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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执行新标准的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执行 审批 培训机构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发布时间 2021/9/30 关键词执行审批培训机构   近期更新15994项目点击关注“执行,审批,培训机构”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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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文件有关要求,从2021年10月1日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我局在办理涉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相关事项(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延续、终止审批)时,审批条件将按照《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菏泽市定陶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9月30日





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设立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培训机构,适用本标准。

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国家关于消防、保安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开设与已颁布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培训专业,开展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交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的有关材料。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统一使用“XX职业培训学校”“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等规定。

第六条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罢免程序。

(八)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九)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一)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学校类型、培养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10万元。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应当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含办公用房、理论教学用房、实训操作场所和其他必备场地),办学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消防验收证明材料。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使用面积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教室四间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黑板和多媒体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的安全规程。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不得使用居民楼、地下室等作为办学场所。

第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总值最低不少于20万元。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培训经验;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或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党建工作指导员,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应具有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下同)以上文化程度,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五)年龄一般应在七十周岁以下。

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基本条件。其中:承担初级工及中级工技能培训的理论课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五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承担高级工技能培训的理论课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和配备相应教材(或讲义)。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及应急演练制度。

(四)教师管理制度。

(五)学员管理制度。

(六)学籍管理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八)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九)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十)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教学、安全、学籍、收费和退费等管理制度应当面向社会公开。#中国采 招网(bidcenter.com.cn)

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场所应当符合建设、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八条本标准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设区的市、县(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的具体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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