单。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台州经济开发区爱华路18号,新台州大厦4楼(东),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室(三)。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3年11月 21 日9时30分开标地点: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室(三)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招标人设有风险控制价,上限价的85%为风险控制价。若中标人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额外以现金形式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10.1类似项目无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提供一份 ;格式:Excel格式10.4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无10.5其他投标须知的正文与前附表不一致时的,以前附表为准。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财务要求1、承诺营运资金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银行对帐单)2、开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出具。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要求无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信誉要求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自2010年10月1日以来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行贿犯罪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行贿犯罪行为以法院判决书为准);投标人须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浙江省内按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浙江省外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列为不良行为记录或通报,并在限制期、公示期内(如无限制期或公示期,按通报或公示发布之日起6个月计,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溯)。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任何情形的。注: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行贿犯罪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行贿犯罪行为以法院判决书为准。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资格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或取得浙江省水利厅三级项目经理聘用资格证书,并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不得有在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1具有水工(或水利)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得有在建工程。质量负责人1具有相应岗位证书; 施工员1具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专职安全员1具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备注:在建工程,指有关人员曾在其他项目中担任相关岗位,此项目现未通过完工验收。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最低要求)其他要求1、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合格2、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3、投标申请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及安全副经理任职文件。4、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08]13号文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将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档案记录进行查询。如投标申请人有不良行为且在公示期内的,招标人将随时拒绝其投标申请或投标。5、根据浙水建【2013】23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地进浙单位在进浙参加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当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或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信息;6、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不得重复。1. 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 本工程预算造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0本工程上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人员和设备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2)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所有计算误差绝对值累计金额大于或等于该投标价的3%的(如因一处差错引起的连锁差错,只按一处计)。1.12.2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上限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1.1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 投标人进行澄清。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 (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8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澄清通知。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由商务资信标和原件(原件单独密封)二部分内容组成:3.1.1.1商务资信标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项目管理机构;(6)资格审查资料;(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投标人必须提供以Excel格式保存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件(刻录成光盘或拷入U盘),与商务资信标一同密封。3.1.1.2原件(原件单独密封)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七、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格式与要求;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工程招标人设有上限价,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招标人设定的上限价,其投标报价视为无效。3.2.4 本工程招标人设有风险控制价,上限价的85%为其风险控制价。若投标人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时应按7.3.1项额外提交现金。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及安全副经理任职文件的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在“简历表”后附:(1)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双面复印)、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业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资格证书的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2)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及岗位证书的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3)施工员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及岗位证书的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4)专职安全员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岗位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的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5)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的自2013年3月份后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章;若是已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3.5.2“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3.5.3“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6 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 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3.6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水利工程造价人员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商务资信标)正本1份,副本4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光盘或拷入U盘形式,内容为Excel格式保存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份,当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相关资料原件1份(原件单独密封)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 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密封袋,内装: (1)商务资信标:商务资信标的正本与副本、以Excel格式保存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商务资信标必须单独密封;(2)原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七、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单独密封);投标文件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资料名称(注明“商务资信标”或“ 原件”)投标人的名称: 送达投标文件地址: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台州经济开发区爱华路18号,新台州大厦4楼(东))开标室(三)招标人的名称:黄岩区平田乡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管理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开标顺序:直接开商务资信标及原件。开商务资信标之前由第一个提交投标文件者当场随机抽签确定控制最低成本价的下浮率(从-3、-4%、-5%、-6%、-7%、-8%六个数值中随机抽签产生)。(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应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损失。8.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为。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总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原件投标人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七、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资料,并按本章第4.1款规定密封和标记。除第一中标候选人外,其余投标人的原件经评审后退回。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岗位资质证书、B类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在施工期间由招标人统一管理。10.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1. 评标方法1.1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以次低报价的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三低报价的投标人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四低报价的投标人推荐为第三中标候选人。(1)若有效投标报价全部相同时,以工期短者排名在前;如均相同的,则抽签确定,根据抽签结果对中标候选人重新排序。(2)若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相同时,以工期短者排名在前;如均相同的,则抽签确定,抽签未抽中的投标人不再进入下一档次的中标候选人序列。(3)若有效投标报价仅为最低和次低报价时,按下列情况确定:当次低报价者只有一个时,以次低报价者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最低报价者推荐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最低报价相同时,以工期短者排名在前;如均相同的,则抽签确定);当次低报价有二个及以上时,以工期短者排名在前;如均相同的,则在次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1.2评审范围1.2.1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以及商务报价的评审范围:按照开标顺序,对所有低于或等于上限价、且高于或等于控制最低成本价的投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取前5名进行评审,每个程序始终限定为前5名(有效投标人在5家及以上时),若评审过程中有废标的,按投标报价排序先后依次递补,直至产生5名通过评审的有效投标人。2. 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为:(1)投标人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3.7.3款规定; (3)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额、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b. 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规定;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4)只能有一个报价;(5)投标文件的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3.7.4款规定; (6)投标文件的装订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2.1.2资格评审标准为:(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4)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5)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6)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7)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8)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款规定;(9)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具备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证书);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证书)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任职文件。(10)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11) 质量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12)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且须提供以下资料:a、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b、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已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13) 投标人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七、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2.1.3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范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3)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6)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填报的要求。(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性评审不予通过:a、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所有计算误差绝对值累计金额大于或等于该投标价3%的,如因一处差错引起的连锁差错,只按一处计;b、投标人擅自调整变更投标文件中由招标人统一提供的项目名称或数据或计算程序的;c、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控制最低成本价的;d、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定的上限价的。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2.2 详细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只对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1、若有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金额在其投标价3%以内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2、控制最低成本价的确定:招标人设定上限价以下(含)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A)【如有修正,以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准】下浮3%至8%,具体下浮数由第一个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在开商务标前当场从-3%、-4%、-5%、-6%、-7%、-8%六个数值中随机抽签产生。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修正:在参与投标报价的平均值(A)计算中,如有报价高于或低于算术平均值(A)10%的,则将该报价去掉,再在余下的原参与平均值计算的投标报价中,重新计算修正投标报价的平均值(A)。仅修正一次,不再循环修正。如果所有投标报价均去掉,则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不作修正。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总报价一经公布则一律不得修正,投标报价若有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金额在其投标价3%以内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均在投标总报价不变前提下按招标人的要求调整单价及有关费用,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 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 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第1.1款的规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若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仅为1家时,经评标委员会商定,确实具有竞争性,招标继续有效,并推荐为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黄岩区平田乡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管理处。1.1.2.3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5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1.1.2.6监理人: 。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1 年。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招标文件及补充; (4) 投标文件;(5) 专用合同条款;(6) 通用合同条款;(7) 技术条款;(8) 图纸;(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若还有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时,可视其内容的重要性和签署日期的先后,插入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各项顺序间,内容重要的,签署日期在后的应排在前面,并列出全部文件的名称和顺序。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黄岩区平田乡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管理处。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在本工程施工范围内,按发包人提供的相关图纸及实际情况确定。2.2.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在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由承包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对承包人各类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与考核;(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报发包人审批;(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申请,报发包人审批;(4)对各类签证如实做好记录并签署真实意见;(5)对承包人索赔事项作出初步意见,报发包人审批;(6)对每月承包人上报的月工程量进行复核,并对支付的进度款做好复核。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 (1)项目负责人每月必须常驻工地时间不少于20天(以监理部签到为准),否则,承包人则按每缺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项目负责人除规定的驻工地时间外,其余剩余时间离开工地需经监理人批准。若擅自离开工地,则仍按本条款作违约处理。技术负责人月出勤不少于20天(以监理部签到为准),否则,承包人则按每人每缺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项目技术负责人除规定的驻工地时间外,其余剩余时间离开工地需经监理人批准。若擅自离开工地,则仍按本条款作违约处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持术负责人若因不可抗的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得到发包人的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历不得低于原人员,同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次壹万元整(发包人可在进度付款中直接扣除)。质量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月出勤各不少于25天(以监理部签到为准),否则,承包人则按每人每缺一天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元。如上级主管部门或现场监理抽查情况与现场登记不符,则按以上相应金额的三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对严重违约(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月到位率不足50%的)的承包人终止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不得放弃承包,不得转包及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有权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项目部管理人员。(3)因承包人原因本工程完工质量验收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质量标准,则无条件返工至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及廉政保证金均含在履约担保中,其中廉政保证金按黄纪发(2003)31号文件规定,要求将合同价的1.5%直接汇入台州市黄岩区会计核算中心(建设工程廉政专户)指定账户,待本标段工程完工一年后未发现违反文件规定行为的,廉政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文件规定行为的,管理部门有权没收相应款项的廉政保证金。4.3分包除约定及劳务外,本工程其它内容不允许分包。如发现分包,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 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表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序号工程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设备状况数量移交地点计划移交日期备注/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7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施工控制网资料承包人应在开工后10天内提供给监理人审批。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竣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竣工日期违约金(元/天)1全部工程承包人承诺时间1000(2)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 。11.6 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不奖 。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3 工程质量13.7 质量评定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无。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SL176-2007),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其质量评为合格:(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优良标准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达到优良的奖金为:无。13.8 质量事故处理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 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按通用条款执行。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均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承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不因任何原因调整综合单价、临时工程费用和其它费用。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由承包人按预算书内相应的基础价格、定额进行估价,并按原报价的中标水平(指中标价与发包人预算价下浮比例%)同口径下浮,经监理人、发包人初审后的价格作为该项目的支付进度款的暂定单价,结算价以审价为准。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15.8暂估价15.8.1 (l)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人)。(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去第16.1条全文,并代之以:工程建设中所需的材料,按当地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全部施工期内,除水泥进行价格调整外,其余材料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水泥价格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1)基期价格:水泥按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公布的2013年9月份《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台州市区信息价。(2)当期价格:全部施工期内(扣除施工期间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部分)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公布的《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台州市区信息价的平均值。(3)调差方法水泥当期价格与基期价格比较,差价在±10%范围内的不调差,差价超出±10%范围外的,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扣回或补差。其计算方式:补差金额=(当期价格-1.1×基期价格)×材料数量扣回金额=(0.9×基期价格-当期价格)×材料数量以上水泥材料数量按实际工程量根据预算定额消耗量进行调差。(4)结算程序由承包人提出价格调差计算表,报监理人审核,由发包人审定。(5)发包人仅对材料价格进行调差,其他费用(包括税金)不再调整。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删去第16.2条全文,并代之以:因政策性变化引起的价格不予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0%,在合同签订生效,队伍进场后十天内付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材料预付款:不支付。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无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不扣回,直接抵作进度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将通用合同条款第17.3.2项中的“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约定为“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17.4质量保证金删去第17.4条全文,并代之以:17.4.1发包人从第1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该月进度款的“35%” 的数额作为保留金,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25%”的数额为止(此合同价不包括价格调整金额)。17.4.2完工结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85%;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0%,留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待完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息退还(如有剩余)。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17.6最终结清17.6 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5份。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通用合同条款第17.6.2项补充(5):(5)工程价款的最终结清以财政审核部门的审定数为准。17.7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所有的技术资料、工程结算的经济文件、竣工图纸和各种变更与签证资料等相关资料。18竣工验收(验收)18.3 单位工程验收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 阶段验收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6 专项验收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18.7 竣工验收18.7.3 本工程不需要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 施工期运行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从工程通过本标段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20保险20.1工程保险删去第20.1条全文,并代之以:20.1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保单复印件递交发包人备案存档。20.4第三者责任险删去第20.4.2条全文,并代之以:20.4.2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投保,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按100万元/年计,相应保险费已进入报价。保单复印件递交发包人备案存档。 20.5其他保险机械设备责任险已包括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前;保险条件:/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保额不得低于60万元。保险金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4. 争议的解决通用合同条款第24条细化为: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仲裁前,以及在仲裁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完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4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5. 补充条款25.1本工程部分项目列有材料二次搬运费用,合同项目内未列部分材料二次搬运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本工程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电按网电考虑,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停水停电因素,因停电、停水原因的工期延长将不予批准。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另行增加。25.2临时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由承包人结合踏勘现场情况自行报价,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在整个工程施工完后,施工临时工程应按业主的要求恢复原状或交付业主使用。25.3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本工程材料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施工图的要求自行采购(合同约定的除外)。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具有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2)承包人若使用劣质材料或设备施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制止使用,甚至责令停工、返工,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经济赔偿。无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是否发现或制止,由于承包人使用劣质材料或设备施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25.4承包人按工程需要自费提供和维修施工所需的照明、看守、围栏等,须做好工程施工所需的维护、安全等工作。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费用。25.5在每年汛期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汛预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在汛期期间,承包人应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施工安全。25.6本工程投标报价的合价或综合单价均包括承包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即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25.7其他补充:(1)当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因为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有问题,而向承包人发出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时,发包人将按人民币1000—3000元/次对承包人处罚,并直接从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本工程随机抽取破坏性检查,承包方应配合,不得阻挠。检查人员由监理方、业主方等联合相关部门组成,检查时间、地点随机抽取。如果检查结果符合要求,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员、机械等)由业主方承担;如果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则要求将不合格部分全部返工,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自已承担。无论抽检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工期均不顺延。(3)、预算费率采用标准:本工程灌排渠道工程按引水、河道及围垦工程三类(取中值),税金按3.22%计取,阶段系数取1.0,安全生产措施费取0.5%,工程保险费0.45%。费率的采用各投标人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自身的综合实力综合考虑。(4)、施工用混凝土采用现场拌制,渠道混凝土及附属工程混凝土场内运距由投标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混凝土级配料均为市场采购,单价以黄岩区2013年9月市场价为基数加运输费为准。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合同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招标文件及补充;(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元)。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日历天。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份。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日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本项目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招标人提交。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发包人名称):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放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年月日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 、投标报价编制说明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1.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是统一投标报价口径的主要依据,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投标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投标文件中由招标人统一提供的数据或计算程序。约定工程量规定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投标报价的合价或综合单价均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即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合同,相关事项说明如下:(1)工程险、施工机械设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工伤险等均由投标人投保,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中,日后不再另行支付。(2)临时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为一次包死费用,日后不作调整。1.4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1.5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或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1.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详见按施工图执行。1.7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浙江省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规费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1.8 工程量清单中若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投标报价一经公布则一律不得修正,若有算术性差错均在投标报价不变前提下按招标人的要求调整单价及有关费用,调整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则其投标将被拒绝。1.9用于本工程材料市场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工程材料二次搬运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本工程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电按网电考虑,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停水停电因素,因停电、停水原因的工期延长将不予批准。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另行增加。 投标总价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元 工程项目总价表工程名称: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单位:元(人民币)编号项目名称金   额备  注一建筑工程二措施项目一次性包干三其它项目一次性包干四投标总报价(一)+(二)+(三)五投标总报价大写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盖水利造价人员执业章: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名称: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单位:元(人民币)序号项目编号项 目 名 称项 目 特 征单位数量综合单价合 价一、建筑工程11.1********查看详情3001渠道土方开挖渠槽土方开挖,弃土就近堆放,开挖深度1m以内m3989.441.2********查看详情1001土方回填土方回填,机械夯实m3913.651.3********查看详情1001普通混凝土C20混凝土渠道底板厚10cm,砼拌制,运输m3310.821.4********查看详情1003普通混凝土C20混凝土渠道侧壁厚10cm,砼拌制、运输m3375.241.5********查看详情9001伸缩缝沥青杉木板伸缩缝m267.541.6********查看详情7001垫层料填筑渠道碎石垫层,厚10cmm33.431.7********查看详情1001输水钢管铺设铸铁法兰闸阀安装,DN200mm个51.8********查看详情1001输水钢管铺设铸铁法兰闸阀安装,DN250mm个31.9********查看详情0001混凝土凿除原渠道无筋混凝土拆除m36071.10********查看详情3001其它土方开挖工程拆除混凝土外运,渠道土方外运(运距包干)m36621.11********查看详情1011普通混凝土混凝土二次搬运费,运距包干m3686.061.12********查看详情1001场地平整杂草清理m2207.21.13********查看详情1010普通混凝土C20钢筋砼预制盖板制作、安装、运输m31.661.14********查看详情1001钢筋制安钢筋制作安装,II级钢t0.91.15********查看详情3001轻型管道铺设PE输水管铺设(PN1.0200*11.9)m1652.41.16********查看详情3001轻型管道铺设PE输水管铺设(PN1.0250*14.8)m800.71.17********查看详情1005节制闸闸槽 个80投标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盖水利造价人员执业章: 年 月 日建筑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名称: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单位:元(人民币)序号项目编号项 目 名 称项 目 特 征单位数量综合单价合 价2蓄水池2.1********查看详情1011普通混凝土C25砼蓄水池底板,厚20cm,砼拌制运输m31.562.2********查看详情1012普通混凝土C25砼蓄水池侧壁,厚20cm,砼拌制、运输m31.592.3********查看详情1001钢筋制安钢筋制作安装,II级钢t0.273渡槽2.1********查看详情2001土方开挖一般土方开挖m30.52.2********查看详情1002土方回填土方回填m30.22.3********查看详情1010普通混凝土C25混凝土渡槽槽身,砼拌制、运输m30.992.4********查看详情1006普通混凝土C20渠道底板厚10cm,砼拌制,运输m30.12.5********查看详情1007普通混凝土C20砼渠道侧壁厚10cm,砼拌制、运输m30.122.6********查看详情9001伸缩缝沥青杉木板伸缩缝m20.222.7********查看详情0001混凝土凿除原渠道无筋混凝土拆除m30.222.8********查看详情8002止水工程止水铜片m1.22.9********查看详情1001钢筋制安钢筋制作安装,II级钢t0.55一、建筑工程合计(1 2 3)结转至工程项目总价表投标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盖水利造价人员执业章: 年 月 日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工程名称: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单位:元(人民币)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1施工交通工程项12施工场外供电工程项13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项14其它临时工程项1…N(其它内容具体由投标人自行填写)措施项目合计一次性包干投标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盖水利造价人员执业章: 年 月 日 其它项目清单报价表工程名称: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 单位:元(人民币)编号项 目 名 称单位数 量单价合价备注1安全施工费项161276217不得变更2保险费项1…N(其它内容具体由投标人自行填写)其它项目合计除约定外,一次性包干投标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盖水利造价人员执业章:年 月 日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主要项目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单价序号项目名称定额编号施工措施定额单位编号工料名称单位单价(元)工料定额合价(元)123…直接工程费小计措施费%间接费%利润%人工补差材料补差税金%合计工程单价投标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盖水利造价人员执业章: 年 月 日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材料价格表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投标单价(元)备注投标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盖水利造价人员执业章: 年 月 日第 二 卷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另册提供)说明1、本工程提供的招标图纸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本次投标文件时参考, 不得用于其他工程。2、本工程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图纸工程量,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要求追加任何额外费用。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技术条款中的一般条款若有与本工程图纸不一致者,以图纸为准。 第1 章一般规定1.1工程说明1.1.1 工程概况本项目受益面积2100亩,渠道总长8.8km(灌溉渠道8.5km、排水渠道0.3km),其中拆除重建渠道长5.8km,土渠衬砌0.2km,铺设PE管2.5km,清理、修复0.3km。改建渠系建筑物2处。1.1.2施工条件( 1 )交通条件项目位于台州市黄岩区平田乡,对外交通运输便利,外来物资和设备可通过公路运至工地。( 2 )发包人按本技术条款第2 章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相关费用已在报价中考虑。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施工图及本标段预算书范围内招标人指定的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平田乡灌区改造工程施工。1. 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 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14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16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 天提供给承包人。(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 天提供给承包人。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7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 一1.4.5 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l)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14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 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 ) 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 ) 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 ) 持续时间;4 )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 )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 )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 )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 )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 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 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 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l)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14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 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供应计划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11 月末的7天前、每季度末的7天前和每月末的7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 )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 )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 )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 进度计划的实施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 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5)其它说明1.7.2 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7.3 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 )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 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 )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 )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 )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 )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 )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 )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 )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 )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 )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 )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 )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 进度会议( 1 )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 )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 )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 )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 )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 )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 )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 )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9验收1.9.1 专项验收( 1 )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 )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 条的要求进行。1.9.2 阶段验收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 l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2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3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4)机组启动验收;( 5 )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1.9.3 工程竣工验收( 1 )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30号令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 一2008 )的规定( 2 )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 )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 )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 )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 )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 )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 )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 )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 )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 )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 年内进行。( 5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工程量计量1.10.1说明 ( l ) 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 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 )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人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 )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 重量计量( 1 )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 )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10.3 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 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 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 009 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 工程保险1.12.1 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 2 )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 3 )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 5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2.2 保险费用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 工程量清单》 所列项目专项列报。除第三者责任险外,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和施工设备险等其它保险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 工程量清单》 所列的工程保险中自行报价。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 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 工程量清单》 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 工程量清单》 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 )进场费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已包括在工程量单价中,承包人不应另立项目要求发包人予以支付。( 2 )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单价中,承包人不应另立项目要求发包人予以支付。( 3 )保险费由发包人按本章有关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保险费用。(4)其它费用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第2 章施工临时设施2.1 一般规定2.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 节、第2.3 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 一2.15 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 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 一2.9 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l 0一2.14 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 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 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 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 一2.15 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 )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 )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 )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 )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 引用标准( 1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一20O6 ) ; ( 2 )《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378 一20O7 ) ; ( 3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 303 一2004 ) ; ( 4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L 52 一1993 ) 2.2 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 一8.4 款的规定执行2.3 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 款、第14.3 款的规定执行2.4 施工交通2.4.1 场内施工道路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4.2 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 一7.5 款的规定执行2.5 施工供电2.5.1 施工电源( 1 )本工程施工供电方式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 )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3 )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4)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配备一定容量的施工和生活备用电源以应急需。2.5.2 施工用电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7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2.6 施工供水( 1 )承包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间提供充分的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 )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4)为进人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 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 施工照明( 1 )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I 378 一2007 )第12.3.l0条的规定。(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人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电讯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讯线路和现场的电讯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电讯部门签订协议。( 2 )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 3 )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2.l0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2.10.1 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 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 2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2.11.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 )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11.2 发包人供应混凝土( 1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承包人签订混凝土供货协议但发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 2 )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抽样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 3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14天和每月底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提供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责任(4)若发包人延误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供货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12 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l )钢筋加工厂;( 2 )木材加工厂;( 3 )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4)机械修配工厂;( 5 )汽车保养站;( 6 )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 1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 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5.2 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16 计量和支付2.16.1 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2 现场试验( 1 )现场室内试验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现场生产性试验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试验费用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3 施工交通设施(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 )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6.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6 施工供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7 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8 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9砂石料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10 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11 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12 仓库和存料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13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14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5 其它临时设施未列入《 工程量清单》 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3 章施工安全措施3.1 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 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 一24 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 )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 )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主要提交件( l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14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 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 )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引用的法律法规( 1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2 )《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1.5引用标准( 1 )《 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 一2003 ) ; ( 2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 一2008 ) ; ( 3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SL398 一2007 ) ; ( 4 )《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SL398一2007 ) ; ( 5 )《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378 一2007 ) ; ( 6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28001 一2001 ) 3.2施工安全措施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及其附录H 、I 、J 的规定3.2.2劳动保护( 1 )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的规定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 )施工人员进人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 )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的有关规定。( 5 )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SL398 一2007 第8.3.3条、第8.3.4 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SL398 一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 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SL398 一2007 第4.5.9 一4.5.14 条的规定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SL398 一2007 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378 一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 爆破作业安全( 1 )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 6722 一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 )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 )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3.2.9消防( 1 )承包人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 )承包人应按 SL398 一2007 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 )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10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 )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 )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 一2007)第3.6 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1安全标志( 1 )承包人应按GB 2894 一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 )禁止标志;2 )警告标志;3 )指令标志;4 ) 提示标志( 2 )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2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 章3.3 应急救援措施3.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 )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 伤亡事故处理( 1 )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9.5 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 )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 )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 )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计量和支付( 1 )承包人按本章第3.2 节、第3.3 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 工程量清单》 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为一次包死费用,承包人凭实际投入安全生产所用的有效票据,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 2 )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4 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 一般规定4.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 )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 主要提交件( 1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 )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 )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 )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 )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 )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 )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 )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 )验收报告和资料:1 )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 )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第30号令);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5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1.5 引用标准( 1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一2006 ) ; ( 2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一2002 ) ; ( 3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 一1996 ) ; ( 4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 B 8978 一1996 ) ; ( 5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一1996 ) ; ( 6 )《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2523 一1990); ( 7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 一2007 ) ; ( 8 )《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SL277 一2002 ) ; ( 9 )《 水环境监测规范》 (SL219 一1998 ) ; ( 1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 17 一2004 ) ; ( 11 )《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GB / T 15773 一1995 ) 4.2 施工环境保护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 一2006 的规定( 2 )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 8978 一1996 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人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 生产废水处理( 1 )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 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 )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 )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人排水系统或排人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 )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51 SL398 一2007 表3.4.2 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51SL398 一2007 第3.4.3 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 )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 )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 )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 )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 )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 )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 )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51 SL398 一2007 第3.4.4 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 )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51 SL398 一2007 表3.2.8 的规定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 )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 )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 )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人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 )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51 SL398 一2007 第11.31 条、第11.3.2 条的规定4.3 生态环境保护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 )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 )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 )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 )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 水土保持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 )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 )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 环境清理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 )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夕早( 2 )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 3 )植被种植措施4.5.2 环境清理( 1 )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 )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 )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51 277 一2002 第7.2.2 条第2 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 )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人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 )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 )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 )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章第4.2 一4.5 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2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 )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4.6.3 水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 )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 )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3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7 计量和支付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 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5 章施工导流工程5.1 一般规定5.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截流、度汛、基坑排水、排冰、通航、下闸及封堵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5.1.2 承包人责任( 1 )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 )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 )完成本章第5.1.1 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2 )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3 )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3 )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通航和施工期下游供水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 4 )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5.1.3 主要提交件( 1 )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15天,按本章第5.1.1 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截流试验报告和截流施工措施方案;2 )基坑排水措施;3 )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4 )下闸封堵措施;5 )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6 )监理人要求其它补充措施计划( 2 )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15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 3 )安全度汛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2 )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3 )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4 )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5 )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6 )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7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施工度汛资料;8 )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 4 )承包人应在施工期临时通航开始前,将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5 )截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截流前,将截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截流施工进度;2 )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如立堵、平堵或两者兼有)、截流落差、截流哉堤轴线位置及截流水力参数;3 )供料的料源、备料场地储量,各种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备料情况;4 )截流材料抛投的运输设备配置和运输道路情况;5 )截流过程水力参数的测试安排;6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截流资料( 6 )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下闸封堵前,将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主体工程应完成的工程形象面貌;2 )封堵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计划;3 )下闸封堵前的库区施工场地清理和验收计划;4 )下闸封堵前,观测设备的观测初始值;5 )下闸封堵施工措施(如导流隧洞、导流底孔等的封堵措施); 6 )下闸封堵后的下游供水措施;7 )水库蓄水(或水库分阶段蓄水)计划5.1.4 引用标准( l )《 防洪标准》 (GB50201-94); ( 2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第3 。号令); ( 3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 ; ( 4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303-2004) ; ( 5 )《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SL251 -2000); ( 6 )《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2000); ( 7 )《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 (SL174 一1996 ) ; ( 8 )《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SL62 一1994 ) ; ( 9 )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5.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和度汛方式,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建筑物的施工面貌。5.3 截流5.3.1 截流设计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水文气象资料,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以及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详细的截流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包括龙口位置选择、断面形式及进占方式)、截流落差、截流哉堤轴线位置、水力参数、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和数量、料源、备料场地、主要施工运输设备和运输道路等5.3.2 模型试验论证对大型或重要工程,承包人应进行截流水工模型试验,提交监理人批准,其试验项目包括截流流量选择、龙口尺寸和截流哉堤位置、落差和流速,护底方式、抛投强度、各品种投料数量和顺序、龙口合拢时间,以及配备的测试仪器设备等。5.3.3 临时断航在截流期间,对有通航要求的河段,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并配合地方交通部门和灌溉部门,妥善安排好短期断航事项,尽量缩短临时断航时间。5.4 导流建筑物施工5.4.1 导流围堰(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2 )围堰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 3 )围堰拆除: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5.4.2 导流建筑物封堵( 1 )导流建筑物的封堵应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 2 )施工导流期结束后,承包人应尽早封堵与永久性水工隧洞相连接的导流隧洞部位,并应在导流隧洞结合段的上游侧进行封堵。5.4.3 导流底孔及未完坝段(或缺口)过水导流底孔、未完建永久建筑物过水坝段(或缺口)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有关规定。5.5 基坑排水5.5.1 基坑初期排水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5.5.2 基坑经常性排水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人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5.5.3 基坑排水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5.6 安全度汛和排冰凌5.6.1 安全度汛( 1 )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 2 )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5.6.2 排冰凌。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可能发生凌汛的河流采取有效的排冰凌措施,在每年凌汛前备足必要的排冰凌材料和设备,必要时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破冰的各项参数。5.7 下闸封堵和下游供水( 1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闸封堵措施,在规定期限进行下闸封堵。( 2 )在导流泄水建筑物进口闸门下闸后(或封堵完毕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游供水措施向下游供水。5.8 施工期临时通航(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承担各施工导流期的航运过坝工作,并采取措施保证施工期通航安全。( 2 )在下列条件情况下允许短暂断航:1 )主河床截流期:得到监理人批准,允许主河床在截流过程中短暂断航小时;2 )下闸封堵期:当临时通航设施已被封堵,而永久通航设施因库水位尚未达到航运水位,可允许短暂断航小时;3 )上述断航措施的费用补偿由发包人另行安排5.9 质量检查和验收5.9.1 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本工程的围堰、导流隧洞和明渠、导流底孔建筑物以及临时通航和下游供水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及钻孔灌浆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5.10 计量和支付本节工程项目按总价进行计量和支付。(1)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围堰、截流、施工期的基坑排水、安全渡汛和防护工程、导游建筑物拆除和清理等,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的总价进行支付。总价支付包括上述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试验、工程运行和维护以及质量检查、导流工程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第6 章土方明挖6.1 一般规定6.1.1 应用范围( 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 2 )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6.1.2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 2 )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 3 )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4 )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1.3 主要提交件( 1 )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2 )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5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 )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 )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 )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 )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6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 )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6.1.4 引用标准( 1 )《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1-2007 ) ; ( 2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 ; ( 3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303-2004) 6.2 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6.2.1 植被清理( 1 )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 距离。(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3m 距离。( 3 )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 4 )钓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5 )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 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6 )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l ( )款的约定办理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 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6.3 土方开挖6.3.1 土方定义( 1 )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 2 )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303 -2004表C.1.1 的规定。6.3.2 开挖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SL 303 -2004 第5.3 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6.3.3 校核测量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6.3.4 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6.3.5 基础和边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 303-2004 第4.2 节的规定6.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6.3.7 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 条的约定办理。6.3.8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6.4 施工期临时排水6.4.1 排水措施( 1 )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2 )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 3 )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约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人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6.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 )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2 )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srll 以下。( 3 )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6.4.3 保护水久建筑物和水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6.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6.5.1 料场开采( 1 )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 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303 一2004 第4.4.9 条、第4.4.l条的规定。6.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 1 )开挖边坡面的整治( 2 )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 )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 1 )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 )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6.6.2 弃渣处理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6.7 检查和验收6.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1 )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 )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 )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 )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 )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 )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 )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 条第1 款的规定;2 )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 )上述第(1 )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 )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 )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 )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6.7.3 完工验收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 )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 )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3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8 计量和支付( 1 )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3 )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4)承包人完成本章第6.2.1 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 )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6 )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第4 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13 章土石方填筑工程13.1 一般规定13.1.1 应用范围( 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碾压式土坝和土石坝、各种类型堆石坝、堤防工程和土石围堰等的堰体填筑及其防渗体(包括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施工( 2 )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坝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坝料的填筑和碾压、坝体排水和护坡设施,以及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坡面保护措施等13.1.2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上坝填筑料的供求平衡( 2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 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坝面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修整坝体下游面,使其坡面平整,颜色均匀(4)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13.1.3 主要提交件( 1 )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坝(堤防、堰)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2 )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 )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4 )土石方平衡计划;5 )施工设备、设施配置;6 )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7 )施工进度计划;8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2 )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 )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13.2 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13.3 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13.1.4 引用标准( 1 )《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 50290一1998 ) ; ( 2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303 一2004 ) ; ( 3 )《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51 251 一2000); ( 4 )《 土工试验规程》 (SL237 一1999 ) ; ( 5 )《 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 (SI / T 235 一1999 ) ; ( 6 )《 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SI / T 225 一1998 ) ; ( 7 )《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 260一1998 ) ; ( 8 )《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60一1994 ) ; ( 9 )《 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 (T ) I / T 5363 一2 006 ) ; ( 1 0)《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 (DL / T 5129 一2 001 ) 13.2 料源要求13.2.1 土料( 1 )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坝上( 2 )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 5129 一2001 第8.2.3 条的规定( 3 )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DL / T 5129 一2001 第8.2.4 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13.2.2 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 1 )土石坝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2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料采用天然砂砾石料加工或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采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骨料的掺合料( 3 )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5 )沥青混凝土坝的垫层料应是致密坚硬碎石料,有良好的级配,沥青混凝土最大骨料与垫层料的最大粒径的比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6 )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13.2.3 过渡料采用硬岩料作为过渡料(包括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细堆石料)时,其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13.2.4 堆石料( 1 )土石坝、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各种堆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料物上坝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2 )碾压后硬岩堆石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通过现场试验选定( 3 )坝料开采与加工应遵照SI 49一1994 第4.2 节的有关规定(4)护坡块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13.2.5 抛投块体施工期,承包人应在坝脚抛投块体,防止岸坡崩塌;截流龙口的抛投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并通过截流模型试验选定抛投料的材质、粒径,以及钢筋笼或混凝土异形块的尺寸和单块重量13.3 填筑现场试验13.3.1 一般要求( 1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13.4.2 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 2 )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13.3.2 土料碾压试验( 1 )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 2 )土料和人工掺合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 3 )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试验(4)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13.3.3 垫层料和堆石料碾压试验( 1 )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 2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应进行垫层料的斜坡碾压试验,必要时应采取保护上游坡面的施工措施,如进行喷混凝土、碾压砂浆或喷乳化沥青等的试验当上游坡面采用挤压墙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施工参数13.4 坝体填筑13.4.1 坝体填筑前的岸坡和基础清理( 1 )一般要求:1 )清除坝体填筑范围内残留存的朽木、树根、杂草的腐蚀物质,并排除基坑积水; 2 )坝基面和防渗帷幕附近的勘探槽、孔和平洞,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回填封堵;3 )坝基中布置有观测设备时,承包人应在坝体填筑前埋设完毕,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观测设备附近的坝体填筑;4)坝体填筑应在基础处理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进行( 2 )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的基础和岸坡处理:1 )岩石地基上的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与岩石岸坡结合,必须采用斜面连接,不得有台阶、急剧变坡、更不得有反坡清理坡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 )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部位的基础和岸坡面的断层、断层影响破碎带,以及卸荷节理和裂隙的处理,应在填筑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处理完毕;3 )高坝防渗体与坝基及岸坡结合面的处理,当其设置有混凝土盖板时,不得影响基础灌浆和防渗体的施工,并应做好防裂止水,出现的裂缝应及时进行补强封闭处理( 3 )铺盖地基处理:1 )设有人工铺盖的地基表面应平整压实在砂砾石地基上设置人工铺盖必须按施工图纸要求做好反滤过渡层;2 )利用天然土层作铺盖时,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复查土的物理性质、渗透系数、渗透稳定性及其铺盖的厚度、长度、分布是否连续,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补强措施,或做人工铺盖;3 )人工或天然铺盖的表面均应设置保护层,以防干裂、冻裂及冲刷(4)截水槽基础处理坝基截水槽开挖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开挖、填筑过程中做好施工排水,防止地基和基坑边坡的渗透破坏13.4.2 防渗土料填筑( 1 )防渗土料填筑应遵守DL / T 5129 一2001 第10.2.2 一10.2.6 条的有关规定( 2 )防渗土料与反滤料的填筑应遵守DL / T 5129 一2 001 第12.1.1 一12.1.l 0条的有关规定( 3 )心墙或斜墙施工填筑法应遵守DL / T 5129 一2 001 第10.2.7 条的规定(4)汽车穿越防渗体路口段,应经常更换位置,不同填筑层路口段应交错布置对路口段超压土体的处理应经监理人批准被污染的土料,应清除干净( 5 )混凝土防渗墙顶部与斜墙铺盖(或心墙)填土接触的部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铺设高塑性茹土墙身两侧的填土应平起上升,靠墙的填土可用满载的运料汽车或装载机的轮胎或轻型振动碾顺墙轴线方向机械压实( 6 )心墙或斜墙填筑面应略向上游倾斜,以利排除积水下雨前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下渗,雨后应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内,才能复工( 7 )雨季停工前,心墙或斜墙表面应铺设保护层,复工前予以清除( 8 )在负温条件下进行填筑应遵守SI49一1994 第5.2.8 条的有关规定13.4.3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填筑( 1 )基础面清除干净、排除积水,经监理人同意后开始坝体分区料填筑坝料的含水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需同时连续平起上升,铺一层盖重料后,再铺上游铺盖料铺料厚度按施工图纸要求确定( 2 )上游铺盖料用运土汽车或推土机碾压,碾压后的干密度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13.4.4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垫层料和过渡料填筑( 1 )垫层料和过渡料的压实标准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 2 )上游坡面不采用挤压边墙时,应在坡面碾压后尽快用喷混凝土、沥青乳液或碾压砂浆保护在雨季或多雨地区施工,应缩短上游坡面暴露的长度和时间若上游坡面被冲刷,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处理,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 3 )按施工图纸作好排水管或排水井施工,保证填筑期内的排水畅通,并在水库蓄水前或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将排水管或排水井可靠地封堵(4)在负温下,除非经监理人批准,不能继续填筑垫层料和过渡料13.4.5 沥青混凝土堆石坝的垫层和过渡料填筑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和心墙堆石坝的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 T 5363 一2006 第8.2 节、第9.3 节的规定13.4.6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 / T 5129 一2001 第10.5.1 条的规定13.4.7 坝体堆石料(包括砂砾石料)填筑( 1 )堆石料的压实标准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控制( 2 )坝体堆石料的填筑应遵守SI 49一1994 第5.2.4 一5.2.8 条的有关规定( 3 )在负温下,压实的硬岩堆石料或砂砾石料的孔隙率达到施工图纸要求时,可以继续填筑;软岩料不能在负温下填筑13.4.8 护坡块石填筑护坡块石应随坝体上升逐层填筑应将合格的块石用推土机推至坝坡边缘,由测量配合定位,块石大面朝外,用小石块楔紧固定后护坡外缘与设计坝坡线误差不超过士l 0cm。 块石护坡砌筑还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6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13.4.9 斜墙保护层石料填筑斜墙保护层的施工应按本章第13.4.7 条坝体堆石料填筑的方法进行13.4.l0施工期坝面过流保护(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制定坝面过流保护的安全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人力、材料和设备,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坝面的过流保护( 2 )堆石坝体洪水过流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查实被冲蚀的坝料、保护面的钢筋或混凝土板的损害情况,研究确定清理范围与受冲蚀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若被冲蚀的范围很大,应增加现场施工设备满足施工进度要求13.5 填筑合理用料13.5.1 料物供求平衡计划( 1 )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 2 )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13.5.2 合理用料( 1 )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 2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13.6 堤防工程施工13.6.1一般要求(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51 260一1998 第2.2 节的规定(2)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51 260一1998 第2.3 节的规定(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260一1998 第2.4 节的规定(4)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SL 260一1998 第3 章的规定筑堤施工13.6.2筑堤施工(1)筑堤材料应遵守SL260一1998 第4 章的规定(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按SL260一1998 第5 章、第6 章的规定(3)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SL260一1998 第9 章的规定13.6.3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SL260一1998 第l0章、第11 章的有关规定13.7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13.7.1 材料用于土石坝、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SI / T 225 一1998 第3.2 节的有关规定13.7.2 运输及储存( 1 )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I / T 225 一1998 第3.3 节的规定( 2 )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 3 )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13.7.3 拼接( 1 )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I / T 225 一1998 第5.6.2 一5.6.5 条的有关规定( 2 )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 ,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3 )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13.7.4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 1 )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召4 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 2 )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度汛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 3 )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4)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人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lm 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 5 )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2 )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3 )对基础锚固槽、坡面防滑槽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4)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5 )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象的坝面马道部位可设置水平槽( 6 )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具体折皱高度和折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2 )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节、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料或加土工织物;3 )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50一l00cm 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用振动碾碾压( 7 )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1 )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坡的不透水基岩紧密连接,顶部应锚固于防浪墙的混凝土中,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 )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埋人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岩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可直接锚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埋人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13.7.5 保护层施工( 1 )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 )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3.8 质量检查和验收13.8. 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 )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 3 )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13.8.2 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I 49一1994 附录A 的规定( 2 )坝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符合本章第13.6.2 一13.6.4 条和第11.6.8 条的规定( 3 )在土料场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进行检验,严格控制上坝土料的含水量(4)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 5 )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 6 )对坝体的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章第13.6 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 7 )取样测定堆石料干密度,其平均值不应小于施工图纸规定的设计值( 8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针对本章第13.6 节的施工内容,提交各项质量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后作为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验收的附件13.8.3 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 260一1998 第10章、第11 章的规定13.8.4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3.8.1 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 2 )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1 )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SL/T225 一1998 第5.6.9 条第1 项、第2 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2 )承包人应按SL/T 225 一1998 第5.6.9 条第3 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 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13.8.5 完工验收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 )坝(堤)体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 2 )坝基及其排水孔(洞)、灌浆洞地质编录资料;( 3 )现场试验成果;(4)坝(堤)体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 )施工期坝(堤)体安全监测的观测成果;( 6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7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3.9 计量和支付13.9.1 坝体填筑( 1 )坝(堤)体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坝(堤)体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并经自然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若分次支付的累计工程量超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扣除超出部分工程量( 3 )粘土心墙、接触粘土、混凝土防渗墙顶部附近的高塑性粘土、上游铺盖区的土料、反滤料、过渡料和垫层料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坝体上、下游面块石护坡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料场(土料场、石料场和存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吨)材料单价或《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 )坝体填筑的现场碾压试验费用,包含在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9.2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面积和褶皱面积、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9.3 堆石坝体过流保护过流保护施工和过流后堆石坝体修复、基坑排水、清淤和道路恢复等费用,包含在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14 章混凝土工程14.1 一般规定14.1.1 应用范围( 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水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 2 )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 3 )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14.1.2 承包人责任(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3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 5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 6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14.1.3 主要提交件( 1 )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 )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3 )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 )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 )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6 )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召召( 2 )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14.1.4 引用标准( 1 )《 低热微膨胀水泥》 (GB 2938 一20O8 ) ; ( 2 )《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75 一20O7 ) ; ( 3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一20O2 ) ; (4)《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GBJ146一1990); ( 5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GB / T 5223 一20O2 ) ; ( 6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 / T 5224 一20O3 ) ; ( 7 )《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GB / T 14370一2000); ( 8 )《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 (SL352 一2006 ) ; ( 9 )《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 SL53 一1 994 ) ; ( 10)《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 (SL49一1994 ) ; ( 11 )《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SL32 一1992 ) ; ( 12 )《 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 (DL / T 5207 一2005 ) ; ( 13 )《 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 (DL / T 5169 一2 0O2 ) ; ( 14)《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DL / T 5144 一2 0O1 ) ; ( 15 )《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 (DL / T 5110一2 000); ( 16 )《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63 一2006 ) ; ( 17 )《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JGJ 51 一20O2 ) ; ( 18 )《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 / T10一1995 ) ; ( 19 )《 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 (CECS40 : 92 ) 14.2 混凝土生产14.2.1 混凝土材料( 1 )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 175 一2 。。7 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 / T l0一1995 的有关规定( 2 )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 / T 5144 一2001 第5.2 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 / Tl0一1995 的有关规定( 3 )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 63 一2006 的规定(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 / T 5144 一2001 第5.3 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 / Tl0一1995 的有关规定( 5 )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 / T 5144 一2001 第5.4 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 / Tl0一1995 的有关规定( 6 )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召尸14.2.2 混凝土配合比选足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 / T 5144 一2001 第6 章的有关规定14.2.3 混凝土拌和( 1 )混凝土拌和设备:1 )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2 )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3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人河流( 2 )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 / T 5144 一2001 第7.1 节的有关规定14.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 1 )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 / T 5144 一2001 第11.2 节的有关规定( 2 )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1 )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 /T 5144 一2001 第11.3 节的规定2 )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 )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352 一2006 的规定取样检测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SL 352 一2 006 的规定5 )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SL52 一200 6的规定14 ? 3 模板14.3.1 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遵守DL / T 5110一2000第5 章的有关规定14.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1 )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 / T 5110一2000第6 章的有关规定( 2 )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 / T 5110一2000第7 章表7.0.1 的有关规定( 3 )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 / T 5110一2000第l 0章的有关规定(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 / T 5110一2000第7.0.1 条的规定( 5 )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6 )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 7 )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 8 )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4 一2002 第4.2.7 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T ) I / T 5110一2000第8.0.9 条的规定14 ? 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 )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 2 )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14.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 1 )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 T 5110一2000第9.0.1 条的规定( 2 )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MPa 时,方可拆除模板( 3 )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 T5110一2000第9 .0.3 条的规定( 5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6 )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7 )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14.3.5 模板质量检查( 1 )现场安装质量检查:1 )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 )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 )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 )模板拆除后的检查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4.4 钢筋14.4.1材料( 1 )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 / T 5169 一2002 的规定 ( 2 )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 / T 5169 一2002 第4.2.2 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 )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 / T 5169 一2002 第4.2.3 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14.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 )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 )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 / T 5169 一2002 第5.2 节、第5.3 节的规定( 3 )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 / T 5169 一2002 第6 章的规定(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 / T 5169 一200 第6.2.8 条的规定( 5 )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 / T 5169 一2002 第7 章的规定14.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 )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 / T 5169 一2 002 第4.2.2 条的规定( 2 )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 / T 5169 一2002 第6.2 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 / T 5169 一2002 第6.2.8 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 / T 5169 一2002 第6.2.9 条规定( 3 )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 )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14.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14.2 节的规定执行14.5.1 混凝土运输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 / T5144 一2001 第7.2 节的规定14.5.2 混凝土浇筑( 1 )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 / T 5144 一2 001 第7.3.1 一7.3.4 条的规定( 2 )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T ) I / T 5144 一2001 第7.3 节的规定( 3 )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T ) I / T 5144 一2001 第7.3.6 一7.3.8 条的有关规定(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T ) I / T 5144 一2001 第7.3.9 条的规定( 5 )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 / T 5144 一2 001 第7.3.11 条的有关规定( 6 )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 / T 5144 一2001 表7.3.7 的有关数据选定( 7 )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 / T 5144 一2 001 第7.3.14 条的规定执行14.5.3 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 / T 5144 一2001 第7.5 节的有关规定14.5.4 混凝土温度控制( 1 )一般要求:1 )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 / T 5144 一2001 第8 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2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3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5 )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 / T5144 一2001 表11.5.11 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 2 )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 / T5144 一2001 第8.2.1 条的有关规定( 3 )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 5 )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DL / T 5144 一200 1的有关规定( 6 )通水冷却:1 )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DL / T 5144 一2001 第8.2.2 条3 款的规定2 )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1.5 ℃ ,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临理人指示确定( 7 )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 / T 5144 一2001 第8.2.4 条的规定( 8 )温度测量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Dl / T 5144 一2001 条第8.3 节的规定( 9 )低温季节施工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 / T 5144 一2001 第9 章的有关规定14.5.5 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 1 )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SI 49一1994 第6.1.1 条的规定( 2 )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49一1994 第6.1.2 条的规定( 3 )趾板施工应遵守DL / T 5144 一2001 第6.2 节的有关规定(4)面板施工应遵守SL49一1994 第6.3 节的规定施工( 5 )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SL49一1994 第7 章的有关规定14.5.6 二期混凝土施工( 1 )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 3 )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14.5.7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 1 )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 2 )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DL / T 5207 一2005 第6 章和第7.1 节的规定( 3 )抗冲和抗磨混凝土施工应遵守DL / T 5207 一2005 第7.2 节的有关规定14.5.8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DL / T5144 -2 000 第l 0. 2 节的有关规定14.5.9 埋设管路和埋设件( 1 )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 / T 5144 -2001 第10.2.5 条的规定( 2 )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DL / T 5144 -2 001 第10.3 节的有关规定( 3 )金属件埋设应遵守DL / T 5144 -2001 第10.4 节的有关规定14.5.l 0质量检查和验收( 1 )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1 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人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 )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3 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 )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 )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2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 )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 / T 5144 一2001 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堆石坝面板(趾板)混凝土质量的检验1 )面板滑动模板的质量应参照SL49一1994 附表AS 、A6 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2 )面板混凝土浇筑质量应参照DL / T一1994 附表A7 、AS 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并按DL / T一1994 附录Al.4.2 规定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 )面板、趾板的止水设施质量应参照SI 49一1994 附录Al.5 的规定进行检查,止水设施至少每5m 检查一点( 5 )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6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4.6 预制混凝土14.6.1 材料( 1 )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14.2 节、第14.5 节的有关规定( 2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14.3 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 3 )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4.4 节的有关规定14.6.2 预制构件( 1 )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 2 )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DL / T 5169 一2 002 的有关规定( 3 )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40: 92 表6.2.37 的有关规定(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GB 50204 一2002 表9.2.5 的有关数据确定( 5 )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 50204 一2002 表4.3.1 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14.6.3 养护、修整和标记( 1 )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2 )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 / T 5144 一2001 有关规定( 3 )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14.6.4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 50204 一2002 第9.4 节有关规定14.6.5 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 )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14.2 节有关规定执行( 2 )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 50204 一2002 第9 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14.7 预应力混凝土14.7.1 材料( 1 )预应力混凝土所采用的常规钢筋、水泥、骨料和掺合料等应符合本章第14.2 节和第14.4 节的有关规定( 2 )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应符合GB 50204 一2002 第6.2 节的有关规定14.7.2 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应遵守GB / T14370一2000,以及GB5oZo4 一20002 第6.2.6 一6.2.8 条的有关规定14.7.3 预应力筋制作和安装预应力筋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GB 50204 一2002 第6.3 节的有关规定14.7.4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和养护( 1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构件内的钢筋绑扎及套管等各类预埋件的埋设和固定就位完毕,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浇筑( 2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不允许产生混凝土冷缝;混凝土振捣时,避免碰撞预应力钢束管道和预埋件,并应经常检查模板、管道、锚固件及埋设件有无缺失和损坏( 3 )预应力混凝土的养护应按普通混凝土的有关规定进行(4)混凝土强度尚未达到15 一20 MPa 时,不得拆除模板14.7.5 预应力张拉预应力张拉应符合GB 50204 一2002 第6.4 节的有关规定14.7.6 灌浆及封锚灌浆及封锚应符合GB 50204 一2002 第6.5 节的有关规定14.7.7 运输和安装预应力混凝土预制件的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按本章第14.6.4 条的规定进行尸厅14.7.8 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应力混凝土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 )预应力混凝土的各项原材料应按本章第14.2.1 条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2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1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过程的取样试验按本章第14.2.4 条有关规定执行;2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4 一2002 的有关规定;3 )预应力构件安装的定位放样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4)预应力的应力延伸率的预应力损失值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14.8 水下混凝土14.8.1 材料水下混凝土采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其品质应符合本章第14.2.1 条、第14.4.1 条的规定,并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14.8.2 水下地形测量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本工程的水下混凝土浇筑前_天,按本合同施工图纸规定的施测范围,测绘水下混凝土工程的水下地形图及其有关的测绘资料,提交监理人批准14.8.3 水下混凝土施工( 1 )水下混凝土采用直升导管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 )导管的数量与位置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浇筑范围和导管的作用半径确定;2 )导管在使用前应进行密闭试验,密闭情况良好的导管才可投人使用;3 )在浇灌过程中,导管只能上下升降,不得左右移动;(2 )水下混凝土应连续浇灌,若混凝土的供应因故暂时中断,应设法防止管内出空若中断时间较长,则必须等待已浇灌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5MPa 时,并清除混凝土表面软弱部分后,才允许继续灌注混凝土。(3)灌注混凝土表面应高于设计标高约10cm ,以便清除其强度低的表层混凝土。14.8.4 质量检查和验收水下混凝土浇灌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 )按本章第14.8.1 条的要求进行水下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 )监理人应按本章第14.8.2 条的规定进行水下地形测量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3 )水下混凝土浇灌后,应钻取芯样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和验收14.9 碾压混凝土14.9.1 材料碾压混凝土的水泥、骨料、掺合料、外加剂和水应遵守51 53 一1994 第2 章的有关规定14.9.2 模板和钢筋( 1 )碾压混凝土应采用能适应快速施工和连续施工的模板,并需满足振动碾靠近模板时能正常碾压作业;采用预制混凝土模板作为建筑物内一部分时,应保证模板搭接部分与内部碾压混凝土紧密连接14.9.3 碾压混凝土施工( 1 )碾压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遵守SL53 一1994 第3 章的有关规定( 2 )拌制碾压混凝土应遵守SL53一1994 第4.2 节的有关规定( 3 )碾压混凝土运输应遵守SL53 一1994 第4.3 节的有关规定(4)碾压混凝土卸料和平仓应遵守SL53 一1994 第4.4 节的有关规定( 5 )碾压混凝土的碾压应遵守SL53一1994 第4.5 节的有关规定( 6 )碾压混凝土层、缝面处理应遵守SL53 一1994 第4.7 节有关规定( 7 )碾压混凝土异种混凝土浇筑应遵守SL53 一1994 第4.8 节的规定( 8 )碾压混凝土的养护和防护应遵守SL53 一1994 第4.9 节的规定( 9 )碾压混凝土的埋设件施工,应遵守SL53 一1994 第4.l 0节的有关规定( l0)特殊气象条件下的施工,应遵守SL53 一1994 第4.11 节的规定14.9.4 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碾压混凝土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次数应参照SL53 一1994 表5.1.1 的有关数据选定( 2 )碾压混凝土的拌制质量检验应遵守SL53一1994 表5.2 节的规定( 3 )碾压混凝土现场质量检验和验收应遵守SL53一1994 第5.3 节、第5.4 节的规定14.9.5 完工验收碾压混凝土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 )碾压混凝土建筑物的竣工图;( 2 )碾压混凝土试验成果分析统计表;( 3 )碾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4)碾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5 )碾压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 )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l4.l0泵送混凝土14.l0. 1 一般要求( 1 )泵送混凝土施工前,应将模板、钢筋等各项前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2 )泵送混凝土施工的供应遵守JGJl0一1995 第4 章的规定;施工设备及管道的选择与布置应遵守JGJ / Tl0一1995 第5 章的规定;混凝土的泵送与浇筑应遵守JGJ / Tl0一1995 第6 章的规定;混凝土泵送施工的质量控制应遵守JGJ / Tl0一1995 第7 章的有关规定( 3 )泵送混凝土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4.10.2 泵送混凝土施工配合比( 1 )泵送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符合《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55 一2 00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一2002 )和《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 l0 7 一87 )的要求( 2 )泵送混凝土施工的可泵性,可用压力泌水试验结合施工经验进行控制,一般l 0 s 时的相对压力泌水率S10不宜超过4 0 % ( 3 )泵送混凝土的施工参数可参照《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一2002 )的规定选用14.11 计量和支付14.11.1 模扳(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2 )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2 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3 普通混凝土( 1 )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 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 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 m2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 )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 )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7 )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 )混凝土坝体的接缝灌浆(接触灌浆),按设计图纸所示要求灌浆的混凝土施工缝(混凝土与基础、岸坡岩体的接触缝)的接缝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9 )混凝土坝体内预埋排水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4 预制混凝土( 1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预制混凝土的钢筋费用和模板费用,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5 预应力混凝土( 1 )预应力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预应力混凝土的锚索费用,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预应力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6 水下混凝土水下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浇筑范围内混凝土灌注前后的水下地形测量平、剖面图计算水下混凝土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14.11.7 碾压混凝土( 1 )碾压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碾压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碾压混凝土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碾压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和生产性碾压试验的费用包含在相应子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16 章砌体工程16.1 一般规定16.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16.1.2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3 )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16.1.3 主要提交件( 1 )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2 )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 )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约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 )施工进度计划等( 2 )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 )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2 )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 3 )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 )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 )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3 )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钓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6.1.4 引用标准( l )《 烧结普通砖》 (GB 5101 -2003) ; ( 2 )《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2002 ) ; ( 3 )《 烧结多孔砖》 (GB 13544 -2000); ( 4 )《 浆砌石坝设计规范》 (SL 25 -2006 ) ; ( 5 )《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51 251 -2000);( 6 )《 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 (SD120-1984) ; ( 7 )《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 GJ 52 -2006 ) ; ( 8 )《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2006) ; ( 9 )《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 GJ / T14 -2004 ) ; ( 10)《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 (J GJ / T 137 -2001) ;( 11 )《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 GJ 98 -2000)16.2 石砌体工程16.2.1 材料( 1 )石料:1 )一般石料应遵守GB 50203-2002 第7.1.1 条和第7.1.2 条的规定;2 )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25 -2006第3.1.1 条的规定。( 2 )胶凝材料:1 )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 条的规定;2 )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 63-2006 的有关规定( 3 )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 )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16.2.2 浆砌石坝砌筑( 1 )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120-1984 第2 章的规定( 2 )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120-1984第4 章第1 节的规定。( 3 )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SD120-1984第4.2.4 -4.2.9 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 条的规定。( 4 )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120-1984第5.1.3-5.1.15 条的规定。( 5 )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 50203 -2002第7.2 节和第7.3 节的规定。16.2.3 干砌石护坡砌筑( 1 )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 mrll ,含泥量应小于5 %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 2 )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 mrll ,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 3 )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16.2.4 干砌石挡土墙砌筑( l )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1 : 5 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 2 )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 3 )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 4 )当砌体高度超过6m 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 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 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l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16.2.5 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 1 )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 )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6.2.1 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 )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120-84第4.2.21 条第3 款的规定(钓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5 )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 50203 -2002第7 章的规定16.2.6 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 )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 2 )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3 )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钓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5 )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 6 )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7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6.3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16.3.1 材料( 1 )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砰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按GB 13544-2000 的规定执行(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砰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 3 )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GB 50203-2002第4 章的有关规定16.3.2 砖砌体施工砖砌体施工应遵守GB 50203 -2002第4.2-4.6 节和第5 章的有关规定16.3.3 小砌块砌体施工( 1 )小砌块砌筑应遵守JGJ / T14 -2004 第7.3 节和第7.4 节的有关规定( 2 )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JGJ / T14-2004第7.5 节的有关规定( 3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JGJ / T14-2004 第7.6 节的有关规定16.3.4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 -2002第5 章的规定进行(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 -2002第6 章的有关规定进行。16.3.5 完工验收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 2 )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 3 )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6.4 计量和支付( 1 )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24 章 工程安全监测24.1 一般规定24.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埋设、验收和施工期监测24.1.2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安装、调试、埋设和维护;施工期监测及建筑物安全评价等( 2 )承包人应负责保护监测仪器设备在工程施工中和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发生已安装埋设的监测仪器设备遭受损坏,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时予以修理或置换( 3 )本合同所列项目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有监测仪器设备、全部监测原始数据及监测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24.1.3主要提交件( 1 )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监测仪器设备,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前,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编制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监测仪器设备采购清单;2 )各项仪器设备的计划到货时间;3 )主要仪器设备的产品样本和询价资料;4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 )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技术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编制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和维护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监测仪器设备编码及其电缆标识规则;2 )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方法和程序;3 )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详图;4 )施工期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措施;5 )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6 )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与工程建筑物施工的协调安排和要求( 3 )安装埋设记录和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向监理人提交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的施工记录和质量检查报表,其内容包括:1 )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前、后的测试和调试记录;2 )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和调试记录;安装埋设质量检查表和监理人签证表;3 )施工期监测记录;4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4)施工期监测规程承包人应在监测工作开始前,编制监测规程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监测点、观测站的位置和埋设时间;监测仪器的监测方法、频次、读数仪表、测读精度控制以及测值换算公式.2 )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方法、监测检查程序;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护技术措施3 )各监测点监测仪器的基本资料的及监测记录整理、整编和分析方法( 5 )施工期监测资料整编及成果分析报告承包人应在全部监测设施移交前,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监测月报、年报,包括原始监测记录在内的监测资料整编及成果分析报告,提交监理人24.1.4 引用标准( 1 )《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GB / T 12897 一2006 ) ; ( 2 )《 国家三角测量规范》 (GB / T 17942 一2000); ( 3 )《 水位观测标准》 ((子BJ 1 38 一1990); ( 4 )《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 12898 一1991 ) ; ( 5 )《 大坝安全自动监测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51 268 一2001 ) ; ( 6 )《 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 (51 264 一2001 ) ; ( 7 )《 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 (51 169 一1996 ) ; ( 8 )《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60一1994 ) ; ( 9 )《 水电水利工程岩体观测规程》 (DL / T5006 一2007) ; ( 10)《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 (DL / T 5209 一2005) ; ( 11 )《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DL / T 5178 一2003) ; ( 12 )《 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 (Dl / T 16818 一1997 ) ; ( 13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Dl 52 一1993 ) ; ( 14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9 号。24.2 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检验和安装埋设24.2.1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监督下,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对所有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招标采购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规定,采购仪器设备及其安装附属材料等( 2 )招标采购的国产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必须持有《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主管部门检定,并持有生产厂家的相关标准校准度和检验合格证书( 3 )监测仪器使用的电缆应是能负重、防水、防酸、防碱、耐腐蚀、质地柔软的水工观测专用电缆,其芯线应为镀锡铜丝,适应温度范围在一20一6 0℃ 之间电缆芯线应在l00M内无接头。(4)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前,将采购的仪器设备的详细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核,应提交的仪器设备资料包括:1 )仪器设备采购清单(包括型号、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 2 )仪器设备制造厂名称、生产许可证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3 )仪器设备的检验和测试规程;4 )仪器设备安装和埋设方法;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5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其费用应已包括在上述采购合同内。24.2.2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和验收( 1 )承包人应要求生产厂家在监测仪器设备出厂前,完成全部监测仪器设备的调试、检验和率定等工作每项设备均应提交检验合格证书( 2 )监测仪器设备运至现场后,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要求,对生产厂家提供的全部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和验收。( 3 )所有光学、电子测量仪器必须经批准的国家计量和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和率定,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测试,对电缆还应进行通电测试及防水检验其测试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 )承包人应根据检验结果编写仪器设备检验报告,并应在仪器设备开始安装前,提交监理人审核确认合格后进行安装埋设。24.2.3 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 1 )承包人应将监测仪器设备的埋设计划列人建筑物的施工进度计划中,以便及时提供工安装埋设作面,协调好与建筑物施工的相互干扰( 2 )仪器设备安装和埋设中应使用经批准的编码系统,对各种仪器设备、电缆、监测断面、控制坐标等进行统一编号每支仪器均须建立档案卡和基本资料表,并将仪器资料按发包人指定的格式录人计算机仪器档案库中。( 3 )承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监测仪器设备布置与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埋设若监理人检查发现埋设的仪器设备失效,有权指示承包人应立即置换。(4 )仪器电缆的敷设应按施工图纸和生产厂家说明书进行,尽可能减少接头,拼接和连接接头承包人应在所有仪器的电缆上加设至少3 个耐久、防水、间距为20M的标签,以保证识别不同仪器所使用的电缆。( 5 )仪器设备及电缆安装埋设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测读初始值提交监理人。( 6 )每支仪器安装和埋设后,承包人应将仪器的安装埋设考证表提交监理人。( 7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保护好所有仪器设备(包括电缆)和设施,包括为保护部位提供保护罩、保护标志和路障等未完成管道和套管的开口端应及时加盖。24.3 施工期安全监测及其监测资料整编24.3.1施工期安全监测( 1 )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记录初始读数,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监测规程负责施工期的全部安全监测工作,直至向发包人移交全部监测设施为止。( 2 )若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施工期安全监测,则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建立初始读数和正常运行 天后,经监理人检验合格,由承包人将监测仪器设备,连同监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卡、安装埋设考证表和验收资料等全部移交给发包人。( 3 )施工期监测数据的采集工作必须按照监测规程规定的监测项目、测次和时间进行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理人指示,适当调整监测次数和时间(4)承包人应对埋有监测仪器设备的工程建筑物进行巡视检查,并应将检查项目和巡检计划,提交监理人巡检内容包括:1 )按指定的格式作好日常巡检记录,并编制报表提交监理人2 )年度巡检应在每年汛期进行,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巡检结束后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提交巡检报告3 )如发生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持续高水位以及建筑物出现其它异常等情况时,应进行特别巡检,并按监理人指示增加测次特别巡检结束后,应及时将特别巡检报告提交监理人24.3.2 施工期安全监测资料的整编( 1 )承包人应将监测仪器埋设的竣工图、各种原始数据和有关文字、图表(包括影像、图片)等资料,综合整理成安全监测成果,汇编成册( 2 )承包人应在每次监测后立即进行原始数据记录的检验和分析、监测物理量的换算,以及异常值的判别等工作如遇天气、施工等原因,造成监测数据突变时,应加以说明。( 3 )经检查检验后,若判定监测数据不在限差以内或含有粗差,应立即重测;若判定监测数据含有较大的系统误差时,应分析原因,并设法减少或消除其影响。(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整编内容包括:1 )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工作总报告。2 )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要求和安全监测措施计划等的有关文件。3 )仪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工作原理和使用说明的仪器资料以及测点布置和仪器埋设的原始记录,仪器维护记录等。4 )日常监测和巡检的原始记录、报表和报告,包括特征值汇总表、每个测点监测数据过程线、监测成果分析资料、物理量计算成果及各种图表等。5 )其它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安全检查报告、事故处理报告、仪器设备管理档案,以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结论、咨询会议记录以及意见和建议等。( 5 )所有监测资料要求按发包人指定的格式或按SL 169 一1996 指定的格式建立数据库,输人计算机用磁盘或光盘备份保存并刊印成册。24.4 质量检查和验收24.4.1 监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交货验收承包人采购的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应按采购项目清单进行检查和交货验收,并应同时将监测仪器设备的出厂检验测试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交监理人。24.4.2 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质量的检查和验收每项工程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立即对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才能允许工程建筑物继续施工,并立即进行监测工作。24.4.3 完工验收( 1 )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在进行工程建筑物完工验收的同时,申请对本工程安全监测项目进行完工验收,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 )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编号、部位、仪器名称、起测日期、目前状态等); 2 )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和安装埋设记录;3 )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竣工图;4 )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报告(包括监测仪器特征值汇总表、各测点的数据过程线)。( 2 )本合同工程建筑物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及其监测原始数据及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应完好地移交发包人。( 3 )全部监测仪器设备的保修期与工程保修期相同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设计要求,负责维护全部仪器设备的应用性能,一旦由于仪器自身或埋设原因发生仪器设备失效,应由承包人负责更换对无法更换的埋置设备,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指示,采取补救措施,设法满足安全监测数据的采集要求。24.5 计量和支付( 1 )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仪器设备的数量以相应的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支付。( 2 )监测仪器的电缆的采购及敷设,按施工图纸所示的有效敷设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3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安全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现场监测)、设备维护、资料记录和整理、资料分析、建模建库、安全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施工期安全监测项目总价支付。(4 )观测墩、水准点及其它测量标志观测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墩体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或以施工图纸所示墩体数量以个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或个)的工程单价支付。( 5 )水位观测孔、扬压力测孔、坝基温度测孔等钻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钻孔深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6 )多点位移计钻孔、滑动测微计钻孔、固定测斜仪钻孔、倒垂孔、双金属标孔等取芯钻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钻孔深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由于承包人失误未按本技术条款相关规定取得有效芯样的钻孔,发包人不予支付。( 7 )观测房以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第 四 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 日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2、授权委托书三、诚信投标承诺书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项目管理机构七、资格审查资料八、原件的复印件九、其他资料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证号: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本投标文件。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其他补充说明)。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___ __年__ __月____日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备注1缺陷责任期1.1.4.5自本标段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1 年。2逾期完工违约金11.51000元/天3逾期完工违约金限额11.5 10 %签约合同价4提前完工的奖金11.6不奖5提前完工的奖金限额11.6不奖6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全部施工期内除水泥进行价格调整外,其余材料不作调整7开工预付款金额17.2.110%签约合同价8材料、设备预付款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无9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3.3(2)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10质量保证金限额17.4.2完工结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85%;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0%,留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待完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息退还(如有剩余)。11保修期19.7自本标段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 1年。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二-2、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三、诚信投标承诺书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投标;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四、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六、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本项目采用银行汇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票的复印件。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会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 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手机不良行为或被通报的情况在其他项目任职职情况(含未竣工但中途更换成其他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如中标,是否仅在本合同工中任职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目前任职项目状况项目名称担任职位可以调离日期备注注: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及其它主要人员。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七、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二)、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本章“七、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三)、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3年指2010年10月至 2013 年9月)序号诉讼及仲裁内容诉讼及仲裁中的地位缘由结果备注一诉讼事项二仲裁事项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本章“七、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四)近3年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名称单位 2009 年2010 年 2011 年一、注册资金万元二、净资产万元三、总资产万元四、固定资产万元五、流动资产万元六、流动负债万元七、负债合计万元八、营业收入万元九、净利润万元十、现金流量净额万元十一、主要财务指标1、净资产收益率%2、总资产报酬%3、主营业务利润率%4、资产负债率%5、流动比率%6、速动比率%注:1、本表应附近三年(指2009年、2010年、201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3、拟投人本项目的流动资金证明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银行对帐单。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适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注:须同时提供经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或完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验收(监督)意见或项目法人出具的单项合同工程法人验收鉴定书,三者缺一不可。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六)、资格审查自审表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审查结果引用的证明材料对应页码1营业执照有效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3资质证书及等级有效4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技术负责人)A类证书5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A类证书及任职文件6项目负责人资格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或浙江省水利厅三级项目经理聘用资格证书、B类证书7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水工(或水利)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8质量负责人资格相应岗位证书9安全负责人资格C类证书10施工员资格相应岗位证书11专职安全员资格相应岗位证书、C类证书12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有效13由投标人单位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14投标人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已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有效15(七)履约行为表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下列内容1、正在被责令停业的;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4、自2010年1月1日以来,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地市级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5.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6、被地市级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水利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7、自2010年1月1日以来,被地市级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违规违法行为的。 八、原件的复印件序号名称备注1营业执照副本2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证书)以及相应的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任职文件5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或浙江省水利厅三级项目经理聘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6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7质量负责人的有效岗位证书、施工员的有效岗位证书、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书)及有效岗位证书8由投标人单位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签订的劳动合同9投标人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已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10法律文书如有11其它如有12 九、其他材料(一)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招标人):我 (投标人)公司拟派参加 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 (拟派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目前无在建工程。我方深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以上承诺内容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任何处理;如已中标的,愿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接受被没收投标担保的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 标 人(盖章): 日期:年 月 日(二)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自2010年10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承 诺 书 (招标人):我公司参加项目投标,我公司在此承诺,自2010年10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以来我公司及拟派项目经理 无任何行贿犯罪记录。特此承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 标 人(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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