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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呼伦贝尔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审查 用电管理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发布时间 2021/9/10 关键词审查用电管理   近期更新3793项目点击关注“审查,用电管理”实时招标项目
招标业主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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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5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7〕17号)、《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呼市监价竞字〔2020〕20号)要求,现对《呼伦贝尔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广泛征求意见。若本办法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含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形或内容,请于2019年9月25日前向市工信局书面反馈。

2021年9月10日

(联系人:季雁楠,联系电话:********查看详情122,邮箱:hlbejxwdlk@163.com,通讯地址: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新区政务综合楼D区1122,邮编:021000)


呼伦贝尔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针对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有序用电工作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呼伦贝尔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呼伦贝尔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工信局局长和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总经理为副组长,市工信局主管副局长、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生产和营销的主管副局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呼伦贝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信局副局长为主任,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生产和营销的主管副局长、市工信局电力科主管科长为副主任,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营销、调度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为成员。

呼伦贝尔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负责有序用电的指挥工作,办公室负责有序用电的方案审批、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旗市区相应成立有序用电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有序用电方案的编制、审查及有序用电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及各旗市区供电公司、电力公司是有序用电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电力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第三章 有序用电方案编制及审批

第七条有序用电分为如下四级预警等级:

1、Ⅳ级(蓝色)预警:一般,电力缺额5%以下;

2、Ⅲ级(黄色)预警:较重,电力缺额5%~10%;

3、Ⅱ级(橙色)预警:严重,电力缺额10%~20%;

4、Ⅰ级(红色)预警:特别严重,电力缺额20%以上。

第八条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

第九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优先保障以下用电:

1、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2、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3、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4、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5、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

6、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第十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1、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

2、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3、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4、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5、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第十一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达到电源配置标准的重要电力用户应优先保障供电,如需安排负荷调控计划,一般可按如下原则:

1、特级重要电力用户不列入负荷调控计划;

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列入Ⅰ级负荷调控计划;

3、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列入Ⅱ级及以上负荷调控计划;

4、三级重要电力用户列入Ⅲ级及以上负荷调控计划;

5、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企业规模及生产特点,参照上述原则安排负荷调控计划。

列入负荷调控计划的重要电力用户,要注明其用户等级。

第十二条各旗市区有序用电领导机构指导电网企业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有序用电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四级预警等级编制对应的电力负荷调控措施预案表,要求定用户、定负荷、定调控顺序;

2、编制事故限电(拉路)序位预案表,要求定线路、定负荷、定调控顺序。

第十三条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负责编制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与黑启动应急预案,并汇总各旗市区有序用电方案,编制呼伦贝尔市年度有序用电方案,上报呼伦贝尔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呼伦贝尔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年度有序用电方案进行审查,由市工信局下达批复。

第四章有序用电方案的预警及实施

第十五条呼伦贝尔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负责有序用电的指挥,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负责有序用电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有序用电分为三类:事故有序用电、计划有序用电和临时有序用电。

第十七条当电网发生突发性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等危及电网安全时,实施事故有序用电方案。

当发生突发事故时,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根据事故影响地区和程度,按照事故限电序位预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第一时间电话上报有序用电领导小组,根据领导小组指令及时发布警报及通告;电网运行初步稳定后,根据电网缺额程度,参照计划停(限)电的四级负荷调控预案,迅速制定后续应对方案,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原因、应对措施及后续方案书面报有序用电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发布预警、通知重要用户并公告。

执行事故有序用电方案时,要按照先拉路保安全,然后由低到高逐级进行负荷调控、同时倒序恢复被拉闸的线路,最后由高到低逐级解除负荷调控指令的顺序执行。

第十八条当全网或区域电力供应短缺或持续危机、电网或用户计划进行改造或检修等原因需要停限电时,实施计划有序用电方案。

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根据电网电力缺额情况或计划改造、检修的需要,向呼伦贝尔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书面申报实施有序用电方案的等级、起止时间、范围及停限电序位;呼伦贝尔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批复方案并下达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命令。

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在接到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命令后发布预警,对重要用户下达停限电通知书,并通过电话及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停电预告。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必须严格按批复的等级、时间、范围及停限电序位执行。实施计划有序用电必须提前7天发布预警、通知重要用户并公告。

执行计划有序用电方案时,要按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负荷调控的顺序逐级实施预案,主要采取用户自限的措施。恢复供电时,按上述次序反向实施。

第十九条当因输变配电设施改造、检修、事故抢修等需要对局部线路短时间临时停限电,但不会造成电网大面积停限电时,实施临时有序用电。

当已发生事故导致电力供应中断,或发现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电进行消缺时,供电企业可参照事故有序用电的程序立即进行抢修,同时上报当地有序用电领导小组、通知重要用户并公告;短时间内不能恢复供电,须书面向当地有序用电领导小组报告临时有序用电方案,通知重要用户并公告停电时间。

当发现一般性事故隐患需停电进行消缺,供电企业参照计划有序用电的程序,首先向当地有序用电领导小组申报临时有序用电申请,批准后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并公告,按批复的时间执行。

上述临时有序用电不必发布预警,但须对影响到的区域进行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

第二十条实施有序用电时,有序用电领导小组根据电网停限电的范围、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呼伦贝尔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与黑启动应急预案,如有必要,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呼伦贝尔市应急局申请启动相应社会救援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在电网恢复供电能力后,立即终止有序用电方案,恢复正常供电,报告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后发布公告解除预警,并将本次有序用电实施情况及总结书面向有序用电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如因需及早排除电力隐患等原因无法按规定时限提前通知用户时,供电企业可征求重要用户同意或与用户共同采取临时供电措施。

生产设备或工艺对电能质量、连续供电时间有特殊要求的重要用户,供电企业必须在制定有序用电计划前与用户做好沟通,合理安排其停限电时间或做好临时供电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要做好信息沟通及咨询服务工作,在实施有序用电方案过程中,客服窗口部门随时掌握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及时发布信息及答复用户咨询。如因气候、检修进度等原因无法按原计划恢复供电,或因事故升级而导致需要提高预警及有序用电等级时,供电企业需提前向有序用电领导小组提出补充申请,批准后及时发布预警、通知重要用户。

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拆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有序用电计划批准后,如用户不按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供电企业有权在本次有序用电实施过程中停止对其供电,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承担。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如因用户长期拖欠电费,供电企业拟对其停止供电,供电企业须事先向当地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备案,按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呼伦贝尔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呼伦贝尔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白海林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刘青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孟青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嬴 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

二、呼伦贝尔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主 任: 宋立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副主任: 靳洪伟 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王永刚 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宋学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科科长、四级调研员

成 员: 侯桂茹 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

张 斌 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营销部副主任

马喜明 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调度处科长

李海龙 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营销部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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