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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医院《章程》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中医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发布时间 2021/8/16 关键词中医院   近期更新1项目点击关注“中医院”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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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章程核准(备案)证明》要求,我院将对医院《章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31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联系我院党院办,联系电话****-********查看详情

浙江省中医院
2021年8月16日

浙江省中医院章程

序 言

浙江省中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浙江省东方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保健、康复为一体,具有鲜明中医特色和中西医医疗优势的现代化综合性三级甲等中医院。医院前身为浙江省立医院,创建于1931年,是浙江省首家省级公立医院。1956年,医院改组为浙江省中医院。1980年,医院成建制划入浙江中医学院,成为浙江中医学院附属医院。2006年,医院更名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临床医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院依法办院和自主管理,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举办主体:浙江中医药大学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三条医院名称:浙江省中医院,简称浙江省中,英文名称:Zhejiang Provincial Hospital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ZJHCM;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简称浙中医大附一院,英文名称: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Zhejiang Chinese Medical University;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英文名称:The First Clinical College of Zhejiang Chinese Medical University;浙江省东方医院,英文名称:Zhejiang Dongfang Hospital。

第四条医院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邮电路54号(湖滨院区),杭州钱塘新区下沙9号大街9号(下沙院区),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教路1号(城西院区)。

医院网址:www.zjhtcm.com

第五条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六条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医院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院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卫生健康和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传承发展创新中医药事业,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医学事业发展。

第八条功能定位: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及康复等任务。强化综合医疗能力,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医院是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项目储备库重点中医医院和国家区域中医诊疗中心。

第九条医院使命:举医为公 关爱生命 呵护健康。

医院愿景:国内一流,公益、人文、和谐、卓越的研究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集团。

医院办院理念:融汇中西医学,贯通传统现代。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条代表党和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二条审核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四条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五条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六条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医院行使内部机构设置、人事管理、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学科专科建设、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转化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八条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卫生健康与教育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传承发展创新中医药事业,促进中西医交融,提高医疗综合服务能力;

(四)承担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五)开展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六)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七)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国家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助任务;

(八)根据规划和需求,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九)开展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帮扶工作;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医院的业务范围以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一条医院接受上级党委与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章 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领导与决策

第二十二条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医院设党委书记一名,党委副书记职数和党委委员数量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

第二十四条医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定“两个维护”;

(二)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健康与教育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三)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设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讨论和决定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推动医教研协调发展;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并组织实施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六)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七)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一)推动和督促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二)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二十五条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对党委负责,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六条医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列席党委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党委会议采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的表决采用票决制。

第二十七条医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相关程序任用。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研究提出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重一大”等相关事项;

(三)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工作,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四)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

(六)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学术组织、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和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医院行政班子成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医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事项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医院建立健全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明确决策程序,建立党委书记、院长交流磋商和会前沟通会制度。

第三十一条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管理、任期、任期目标、考核评价等事项,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医院预算,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节 基层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党委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设立党支部。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三)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内设机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党支部书记纳入内设机构负责人正职管理。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医院根据事业发展和各项业务管理的需要,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重大事项须经相关专业委员会论证后方可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决策。

第三十六条各专业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拟定委员会章程、工作职责及制度,根据相关制度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及委员,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提交医院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七条各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需讨论并决定的事宜按委员会制度的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予以保密,并遵循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三十八条专业委员会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实际发展要求,由委员会主任提交调整报告至院长办公会审议,医院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九条各专业委员会根据相关章程和制度开展活动,期满换届。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医院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职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医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点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医院年度工作、财务预决算、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聘任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有关重大事项;

(五)按有关规定对医院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

(六)监督医院章程、规章制度、决议、决策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审议上一届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八)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医院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其他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医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中国共产党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称纪委)是医院的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医院设纪委书记一名,纪委副书记职数、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纪委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四十四条医院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情况,以及落实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建设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行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五)完善党风廉政制度规范,构建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规查处或协助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第四十五条医院设立监察机构,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对医院内各单元及职工进行贯彻执行规章制度和决策决定的监督检查;受理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并调查处理;受理对处分决定的异议或申诉。

第四十六条医院设立审计机构,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内设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医院接受卫生、审计、财政、物价、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接受相关巡视、巡查。

第四十八条医院依法实行党务、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有关信息,接受全院职工、社会舆论监督。

第五节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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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党委和行政各项决议和决定;加强医院基层党建工作,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执行、细化医院在党建、医疗、教学、科研、护理、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推动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形成;为医院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业务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医疗质量、安全和服务水平;运用丰富诊疗手段,突出中医药优势,不断提高临床疗效;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

第五十条医院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内设机构负责人实施任期目标管理和年度及期满述职考评制度。任期届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换届。

第六节 统一战线

第五十二条医院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做好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支持各级党外代表参政议政、建言执政。

第五十三条医院发展重要规划、重大举措、重要人事安排,广纳党外代表人士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医院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邀请党外人士代表列席,推动医院管理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十五条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十六条医院各院区实行统一法定代表人、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人事、统一财务、统一采购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五十七条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分级管理。医院发展规划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党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内设机构管理团队按照医院发展规划讨论制定机构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党委会议批准通过。

第五十八条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医院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科室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科室在医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履行本科室主要职责。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九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行公开招聘和全员聘任制度,依法对职工进行聘任、解聘、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第六十条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突出管理、技术、责任、风险等因素在绩效评价中的地位。

第六十一条建立健全职工评价体系。制定人才引培方案,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鼓励职工国内外研修进修;完善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模式,公平、公正、公开考评。

第六十二条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注重名医“师带徒”工作,建立名医工作室、中医流派工作室等,促进名老中医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以及中医流派的传承、发展和创新。

第三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六十四条医院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专科医疗、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以及其他医疗服务,接受各级医疗机构转诊。

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十五条医院坚持立德树人的教育原则和“院院合一”运行模式,培养临床能力突出、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深受社会和用人单位欢迎的现代医学人才。注重学生理想信念、健全人格、人文精神、思维体系、知识结构的培养。

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及各专业继续教育。

第六十六条医院建立健全能够有效支撑中医临床疗效提高和学术发展、体现中医行业科研规律的临床科研组织模式和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开放共享的科研平台、协作攻关平台和成果集成转化应用平台;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以科技创新推动临床学科和专科的发展,提升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四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七条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十八条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资金运作,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服务医院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六十九条医院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医院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透明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七十一条医院接受财政、审计等各级主管部门对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的监督、审计。

第七十二条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节 后勤及保障管理

第七十三条医院后勤以服务临床一线为原则,以提高患者和职工的满意度为工作目标,通过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人性化、信息化管理,持续推进后勤保障服务能力,为医院发展提供优质、安全的环境。

第七十四条医院依据国家规范实行药品、医用耗材、医学装备和项目工程等采购,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医院以“国际视野、国内一流、具有中医药特色”为目标,把“信息作为医院重要资源”为理念,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服务患者、服务临床、服务科研、服务科学管理创造有力的信息支撑平台。

第七十六条医院借助信息化技术,拓展智慧医疗和远程医疗,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护患者隐私。强化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医院内部、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六章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七条医院职工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医院充分保障职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职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七十八条职工在依法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力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力: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和合同约定公平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职业所需的发展机会和条件、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就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享有监督权,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七)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力。

第七十九条医院职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以人为本,救死扶伤,勤奋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行医,恪守医德,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三)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忠诚医学事业,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文化建设

第八十条医院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挖掘、传承、弘扬中医药传统文化,凝练医院文化内核,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

第八十一条医院文化建设紧密围绕“公”字展开,坚持“外示公心,内修医道”,着力打造举医为公的“公医院”。

医院的核心价值观:精诚合作成就卓越团队,仁和济世呵护人类健康。

医院的院训:精诚 仁和。

医院的服务理念:爱心 责任心 将心比心。

医院的六廉文化: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辩。

第八十二条医院文化识别系统主色以“古铜色”为基础色,代表传统而又开放,象征医院传承发展传统医学,坚持融汇中西医学。

医院院徽:以“公”字为核心,融合“爱心无限、大爱无疆、行业属性、浙派地域”等理念;以盾牌形状为内框,寓以守护生命的责任,下方为数字1931,铭记建院时间与历史使命;外框为圆形,圆圈内上部是“浙江省中医院”,下部为医院名称的英文,突出医院主体与标识。

医院院歌:《杏林春暖》。

医院院庆日:6月26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并讨论,党委会议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由医院发布。

第八十四条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五条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医院宗旨、功能定位、医院愿景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确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浙江省中医院。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于2019年10月30日经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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