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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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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重庆市-重庆市-渝北区 发布时间 2013/12/17
招标业主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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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 项目编码 ********查看详情131*****501001
项目名称 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
招标/发包方式 公开招标

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773-1341GNCQ131143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已由渝发改能【2008】543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愿意参与该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
2.2 工期要求:118日历天,从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计算。
2.3 工程规模:综合值班室432平方米,综合设备间164平方米,场区道路约1104.9平方米,工艺装置区地面970平方米,植草砖约860平方米,截水沟长约244米及室外栏杆、台阶。
2.4 工程地点: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中国采招网( bidcenter.com.cn)
2.5 招标范围:施工测量放线;三通一平(解决电源、水源、进场道路、场地平整);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进出场运输,施工机具安装、调试及拆卸;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含为机具、材料进出场而修筑的通道)、临时设施的修筑;综合值班室及综合设备间土建、水、电施工,场区道路、植草砖、截水沟及室外栏杆、台阶施工;各种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工程完工后场地清理;施工中所办理的各种手续,以及施工中的各种协调工作。
3.投标人的资格和业绩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屋建筑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资质。
3.3 2010年至今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该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独立承包的工程业绩,不得是分包工程业绩,且须附业绩证明材料。
3.4 拟派驻项目经理具备注册二级以上市政工程或房屋建筑建造师资格。
3.5 2010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的投标、施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没有因违法违规、严重违约、安全问题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工程招标不需报名,直接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12月17日起,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
www.cpcb.com.cn)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答疑文件等所有招标相关资料。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将招标的相关资料和修改、补充等信息全部发布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递交投标文件时支付招标文件的费用,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4.3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质疑,必须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指定位置在规定质疑期内匿名质疑,提出质疑时间应在2013年12月20日12:00时前(北京时间),过期不再受理质疑。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4年1月8日14时00分, 地点为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接标处(具体接收投标文件时间段及接标处请开标当日详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或递交投标文件时不交纳招标文件费用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6.
报名时间及方式:无需报名,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视为获得投标资格。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分公司
联系人:周文喜 联系人:周进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头塘村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58号供气分公司大楼5楼 6楼
电 话:***-********查看详情 电 话:***-********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
传 真:***-********查看详情 传 真:***-********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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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招标编号:0773-1341GNCQ131143招标文件招标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人:周进 资格(章)  渝建[招]********查看详情号 审核人: 刘肖肖 资格(章)渝建[招]*******查看详情号 2013 年12月 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28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8第五章 技术规范及标准……………………………………………90第六章 图纸…………………………………………………………90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90 第一章 招标公告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773-1341GNCQ131143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已由渝发改能【2008】543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愿意参与该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工程名称: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2.2 工期要求:118日历天,从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计算。2.3 工程规模:综合值班室432平方米,综合设备间164平方米,场区道路约1104.9平方米,工艺装置区地面970平方米,植草砖约860平方米,截水沟长约244米及室外栏杆、台阶。2.4 工程地点: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2.5 招标范围:施工测量放线;三通一平(解决电源、水源、进场道路、场地平整);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进出场运输,施工机具安装、调试及拆卸;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含为机具、材料进出场而修筑的通道)、临时设施的修筑;综合值班室及综合设备间土建、水、电施工,场区道路、植草砖、截水沟及室外栏杆、台阶施工;各种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工程完工后场地清理;施工中所办理的各种手续,以及施工中的各种协调工作。3.投标人的资格和业绩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屋建筑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资质。3.3 2010年至今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该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独立承包的工程业绩,不得是分包工程业绩,且须附业绩证明材料。3.4 拟派驻项目经理具备注册二级以上市政工程或房屋建筑建造师资格。3.5 2010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的投标、施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没有因违法违规、严重违约、安全问题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3.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本工程招标不需报名,直接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12月17日起,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答疑文件等所有招标相关资料。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将招标的相关资料和修改、补充等信息全部发布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递交投标文件时支付招标文件的费用,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4.3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质疑,必须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指定位置在规定质疑期内匿名质疑,提出质疑时间应在2013年12月20日12:00时前(北京时间),过期不再受理质疑。5.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4年1月8日14时00分, 地点为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接标处(具体接收投标文件时间段及接标处请开标当日详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或递交投标文件时不交纳招标文件费用的,招标人不予受理。6. 发布公告的媒介6.1 本次招标公告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上发布。6.2 报名时间及方式:无需报名,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视为获得投标资格。7. 联系方式招标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分公司联系人:周文喜 联系人:周进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头塘村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58号供气分公司大楼5楼 6楼电话:***-********查看详情 电话:***-********查看详情********查看详情传真:***-********查看详情 传真:***-********查看详情********查看详情2013年12月16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1工程名称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21.2工程地点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31.3工程规模综合值班室432平方米,综合设备间164平方米,场区道路约1104.9平方米,工艺装置区地面970平方米,植草砖约860平方米,截水沟长约244米及室外栏杆、台阶。41.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51.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61.6质量要求按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质量标准达到合格71.7工期要求118日历天,从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计算。82招标范围1、施工测量放线;2、三通一平(解决电源、水源、进场道路、场地平整);3、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进出场运输,施工机具安装、调试及拆卸;4、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含为机具、材料进出场而修筑的通道)、临时设施的修筑;5、综合值班室及综合设备间土建、水、电施工,场区道路、植草砖、截水沟及室外栏杆、台阶施工6、各种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7、工程完工后场地清理8、施工中所办理的各种手续,以及施工中的各种协调工作。9☆3投标人专业类别及资质业绩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屋建筑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资质。3、2010年至今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施工业绩。该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独立承包的工程业绩,不得是分包工程业绩,且须附业绩证明材料。4、拟派驻项目经理具备注册二级以上市政工程或房屋建筑建造师资格。5、2010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的投标、施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没有因违法违规、严重违约、安全问题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6、重庆市外投标企业必须在渝注册有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并且分支机构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了入渝登记备案。105踏勘现场自行踏勘114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3年12月20日12:00时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质疑区”提出质疑,并自行上传124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人于2013年12月23日17:00时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补遗、答疑区”自主下载138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13年12月20日12时 00分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提出质疑。14结算货币人民币1512最高限价总价*******查看详情元(分项工程限价详见12.14)1613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714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帐户(开户行)通过转帐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3小时(2014年1月8日11时00分)前到账。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万元整(人民币)3、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任选其一):项目编码:********查看详情131*****501001项目名称: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1)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投标保证金账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860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2)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查看详情141*****6666-6860 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90天。6、未在交易中心办理过基本账户登记的投标人在开标前3天应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对基本帐户进行登记,“投标单位银行基本帐户登记表”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未事先登记的投标人开标时须携带本单位基本账户银行证明出示查验,并提供复印件盖鲜章。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市交易中心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收到经项目监督部门备案的合同副本和招标人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市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1811投标文件组成及数量投标函部分3份(正本1份,副本2份)技术部分5份(正本1份,副本4份)商务部分5份(正本1份,副本4份)资格审查部分5份(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光盘1份1918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地点: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接标处(具体接收投标文件时间段及接标处请开标当日详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时间:2014年1月8日13时00分至14时00分时2022开标时间、地点开始时间(北京时间): 2014年1月8日下午14:00 时地点: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开标室请开标当日详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2127评标办法本项目在最高限价基础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分。(具体分值划分详见27条评标办法)经济部分70分技术部分30分2233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方式:现金或支票(限重庆地区设立帐户的单位)或汇票。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0%。233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由中标人在退回投标保证金时,向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缴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2435招标文件解释权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和代理公司所有 一、总则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1.2工程地点: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1.3工程规模:综合值班室432平方米,综合设备间164平方米,场区道路约1104.9平方米,工艺装置区地面970平方米,植草砖约860平方米,截水沟长约244米及室外栏杆、台阶1.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1.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6质量要求:(1)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和施工图设计要求的标准并一次验收合格。(2)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履行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条款,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1.7工期要求:总工期118日历天,从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计算。1.8工程技术要求投标人中标后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施工设计文件的工程技术要求施工,本工程项目的材料、施工必须达到现行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1.9工程施工图纸1.4.1工程施工图名称: 见施工图设计文件 。1.4.2本次招标的工程施工图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设计。2.招标范围及施工条件2.1招标范围(1)施工测量放线;(2)三通一平(解决电源、水源、进场道路、场地平整);(3)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进出场运输,施工机具安装、调试及拆卸;(4)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含为机具、材料进出场而修筑的通道)、临时设施的修筑;(5)综合值班室及综合设备间土建、水、电施工,场区道路、植草砖、截水沟及室外栏杆、台阶施工 (6)各种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7)工程完工后场地清理(8)施工中所办理的各种手续,以及施工中的各种协调工作。2.2施工条件;2.2.1土地已征用,施工现场进场道路已开通;2.4.2施工现场无水源、电源,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2.4.3施工现场内若有地下管线等障碍物,中标单位编制安全保护方案交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监护实施;2.4.4施工时承包人负责保护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保证道路畅通,并承担以上所述施工条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请投标人按上述条件充分考虑一切风险后进行报价,招标人不另行补偿相关费用;3.合格的投标人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资质。3.3 2010年至今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该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独立承包的工程业绩,不得是分包工程业绩,且须附业绩证明材料。3.4 拟派驻项目经理具备注册二级以上市政工程或房屋建筑建造师资格。3.5 2010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的投标、施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没有因违法违规、严重违约、安全问题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3.6重庆市外投标企业必须在渝注册有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并且分支机构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了入渝登记备案。4.日程安排4.1本工程招标不需报名,开标时直接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12月17日起,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答疑文件等所有招标相关资料。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将招标的相关资料和修改、补充等信息全部发布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递交投标文件时支付招标文件的费用,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4.3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质疑,必须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指定位置在规定质疑期内匿名质疑,提出质疑时间应在2013年12月20日12:00时前(北京时间),过期不再受理质疑。5.踏勘现场5.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的时间、地点参加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踏勘现场,对本合同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5.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因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5.4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尽可能予以支持,但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既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招标文件除上述内容外,招标人按相关规定所发出的书面有效答疑纪要、补充通知或修订函件等,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8、招标文件的澄清8.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上提出质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8.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8.3 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上查阅招标人所澄清得相关信息,无论投标人是否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招标人所澄清的相关信息。9、招标文件的修改9.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网上公布方式(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上公布)通知所有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9.2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上查阅招标人对文件作出的修改内容,无论投标人是否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招标人所修改的相关内容。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中文。使用其他语种的资料应附有经权威翻译机构核准的中文译文。对资料的理解将以中文译文为准。10.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 投标文件组成:投标函部分1袋(正本1份,副本2份) ;技术部分1袋(正本1份,副本4份);商务部分1袋(正本1份,副本4份);资格审查部分1袋(正本1份,副本4份)。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一份11.2 投标函部分包括的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11.3技术部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主要施工方法、工艺;(2)劳动力及施工机具安排计划(含施工机具进出场运输计划);(3)施工现场布置方案(须详细方案并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5)确保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6)确保工期的技术措施;(7)成品、半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8)类似工程业绩; (9)项目管理班子人员。11.4商务部分包括的内容:11.4.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投标价;2、总说明;3、工程项目费汇总表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8、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9、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10、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11、暂列金额明细表12、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1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14、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15、单位工程基价直接工程费汇总表;16、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表;☆11.5资格审查部分包括的内容:(1)投标人有效营业执照(2)投标人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4)投标人业绩:2010年至今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由投标人提供合同协议书、验收资料、项目经理、建造师证等原件或彩色复印件证明材料)。该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独立承包的工程业绩,不得是分包工程业绩,(5)本项目项目经理有效的本企业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6)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提供技术负责人为本企业职工证明的复印件;(7)无拖欠民工工资的声明复印件。注:上述第(1)~(6)条应提供原件备查,投标文件中复印件采用彩色复印件。12.投标报价12.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2.2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报价。12.3投标报价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09年《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招标图纸、地勘资料国家及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等。投标人结合本企业的经营情况、自身实力和企业发展策略以及市场行情和招标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自主进行报价。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顺序、项目名称及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否则投标文件不予评审。1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结算及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依据,按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综合单价结算和支付。12.5 除非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包括完成该合同工程项目的全部费用,在工程实施时,必须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量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该项目工程内容。投标人漏报或少报甚至不报,招标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提供的所有与工程量清单相关的表格进行逐项报价,才能视为总体报价完整,否则不予评审。12.6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均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该工程招标范围及工程量清单所确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措施费、利润、税金、二次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保险费、机械进出场费、检测费、风险费用、规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含综合服务费、安全保险费等)等所有费用,以及施工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如取消部分清单项目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视为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对工程充分了解及对风险充分估计后所作的完备报价。12.7施工现场暂时没有电源、水源,施工用电用水由投标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投标报价时相应的费用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组价(即以调整电、水价差的的形式组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不再单独以措施费的方式报价,且无论投标人以何种方法解决施工用水用电,结算时对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不予以调整,也不单独支付任何与施工水电相关的费用;但在施工过程中若招标人解决了电源水源,结算时对解决水源电源后施工的工程,按相应的水价电价调整价差。12.8土石方外运距离投标人统一按9公里计算报价,弃渣费按10.7元/立方米计价(招标人的最高限价也是按同口径计价)。上述运距是招标人正在施工的平基工程土石方外运至渣场距离,单价是根据渣场的收费标准,同时考虑了土石方开挖后的松散系数以及运渣车的车箱体积,综合确定的价格。施工过程中在渣场未变化,且渣场的收费标准未变化的情况下,工程结算时,土石方外运单价和弃渣费单价不予调整,且土石方的体积以开挖前的原体积计算,不再考虑任何系数。若渣场或渣场的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据实调整。12.9措施费用的填报:(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按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投标人可以自行减少措施项目、调低计费基数和费率,但不能增加项目、也不能调高计费基数和费率。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列出了主要技术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技术措施自行增减技术措施项目并报价(施工用水用电不在措施项目中报价,详见12.7条)。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投标人未报价的,在施工过程中实际需要发生,则视为未报价的措施项目费已包含在已报价的措施项目费中。对已报价的房屋工程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结算时不予调整;技术措施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据实调增。其他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和技术措施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按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和投标人所报的费率据实调整。(2)施工场地内各种障碍物,投标人踏勘现场后所应采取的一切措施,所有发生的费用纳入措施费中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12.10招标范围外的工程12.10.1 招标人可能根据需要,将部分未列入本次招标范围的工程内容委托给中标人施工,招标范围外的工程结算原则:(1) 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招标范围外的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2) 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招标范围外的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确定;(3)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工程项目时,按重庆市2008年发布的工程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以及重庆市现行的相关工程计价文件规定,按四类工程取费计价,其中人工工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一律按投标报价执行,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执行,并按工程总价下浮5%办理结算;12.11风险:(1)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等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结合当地市场价格,充分考虑“投标人须知”第2.2条中的施工条件、踏勘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本工程的一切潜在风险,依据本企业自身实力、技术及管理水平等,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报价方式自主报价。(3)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规费、税金项目包括的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规定执行,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规费、税金的计算基础和费率不变,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据实调整。12.12材料采购及价格:(1)材料采购:本工程使用材料由投标人自行采购,材料价格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经评审,中标后不论何种因素,一律不作任何调整。(2)材料运输: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场外运输及多次转运,纳入报价中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提示:所有进场材料质量须完全符合国家现行合格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具有国家授权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试验报告、国家授权部门的质量、环保等认证条件、出厂试验合格证明文件并报招标人和监理审查认可方可用于工程上。12.1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注意: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与投标承诺书报价一致,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响应,按废标处理。12.14本工程的总最高限价:总价为*******查看详情 元,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限价如下:序号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最高限价一综合值班室和综合设备间1加气混凝土砌块墙428.09元/m32实心砖墙416.13元/m33独立基础 C30384.19元/m34带形砖基础390.33元/m35矩形柱 C30438.04元/m36有梁板 C30392.79元/m37现浇混凝土钢筋5290.19元/t8内墙抹灰18.93元/m29外墙抹灰25.70元/m2二站场环境工程1人工挖沟槽土石方53.76元/m32混凝土道路及回车场基层36.26元/m23混凝土道路及回车场面层 C2583.92元/m24工艺装置区地面82.53元/m25C15混凝土截水沟120.27元/m备注:综合值班室和综合设备间分部分项工程限价项目相同 投标报价小于(含等于)最高限价(包括总限价及主要清单限价)的报价为有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包括总限价及主要清单限价)的将被认定为废标。12.15 本工程所用内外装修材料、给水管线、卫生器具、电器材料及灯具、设备均按一般偏中档的价格计算。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从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本工程的投标有效期为9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网上形式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4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4.投标保证金14.1投标保证金应按照前附表规定执行,没有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4.2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对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14.3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2)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签订协议书;(3)第一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15 答疑15.1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15.2未提出投标质疑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16.投标文件的编制16.1 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1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1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16.6技术部分内容应标明页码。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自备纸质袋并按以下要求分别装袋及密封,单独提交给接标人。17.2前述11.2的内容装入自制的“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密封袋封面须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投标函部分”。17.3前述11.3的内容装入自制的“技术部分”袋中,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密封袋封面须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技术部分”。17.4“投标函部分”袋和“技术部分”袋统一装入自制的“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封面须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17.5前述11.5的内容单独装入自制的“资格审查部分”袋中,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密封袋封面须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及“资格审查部分”。17.6前述14.4商务部分的内容单独装入自制的“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密封袋封面须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及“商务部分”。17.7电子光盘单独用小信封密封递交,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密封,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18. 投标的截止18.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18.2招标人若按本须知规定以补遗书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则投标人的所有权力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18.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18.4投标人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19.迟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在本须知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20.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0.3根据本须知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撤回 21.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1.2投标撤回通知书由投标人书面送达,不得采用传真方式。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五、开标22.开标22.1招标人将按照前附表须知进行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应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到场或中途退场视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22.2按规定提交了有效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将将其退还给投标人;22.3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22.3.1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外密封袋的密封情况。密封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由招标人退还给投标人,不予开标。经确认密封袋符合要求后,当众开启投标函部分袋,宣读投标函中的相关内容。22.3.2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六、评标、定标23. 评标准备23.1 组建评标委员会(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5人。(2)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由招标人、监督机构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4名和招标人代表1名组成。(3)评标委员到达评标室时应提供相关有效身份证明,经核查无误后方可进入评标室。 (4)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工作。23.2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应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1)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实、廉洁履行职责;(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3)反不正当竞争;24. 详细评审24.1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24.2商务评审与技术评审投标文件通过资格审查合格后,再进行商务评审与技术评审。24.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24.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4.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4.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24.4关于汇总投标人最终得分(1)评标委员会整理评审结果,汇总出最后得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出名次。(2)关于编写评标报告a整理开标记录,全体评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B编写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后提交给招标人。C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在评标报告中将按得分高低由高到低的次序排列出前3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24.5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确定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如果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内出现任何来自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有效投诉,评标委员会应协助监督机构或其它单位处理好投诉。25.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更改。根据本须知第26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26.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26.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26.1.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6.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改合价,若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26.1.3 当各项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额价时,以项目的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额价;26.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标工作。27.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27.1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27.1.1 评标原则27.1.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27.1.1.2 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招标文件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27.1.1.3 本次招标不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条件。若投标文件中有漏报、虚报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将按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对该投标人的得分进行扣减。27.1.1.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注重投标文件的实用性、可操作性、针对性和中标后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适用性,文字的多少不是投标文件优劣的标准。27.1.1.5评分条款主要以工程报价、质量保证、工程业绩、投标人信誉、技术方案、投标响应以及业主关注问题等为依据。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满分100分),其中技术分占30分,经济分70分。具体评分如下: 27.2 评标方法与评分标准:(经济分70分、技术分30分)27.2.1经济评分标准:(70分)(1)确定评标标底评标标底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经资格评审合格后,且不高于(含等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5%即为评标标底。(2)分值计算各有效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分,基准分为70分。在此基础之上,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扣完为止等于、低于基准价不扣分。按插入法计算得分(有效位数保留两位)。一旦经评审专家认定为废标或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则该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不进入基准价计算,也不参与后续评审。27.2.2技术与业绩评分标准(30分)(1)主要施工方法、工艺(5分);(2)劳动力及施工机具安排计划(含施工机具进出场运输计划)(4分);(3)施工现场布置方案(须详细方案并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4分);(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4分);(5)确保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4分);(6)确保工期的技术措施(4分);(7)成品、半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2分);(8)类似工程业绩(1.5分); (9)项目管理班子人员(1.5分)。28.重大偏差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按规定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章的;(2)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标的以外,投标人同时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内容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并未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5)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的;(6)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的;(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后审和报名时投标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8)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9)投标文件不满足☆号条款的(第7页第9项、第16页第11.5条);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重大偏差的情形及依法应当否决的其它情形。29.评标过程的保密29.1开标后,直至评标结束,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有关的资料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9.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不得有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29.3 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或其他有关人员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索取评标过程的材料。30.定标30.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七、合同的授予31.合同授予标准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2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2.中标通知书32.1 在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并确认其投标文件被接受。并明确签署合同日期、时间和地点。32.2 签署了合同协议书后, 该中标通知书将形成合同的一部分。32.3 在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人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33.履约保证金33.1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0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3.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4.1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4.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严禁转包。35.监督管理本工程招标活动全过程接受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一、 投标函部分包括的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二、商务部分包括的内容:1、投标价;2、总说明;3、工程项目费汇总表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8、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9、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10、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11、暂列金额明细表12、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1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14、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15、单位工程基价直接工程费汇总表;16、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表; 三、资格审查部分包括的内容:1、企业营业执照(彩色复印件原件备查);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彩色复印件原件备查);3、安全生产许可证(彩色复印件原件备查);4、工程业绩及证明材料(彩色复印件原件备查);5、提供本项目项目经理有效的本企业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彩色复印件原件备查);6、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彩色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供技术负责人为本企业职工证明的彩色复印件原件备查;7、无拖欠民工工资的声明彩色复印件。四、技术部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主要施工方法、工艺;(2)劳动力及施工机具安排计划(含施工机具进出场运输计划);(3)施工现场布置方案(须详细方案并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5)确保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6)确保工期的技术措施;(7)成品、半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8)类似工程业绩; (9)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一、投标函部分(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投标函部分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 目录(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1)投标函(招标人不接受以调价函形式投标的投标人)招标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 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踏勘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本工程最高限价及有关文件后,我方完全认可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以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总报价小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元)的投标报价(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详见商务标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质量,并按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等要求施工。2、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日历天内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施工内容。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交中标金额的10%作为履约担保金。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6.若我方中标,我方派驻本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为  ,若项目经理不到位或擅自更换,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7、除非达成另外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年 月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成立时间:年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 日 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中一并递交。 (3)投标保证金二、商务部分(项目名称)投 标 文 件商务部分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目录1、投标价;2、总说明;3、工程项目费汇总表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8、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9、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10、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11、暂列金额明细表;12、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1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14、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15、单位工程基价直接工程费汇总表;16、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表;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招标文件投 标 价 招标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 (单位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年 月 日总说明工程名称:投标人(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项目费汇总表工程名称:单位:元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规费1综合值班室    2综合设备间    3站场环境工程                                                                                  合计(结转至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函)    第页 共页投标人(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工程名称:单位:元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其中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规费合计(结转至工程项目费汇总表)第页 共页投标人(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工程名称: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其中:暂估价1分部分项工程费1.1〔分部工程项目名称〕1.2……2措施项目费3其他项目费4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5规费—6税金—合 计=1 2 3 4 5 6(结转至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第页共页投标人(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项目名称: 单位:元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材料暂估价本页小计本分部合计(结转至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第 页 共 页投标人(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 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备注1施工组织措施2施工技术措施合  计(结转至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第页共页投标人(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 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 率(%)金额1环境保护费2临时设施费3夜间施工费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5二次搬运费6包干费7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8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9材料检验试验费10特殊检验试验费合计(结转至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第页共页投标人(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 单位:元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材料暂估价本页小计合计(结转至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第页共页投标人(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1计日工 2暂列金额700003专业工程暂估价 4总承包服务费                                                             合计(结转至单位工程费汇总表)70000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单位:元第页共页投标人(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暂列金额明细表工程名称:单位:元序号项 目 名 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                                                                                                     合 计(结转至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第页共页投标人(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计费标准金额1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根据有关规定计算1.1……2规费2.1工程排污费根据有关规定计算2.2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3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规费第页共页投标人(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单位:元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 综合单价定额编号定额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基价直接工程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人、材、机价差合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小计费率 (%)金额费率 (%)金额合计人工、材料、机械明细表人工、材料及机械名称单位数量基价单价基价合价市场单价市场合价备注1、人工……2、材料(1)主要材料……(2)其他材料费元---3、机械……第页共 页投标人(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工程名称:计量单位:项措施项目编号:措施项目工程量:措施项目名称:综合单价: 序号定额编号定额项目定额单位数量综合单价其中单价合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未计价材料费管理费利润人材机价差 清单项目合价人工、材料、机械明细表人工、材料及机械名称单位数量基价单价基价合价市场单价市场合价备注1、人工……2、材料(1)主要材料……(2)其他材料费元---3、机械……第页共 页 投标人(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工程基价直接工程费汇总表工程名称: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基价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 计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合计第页共 页投标人(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汇总表工程名称: 单位:元序号名称、规格及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一、人工……二、材料……三、施工机械……第 页共 页投标人(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三、资格审查部分(项目名称)投 标 文 件资格审查部分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 目 录1、企业营业执照(彩色复印件原件备查);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彩色复印件原件备查);3、安全生产许可证(彩色复印件原件备查);4、工程业绩及证明材料(彩色复印件原件备查);5、提供本项目项目经理有效的本企业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彩色复印件原件备查);6、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彩色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供技术负责人为本企业职工证明的彩色复印件原件备查;7、无拖欠民工工资的声明彩色复印件。无拖欠民工工资声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司一直从事建筑施工,从2010年1月1日至今未拖欠民工工资。并保证在旱土门站土建工程施工期间不拖欠民工工资。特此声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四、技术部分(1)主要施工方法、工艺;(2)劳动力及施工机具安排计划(含施工机具进出场运输计划);(3)施工现场布置方案(须详细方案并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5)确保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6)确保工期的技术措施;(7)成品、半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8)类似工程业绩; (9)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详见:GF-1999-0201合同范本)需要特别明确的合同条款约定如下: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鱼嘴门站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及站场环境工程 工程地点: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程内容: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土建、水电施工,场区道路、植草砖、截水沟、及室外栏杆、台阶。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1、施工测量放线;2、三通一平(解决电源、水源、进场道路、场地平整);3、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进出场运输,施工机具安装、调试及拆卸;4、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含为机具、材料进出场而修筑的通道)、临时设施的修筑;5、综合值班室及综合设备间土建、水、电施工,场区道路、植草砖、截水沟及室外栏杆、台阶施工;6、各种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7、工程完工后场地清理;8、施工中所办理的各种手续,以及施工中的各种协调工作。三、合同总工期 118日历天,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计算。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为准竣工日期:开工令发出之日加118日历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18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和业主要求,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本项目“招标文件”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报价商务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承办部门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住 所:住 所:电 话:电 话:开 户 银 行:开 户 银 行:帐 号:帐 号:邮 政 编 码:邮 政 编 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I.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工程预算报价书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他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条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 发包人应该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 已竣工工程末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坏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承包人应该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应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后,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末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末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议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 质量保修期;(3) 质量保修责任;(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末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执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以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担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本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的组成内容和先后顺序解释执行。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必须满足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达到合格标准。若以上标准、规范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三套图纸(二套蓝图、一套复印图)。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的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外提供和复印。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 总监姓名: 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质量、进度、投资的全过程控制和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工程资料管理,负责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期延期、设计变更和工程费用增加的内容。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 职权:与现场监理共同对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进行监控及管理,工程资料管理,协调各参建单位的各项工作。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7、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姓名:       , 职务:           技术负责人:          ,职务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场地由承包人实施至具备开工条件(该项工作在承包范围内,发生的相关费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并在正式开工前三天完成。(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现场无水源、电源、电讯线路,承包自行解决并承担其费用。(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实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在正式开工前三天完成。(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令发出前5日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书面形成,双方人员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另行通知。(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约定。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若有,另行通知。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1、开工前提供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执行。2、每月25日报送当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以上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承担相应费用。(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免费提供办公用房。(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对施工中可能受影响的地面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管线等应加强监控量测和保护,并承担相应的。(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及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规定执行。(9)承包人提供办理报建手续资料的时间: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交底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后,承包人积极配合,在五天内确认,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当重新修订。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按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条执行。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按设计文件要求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拟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一览表,报监理和质监站确认。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承包人承担施工中的所有安全措施工作(包括施工期间采取对周边建构筑物及人员、财产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承担各种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各种人员、财产的损失赔偿责任。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与调整23.1合同价款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施工测量放线费用;2、三通一平(解决电源、水源、进场道路、场地平整)费用;3、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进出场运输,施工机具安装、调试及拆卸费用;4、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含为机具、材料进出场而修筑的通道)、临时设施的修筑费用;5、综合值班室及综合设备间土建、水、电施工,场区道路、植草砖、截水沟及室外栏杆、台阶施工费用;6、各种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费用;7、工程完工后场地清理费用;8、施工中所办理的各种手续,以及施工中的各种协调工作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1、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各项综合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计算;2房屋工程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结算时不予调整;技术措施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据实调增。其他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和技术措施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按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和投标人所报的费率据实调整。3、土石方外运距离按9公里计价,弃渣费按10.7元/立方米计价(上述单价是根据选定渣场的收费标准,同时考虑了土石方开挖后的松散系数以及运渣车的车箱体积,综合确定的价格。)施工过程中在渣场未变化,且渣场的收费标准未变化的情况下,工程结算时,土石方外运单价和弃渣费单价不予调整,且土石方的体积以开挖前的原体积计算,不再考虑任何系数。若渣场或渣场的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据实调整4、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规费、税金项目包括的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规定执行,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规费、税金的计算基础和费率不变,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据实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变更的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价格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a)、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设计变更的工程内容或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b) 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设计变更的工程内容或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确定;(c)设计变更的工程内容或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工程项目时,按重庆市2008年发布的工程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以及重庆市现行的相关工程计价文件规定,按四类工程取费计价,其中人工工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一律按投标报价执行,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执行,并按工程总价下浮5%办理结算;(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不采用。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不采用 。24、工程预付款24.1本工程合同签订且承包人进场施工后7个工作日内,按签订合同价的10%支付预付款。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前两次支付进度款时每次扣回预付款50%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告。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承包人月完成工程量计算的工程费用的80%支付;工程竣工时,付款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含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了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经审核确认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下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符合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八、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六、1.2(C)条执行。九、竣工验收、质量保修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资料齐备后方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10日内提供一式叁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原件)。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另行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 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相应通用条款执行。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在 日历天的施工总工期内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施工内容。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完成工程内容的,每延误一日历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承包人提前完成工程的,每提前1天,发包人支付1000元作为工期奖。违约金和工期奖均在竣工结算时办理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中,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时竣工,包人同意工期顺延,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37、争议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分包施工单位为:无。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相应条款执行。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由发包人自行办理保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于开工前按规定投保有关保险。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为:履约保证金为中标总价的10%()万元。(2)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竣工结算总价的5%,质保金的保留期为2年,质保金分两年退还,每年退还50%(不计利息)。(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退还承包方所缴纳的履约担保金(均不计息)。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叁份。 47、补充条款:工(1)程结算造价以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认的结果为准。承包人报审的工程结算造价经审核后,审减金额在报审造价10%以内(含10%),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审减金额超过报审造价10%,超过10%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计算标准以发包人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2)保密条款: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等内容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擅自泄漏、修改、复制、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项目,若泄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承担赔偿责任。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市政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章技术规范及标准一、工程概况见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施工图)和设计说明书二、工程技术要求本工程技术要求详见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三、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图纸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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