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成府通告〔2021〕1号),我局代县政府拟定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11月9日前将意见发送至邮箱:********查看详情45@qq.com%E3%80%82">********查看详情3@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9日
附件
大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
使用区域的通告
#中国采招网(bidcenter.com .cn)
(征求意见稿)
为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成府通告〔2021〕1号),对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
东:以锦屏大道与晋王路交界起,沿晋王路向南至晋王路与成温邛高速交界,沿成温邛高速向东至干溪河交界,沿干溪河向南至光华大道延伸段交界止。
南:以干溪河与光华大道延伸段交界起,沿光华大道延伸段向西至斜江河交界,沿斜江河向北至雪山大道交界止。
西:以斜江河与雪山大道交界起,沿雪山大道向北至大双路与北二环路(在建)交界止(含保利中央峰景)。
北:以大双路与北二环路(在建)交界起,沿北二环路(在建)向东至锦屏大道交界止。
二、禁止使用机械
装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图:大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图
附图
大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图